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铁路运输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地区设有哈尔滨(1950年5月1日至1952年12月31日期间
撤销,设立中长铁路管理局)、齐齐哈尔、牡丹江(1950年5月撤销)3个铁路管理局。1953年
以前,各铁路管理局均无专门法律监督机构,其法律监督职权分别由所在地方人民检察机关
行使。1953年12月和1955年1月,先后建立哈尔滨铁路沿线专门检察署和全国铁路运输检察
院齐齐哈尔分院,是为国家专门检察院,分别对本铁路局管辖区域内的刑事、法纪、经济、
监所、控告申诉案件行使国家法律监督职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铁路运输秩序,保卫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
一、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哈尔滨分院
1953年12月,哈尔滨铁路沿线专门检察署成立,隶属最高人民检察署领导,管辖范围与
哈尔滨铁路局管辖范围相同。第一任检察长由松江省人民检察署副检察长崔志林兼任。
1954年12月,哈尔滨铁路沿线专门检察署改为哈尔滨铁路沿线专门检察院。1955年3月,
改称为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管辖哈尔滨、牡丹江、满洲里、长春、沈阳、大连、安东(今
丹东)7个分院。1956年1月,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随哈尔滨铁路局划分为哈尔滨、沈阳两个
局,而分为哈尔滨、沈阳两个检察院。此时,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尚领导哈尔滨、牡丹江、
满洲里三个分院。1957年3月,哈尔滨铁路局运输检察院改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铁路水上运输
检察院和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双重领导,业务指导和监督由铁路水上运输检察院负责。同年
9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及所属检察分院撤销,其业务工
作均移交当地人民检察院办理。
1980年5月,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成立,隶属哈尔滨铁路局党委领导,业务由全国铁
路运输检察院领导。不久,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正式成立,下辖哈尔滨、牡丹江、佳木斯
3个基层人民检察院。同年10月,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改为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哈尔滨分
院,桑子美任检察长。1983年9月,哈尔滨铁路局与齐齐哈尔铁路局合并后,原属两个局的检
察分院也合并为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哈尔滨分院,隶属哈尔滨铁路局党委领导,业务由全国
铁路运输检察院领导。1985年,哈铁分院下设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海拉尔、
加格达奇、伊图里河7个铁路运输检察院。
二、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齐齐哈尔分院
1955年10月,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成立,隶属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领导。1956年4
月,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领导齐齐哈尔、佳木斯、绥化、林口4个分院。1957年9月,根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将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及所属检察分院撤销,其业务工作移交
当地人民检察院办理。
1980年5月,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成立,隶属齐齐哈尔铁路局党委领导,业务由全
国铁路运输检察院领导。同年7月,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正式成立,开始办公。下辖齐
齐哈尔、海拉尔、伊图里河、加格达奇、白城5个基层人民检察院。同年10月,齐齐哈尔铁
路运输检察院改称为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齐齐哈尔分院,胡毓兴任检察长。1983年9月,齐铁
分院撤销,并入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哈尔滨分院。
黑龙江境内设立的军事检察院亦是国家专门检察院,受中央军委军事检察院领导,其检
察业务与地方没有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