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人民检察机关
1950年1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省人民政府组织通则》规定,省设省人民
检察署。据此,松江省人民检察署和黑龙江省人民检察署,分别于同年6月和11月正式成立。
是为黑龙江地区设置人民检察机关的开端。
1951年9月4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署的职权、组织、领导制度及与上下级和同级机关之间的关系作出具体规
定,为地方各级人民检察机关的设置及履行职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1954年8月1日,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决定,松江省建制撤销与黑龙江省合并为新
的黑龙江省,松、黑两省人民检察署随之合并为黑龙江省人民检察署。同年9月28日,毛泽
东主席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关于人民检察机关和人
民检察制度的正式法律。据此,黑龙江省人民检察署改为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省以下各级
人民检察署亦改称人民检察院。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全省各级人民检察机关的工作受到严重冲击,进而
机构被彻底“砸烂”,其职权先后由省革命委员会政治委员会保卫组、省公安机关军事管制
委员会、省革命委员会保卫部及省革命委员会公安局所代行。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
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人民检察机关从法律上失去了存在的地位。但是,
经过3年多的实践证明,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公安机关行使,不能起到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
能作用。因此,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修改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宪法》,重新规定设置各级人民检察院。据此,中共黑龙江省委于同年6月18日决定,
重建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之后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相继建立。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新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人民检察
机关的组织机构等作出明确规定。从此,人民检察机关的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