第六节 服 装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人民法官和司法警察没有统一服装。1949年10月10日,东北
人民政府司法部与财政部发出司法警察着装通知,规定法警的服式与公安警察相同,区别是
帽徽嘉禾中为“法”字。1956年,取消司法警察的特殊标记,改为与公安警察服装完全一致;
但司法警察在审判庭公开审判出庭时,曾用带有“法警”二字的红袖标,作为特殊标记,以
与公安警察相区别。
为了加强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国家法律尊严,有效地行使国家审判权,国务院于
1983年12月29日批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干部穿着
统一制服的报告》。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发出《关于下达〈关于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干部穿着统一制服的几项规定〉的通知》。依据上述两院一部的《规
定》,1984年4月11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试行〈黑龙
江省人民法院干部服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对服装的供应、管理和经费做出了具体
规定。从1984年5月1日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干部陆续穿着统一制服。服装分春秋季、夏季
和冬季三种应季制服。头戴大沿帽上镶有铝合金质国徽图案,肩上佩戴红地镶金边呢质长方
形硬肩章,中间加一枚铝合金质圆形法院徽章。
1985年,人民警察服装改式,司法警察的服装肩徽为红底(人民警察肩徽为蓝底),内有
五颗五角星的特殊标记。人民法院干警穿着统一制度,能更好地体现国家审判机关的庄严,
能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感,有利于更好地执行公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