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司法鉴定工作
司法鉴定,是获取审判证据的重要手段。黑龙江地区人民法院建立之初,各项法律制度
尚不健全,司法鉴定工作基本上没有开展。直到1953年1月,松江、黑龙江两省人民法院才配
备专职法医,专门进行司法鉴定工作。
1979年颁布实施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法医”。《刑
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中又将鉴定结论作为一种重要的诉讼证据,这为司法鉴定工作
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良好的环境条件。从此,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开始普遍建立法医
技术室和配备法医等专门人才,全面开展司法鉴定工作。省高级法院于1983年11月,在司法
行政处内设立法医技术室,编制2人;1984年增加到4人。该室负责本院司法鉴定工作,并负
责对全省法院司法鉴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截至1985年末,全省17个中级人民法院中已有绥
化、佳木斯两个中院建立了法医技术室。从1980年到1985年,全省各级法院法医作出司法鉴
定1 043件,其中刑事案件司法鉴定547件,占司法鉴定总数的52.4%;民事案件司法鉴
定496件,占47.6%。通过司法鉴定,不仅为依法纠正冤假错案提供了科学依据,而且还避免
了一些新的错案的发生,为保证审判工作的质量发挥着关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