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队伍构成
黑龙江地区各级人民法院成立初期,干警队伍大体由3部分人组成:一是有一定革命经
历的老干部;二是大量吸收的历史清白、具有一定阶级觉悟和文化程度的青年;三是少数被
留用的旧司法人员。1952年司法改革运动后,旧司法人员基本被清除,从党政部门和省司法
干部培训班调进一批干部和学校毕业生补充到人民法院,充实了法院干警队伍。随着审判工
作的不断发展,干部警察队伍不断扩大,政治、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基本上适应了工作的需
要。到1966年底,全省各级法院干警共有1 311人,其中:共产党员932人,占71%;共青
团员203人,占15.5%。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103人,占7.9%;高中文化程度的363人,
占27.7%;初中文化程度的809人,占61.7%;小学文化程度的36人,占2.7%。受过司法训
练的678人,占干警总数的51.7%。
“文化大革命”中,法院机关被彻底“砸烂”,广大干警受到无端审查和批判,有的甚
至被打成“走资派”或“阶级异己分子”等,遭到残酷迫害。1973年人民法院恢复重建后,
许多干警仍然被排挤在司法战线之外。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过拨乱反正,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组织建设不断加强,干
警队伍迅速壮大,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为适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各项审判工作需要,全
省各级法院通过从其他部门选调、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大专院校毕业生和面向社会招考等渠
道,陆续充实了大批干警。其间,又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对干警进行了培养训练,千方百
计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文化水平。到1985年底,全省各级法院共有干警7 913
人,比1966年增长5倍。其中:共产党员4 604人,占58.2%;共青团员1 455人,
占18.4%。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906人,占11.4%,比1966年提高3.5个百分点;高中
文化程度的4 535人,占57.3%,比1966年提高29. 2个百分点;初中文化程度的 2 368 人,
占29.9%,比1966年减少31.8个百分点;小学文化程度的104人,占1.3%,比1966年减少1 4
个百分点。在这些干警中,受过3个月以上短期司法专业培训的1804人,占22.8%;具
有大专以上法律专业知识的498人,占6.3%。由于有了这样一支强有力的干警队伍,从政治
上和组织上保证了人民法院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