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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刑事检察

  刑事检察是人民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首要任务,是维护社会治安的主要手段和 有力武器。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规定, 对反革命及其他刑事案件,实行检察,提起公诉;1954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 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实行监督和 审判监督。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检察机关认真行使上述职权,通过刑事检察活动,保证刑事法 律的正确实施,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证无罪人不受法律追究,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 护社会治安秩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自1950年黑龙江地区各级人民检察机关建立后,刑事检察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 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50年建署到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之前。这一 阶段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是由联合办公室或公安机关具体办理,或以检察院的名义办理, 报请党委批准,经检察院办理手续交公安机关执行;第二阶段从1955年至1966年。这一阶段 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公安机关要捕人,必须先报检察机关审查, 由检察机关提出具体意见,报请党委批准决定后执行;第三阶段从1978年检察机关重新组建 到1985年底,这一阶段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依据中央指示和《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的规定,检察机关审查决定的批捕、起诉案件,不再报党委批准,独立行使检察职权。
    1950年,镇压反革命运动开始后,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与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密切 配合,积极参加“镇反”运动。在运动中,参与审核案件,起诉重大案犯,坚持镇压与宽大 相结合的政策,纠正“宽大无边”的偏向,防止了错捕错判。通过“镇反”运动,重点打击 了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和反动会道门头子等5个方面的反革命分子,巩固 了新生的人民政权。
    1953年以后,在保卫粮食统购统销、农业合作化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斗争中,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的刑事检察工作重点打击了反革命分子、阶级敌对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 1955年,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黑龙江省开展了第二次社会“镇 反”和内部肃反运动。在运动中贯彻“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赎罪,立大功受奖”的政 策,重点打击了暗藏的反革命分子,首先是美帝国主义和国民党集团派遣、潜伏的特务间谍 分子。同时,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加强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出 庭支持公诉工作,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了监督。全 省各级人民检察机关补办了公安机关应报捕而未报捕人犯手续41 910件,纠正错捕的274人。
    1957年以后,特别是1958年“大跃进”期间,政法工作在“左”的思想影响下,实行“ 一长代三长”、“一员顶三员”、“一杆子插到底”的办案方法,打乱了办案程序,简化了 法律程序和手续,削弱了刑事检察的职能作用,办案质量下降。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只搞审 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出庭支持公诉、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工作基本上处于停止状态。
    1959年至1962年,国民经济处于严重困难时期,社会治安秩序不好,现行反革命分子和 其他刑事犯罪分子趁机进行破坏活动。也有一些人民群众因吃粮不足,拿摸集体财产的现象 比较严重。因此,在社会治安中,既有敌我矛盾,又有人民内部矛盾,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 错综复杂。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第五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精神,在刑事检察工作中, 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贯彻“狠、准、稳、细”的方针,重点打击反革命分子和杀 人、抢劫、盗窃、投机倒把分子,全省的社会治安秩序日趋好转。
    1964年以后,全省检察机关的刑事检察工作,贯彻“依靠群众力量,加强人民民主专政” 和“依靠群众,少捕,矛盾不上交”的方针,凡是对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 以上刑罚的人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 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对一些犯罪分子,应该捕办和起诉的,或者罪行轻微和可捕可不捕 的人犯,群众管得了、要求不捕办的,依靠群众、家属、干部三结合就地监督改造。这期间, 重点打击了行凶、报复、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等重大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1965年, 批捕人犯比1963年下降41.4%,起诉下降55.2%。在捕人减少的情况下,全省刑事案件的发 案数不仅没有上升,反而下降,实现了“捕人少,治安好”。这种做法一直持续到“文化大 革命”开始之前,此后随着检察机关被“砸烂”而刑事检察工作中断。
    1978年,全省各级检察机关重新组建。自1979年以后,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检察各项业务工作进行试点,摸索开展工作的 经验。同时,根据中央的指示,把整顿社会治安和综合治理作为首要任务。贯彻依法从重从 快惩处的方针,重点打击杀人、放火、抢劫、强奸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分子。 在整顿社会治安工作中,全面地开展了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侦查监督、审 判监督工作。1979年到1985年,全省共批准逮捕人犯101 204人(其中在1981年到1985年 整顿社会治安中,批捕重大和特大案犯34 630人),审查起诉103 605人,出庭公诉 83 923人次,占开庭审理数的99.1%。
    1983年,黑龙江省同全国一样,虽然经过几年整顿,社会治安状况仍然没有根本好转, 人民群众缺乏安全感。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指示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 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统一行动,积极 投入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在斗争中,贯彻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 重点打击杀人犯、抢劫犯、强奸犯、放火犯、爆炸犯、重大盗窃及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七类”重大犯罪分子。各级检察机关坚持与公安、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 制度,保证了办案质量;同时注意深挖犯罪,挖出一批漏网的犯罪分子。1983年至1985年, 全省共批捕人犯59 942人,其中重大犯罪25 862人;起诉人犯61 745人,其中 重大犯罪19 735人;出庭支持公诉52 363人(次)。经过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 争,全省社会治安秩序稳定好转,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明显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