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三节 重建后的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一、机构设置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 定,设置各级人民检察院。同年5月24日,中共中央发出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要迅 速建立起来,开始工作。6月18日,中共黑龙江省委第75次常委会议决定,任吴诚为黑龙江省 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林孟舒、娄廷波为副检察长,负责组建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和指导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组建工作。从同年8月开始,省人民检察院的筹建工作全面展开。1979 年6月,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正式成立,开始对外办公。
    省人民检察院重建之初,其机构设置与“文化大革命”前夕基本相同。1979年7月,省编 制委员会批准,省人民检察院设6处2室,即:刑事检察处、法纪检察处、经济检察处、监所 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人事处、办公室、研究室。实有69人。
    1980年2月,省人民检察院将刑事检察处分设为刑事检察一处、刑事检察二处;同时增设 研究室、机关党委。人员增至102人。
    1983年,省人民检察院增设农垦森林检察处。1983年11月,增设纪检组。1985年1月,省 人民检察院增设技术侦察处和干部培训办公室。至此,省人民检察院共设有13个处室:刑检 一处、刑检二处、经济处、法纪处、农林处、监所处、控申处、办公室、研究室、人事处、 干部培训办公室、机关党委,另设纪律检查组。编制190人,实有201人(见图1—2)。
    二、主要检察人员
    根据1979年7月1日颁布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1人,副 检察长和检察员若干人。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 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如果检 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省人 民检察院检察长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并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与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 同,即为5年。
    根据上述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除在省检察院恢复之初因尚未 召开省人民代表大会,而由中共黑龙江省委分别任命吴诚林孟舒、娄廷波为代理检察长和副 检察长外,其他历任检察长、副检察长的任职情况是:
    1979年12月26日,黑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李兴昌为省人民检察 院检察长。12月27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决定,任命林孟舒、娄廷波、敬毓嵩、 纪秉文为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1980年4月28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免去林孟舒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 长职务。
    1981年4月10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决定,任命石凤翔为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 长。9月2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决定,任命于健为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
    1982年2月28日,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选举,并经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批 准,于健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983年4月22日,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再次选举于健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7月2日,省 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任命张俊岐为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免去娄廷波省人民 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
    1985年5月22日,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选举,并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贾成文为省人民 检察院检察长。9月14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决定。任命吕文起、焦喜贵为省人民 检察院副检察长;免去纪秉文、石凤翔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
    1954年8月至1985年12月期间,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历任检察长、副检察长具体任期情况 详见表1-1: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任免情况是:
    1980年4月28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任命:李兴昌、娄廷波、敬毓嵩、纪秉 文、李树声、梁岱云(女)、张连生、韩景堂、史书汉、迟新民、张勤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 员会委员。
    1981年4月10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任命:于健、娄廷波、敬毓嵩、纪秉文、 石凤翔、梁岱云(女)、迟新民、张连生、史国章、史书汉、周玉峰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 会委员。
    1982年4月28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任命:王振铎、吴志芳为省人民检察院 检察委员会委员。
    1983年7月2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任命:张俊岐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委员;免去娄廷波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1985年9月14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任命:贾成文、吕文起、焦喜贵为省人 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免去纪秉文、石凤翔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三、所辖地区分院和市、县、区及林区、农垦区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 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在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恢复组建的 同时,全省各地、市、县人民检察院(分院)也相继组建,到1979年末,全省共建立起省以下 各级人民检察院128个,其中8个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6个地级市人民检察院、2个县级市 人民检察院、63个县人民检察院、1个自治县人民检察院、48个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1982年10月16日,黑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根据《人民检 察院组织法》关于“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 机构”的规定及林业部、司法部、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通知精神。决定:建立黑龙江省 人民检察院牡丹江、松花江、合江等3个林区分院,下设柴河、穆棱、八面通、绥阳、东方 红、迎春、东京城、大海林、林口、海林、亚布力、苇河、方正、通河、山河屯、清河、桦 南、双鸭山、鹤北、鹤岗、双丰、铁力、朗乡、桃山、通北、沾河、绥棱、十八站、图强、 阿木尔等30个林区人民检察院;建立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区分院,下设宝泉岭、红兴隆、 建三江、牡丹江、九三、绥化、嫩江、北安等8个农垦区人民检察院。1985年末,除设在林 区、农垦区的上述派出机构外,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共领导194个下级人民检察院,其中,4 个地区分院、10个地级市人民检察院、6个县级市人民检察院、63个县人民检察院,1个自治 县人民检察院、68个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各地区分院和地级市人民检察院的内设机构,一般设有11个(科)室:刑事检察一科、刑 事检察二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技术科、行政装备 科、政工科(处)、办公室、研究室,有的还设有干训站。
    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的内部机构,普遍设8个科室:刑事检察一科、刑事检察二科、 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监所检察科、办公室、政工科。
    各林区、农垦区人民检察院(分院)内部机构的设置,与上述各市(地)、县人民检察院( 分院)所设基本相同。
    各地区分院和市、县(区、林区、农垦区)人民检察院均设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 若干人,并设立检察委员会。其中,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并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副检察长、检察 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省辖市、 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提请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本 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林区、农垦区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 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均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可以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 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