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6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撤销大区一级行政机构
和合并若干省、市建制的决定》,规定:松江省建制撤销与黑龙江省合并为黑龙江省;同
时,将哈尔滨市改为省辖市,并入黑龙江省建制。同年8月1日,新的黑龙江省正式成立;9
月,松江省人民检察署与黑龙江省人民检察署正式合并为黑龙江省人民检察署。
新的黑龙江省人民检察署驻哈尔滨市道里区兆麟街,内设6处1室,即:一般监督处(一
处)、侦查处(二处)、侦查监督处(三处)、审判监督处(四处)、劳改监督处、人事处、办公
室,编制60人。领导5个市(其中县级市1个)人民检察署、64个县人民检察署、2个旗人民检察
署和1个矿区人民检察署。原黑龙江省所辖白城子专区之白城、镇赉、大赉、安广、洮南、开
通、瞻榆7县人民检察署,于合省之时划归吉林省人民检察署管辖。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
检察院组织法》。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检察机关一律称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
检察院不再是同级人民政府(人民委员会)的组成部分,而是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地方国家机
关干涉的法律监督机关。
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1955年1月,黑龙江省人民检察署改称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其机构仍沿袭原省人民检察署的设置。编制初为70人,后减少为40人。
领导地区分院和直辖市人民检察院6个,地属市人民检察院7个,县、区人民检察院74个。
1955年以后,随着全省各级人民检察机关的建立健全,检察干部队伍得到充实和加强。
各项检察业务全面开展,检察工作进入一个发展时期。
1957年下半年,反右派斗争开始以后,受“左”的思想影响,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
察工作受到削弱,有的检察工作只限于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劳改监督等几项工作。1958年
6月,省人民检察院撤销一般监督处、侦查处、侦查监督处、人事处。尚有1室2处,即:秘
书室(办公室改设)、一处(批捕起诉)、二处(劳改检察);另设研究组。实有37人。全省各级
人民检察机关的人员均被削减,有的市、县检察院与公安局、法院合署办公或与公安局、法
院合并为政法公安部。据统计,全省88个检察院中,只有64个检察院承担全部检察工作,还
有10个检察院只保留了机构名称。
1962年,中共中央召开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决定从组织上、制度上、思想上加强各级检
察院的建设。中共黑龙江省委和各级地方党委认真贯彻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全省检察工
作得到恢复和发展。到1965年末,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内部机构设有:秘书室、批捕起诉处、
劳改监察处、自办案件处、研究室。实有44人。(见图1—1)全省共建有各级人民检察院100
个,其中省人民检察院1个,省人民检察院分院和市、特区人民检察院9个,地辖市人民检察
院5个,县人民检察院64个,市辖区人民检察院21个。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全省各级人民检察机关受到冲击,检察工作遭到
严重的干扰和破坏。1967年1月,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成立,在省革命委员会政治委员会中
设立了保卫组,负责公、检、法三机关的工作。全省各级检察机关的广大干警,除少数被
保卫组吸收继续工作外,绝大多数都进了“学习班”接受批判。从此,全省各级检察院组
织机构被“砸烂”,全省检察工作中断长达11年之久。1968年1月,根据中共中央决定,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陆续实行军事管制。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25条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然而在此以后的3年时间里,公安
机关并没有担负起检察职权,仅仅是办理批捕、起诉手续,没有也不可能起到检察机关的
法律监督职能作用。
根据1954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各设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若
干人和检察员若干人,检察长领导本级人民检察院工作;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
在检察长的领导下,处理有关检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
检察员和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
省人民检察院分院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和
检察委员会委员,由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任免。
自1954年9月至1967年1月,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署)历任检察长是:孙己泰(
1954.9~1960.9)、赵去非(1960.11~1963.11兼)、吴诚(1964.9~1967.1);历任副检察长是:李介民(1954.9~1958.2)、袁超(1956.6
~1959.10)、陈德源(1958.3~1967.1)、李鸣(女,1959.10~196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