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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铁路运输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地区设有哈尔滨(1950年5月1日至1952年12月31日期间 撤销,设立中长铁路管理局)、齐齐哈尔、牡丹江(1950年5月撤销)3个铁路管理局。1953年 以前,各铁路管理局均无专门法律监督机构,其法律监督职权分别由所在地方人民检察机关 行使。1953年12月和1955年1月,先后建立哈尔滨铁路沿线专门检察署和全国铁路运输检察 院齐齐哈尔分院,是为国家专门检察院,分别对本铁路局管辖区域内的刑事、法纪、经济、 监所、控告申诉案件行使国家法律监督职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铁路运输秩序,保卫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
    一、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哈尔滨分院
    1953年12月,哈尔滨铁路沿线专门检察署成立,隶属最高人民检察署领导,管辖范围与 哈尔滨铁路局管辖范围相同。第一任检察长由松江省人民检察署副检察长崔志林兼任。
    1954年12月,哈尔滨铁路沿线专门检察署改为哈尔滨铁路沿线专门检察院。1955年3月, 改称为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管辖哈尔滨、牡丹江、满洲里、长春、沈阳、大连、安东(今 丹东)7个分院。1956年1月,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随哈尔滨铁路局划分为哈尔滨、沈阳两个 局,而分为哈尔滨、沈阳两个检察院。此时,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尚领导哈尔滨、牡丹江、 满洲里三个分院。1957年3月,哈尔滨铁路局运输检察院改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铁路水上运输 检察院和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双重领导,业务指导和监督由铁路水上运输检察院负责。同年 9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及所属检察分院撤销,其业务工 作均移交当地人民检察院办理。
    1980年5月,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成立,隶属哈尔滨铁路局党委领导,业务由全国铁 路运输检察院领导。不久,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正式成立,下辖哈尔滨、牡丹江、佳木斯 3个基层人民检察院。同年10月,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改为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哈尔滨分 院,桑子美任检察长。1983年9月,哈尔滨铁路局与齐齐哈尔铁路局合并后,原属两个局的检 察分院也合并为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哈尔滨分院,隶属哈尔滨铁路局党委领导,业务由全国 铁路运输检察院领导。1985年,哈铁分院下设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海拉尔、 加格达奇、伊图里河7个铁路运输检察院。
    二、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齐齐哈尔分院
    1955年10月,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成立,隶属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领导。1956年4 月,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领导齐齐哈尔、佳木斯、绥化、林口4个分院。1957年9月,根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将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及所属检察分院撤销,其业务工作移交 当地人民检察院办理。
    1980年5月,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成立,隶属齐齐哈尔铁路局党委领导,业务由全 国铁路运输检察院领导。同年7月,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正式成立,开始办公。下辖齐 齐哈尔、海拉尔、伊图里河、加格达奇、白城5个基层人民检察院。同年10月,齐齐哈尔铁 路运输检察院改称为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齐齐哈尔分院,胡毓兴任检察长。1983年9月,齐铁 分院撤销,并入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哈尔滨分院。
    黑龙江境内设立的军事检察院亦是国家专门检察院,受中央军委军事检察院领导,其检 察业务与地方没有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