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刑事检察
刑事检察是人民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首要任务,是维护社会治安的主要手段和
有力武器。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规定,
对反革命及其他刑事案件,实行检察,提起公诉;1954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
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实行监督和
审判监督。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检察机关认真行使上述职权,通过刑事检察活动,保证刑事法
律的正确实施,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证无罪人不受法律追究,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
护社会治安秩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自1950年黑龙江地区各级人民检察机关建立后,刑事检察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
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50年建署到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之前。这一
阶段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是由联合办公室或公安机关具体办理,或以检察院的名义办理,
报请党委批准,经检察院办理手续交公安机关执行;第二阶段从1955年至1966年。这一阶段
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公安机关要捕人,必须先报检察机关审查,
由检察机关提出具体意见,报请党委批准决定后执行;第三阶段从1978年检察机关重新组建
到1985年底,这一阶段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依据中央指示和《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的规定,检察机关审查决定的批捕、起诉案件,不再报党委批准,独立行使检察职权。
1950年,镇压反革命运动开始后,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与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密切
配合,积极参加“镇反”运动。在运动中,参与审核案件,起诉重大案犯,坚持镇压与宽大
相结合的政策,纠正“宽大无边”的偏向,防止了错捕错判。通过“镇反”运动,重点打击
了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和反动会道门头子等5个方面的反革命分子,巩固
了新生的人民政权。
1953年以后,在保卫粮食统购统销、农业合作化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斗争中,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的刑事检察工作重点打击了反革命分子、阶级敌对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
1955年,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黑龙江省开展了第二次社会“镇
反”和内部肃反运动。在运动中贯彻“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赎罪,立大功受奖”的政
策,重点打击了暗藏的反革命分子,首先是美帝国主义和国民党集团派遣、潜伏的特务间谍
分子。同时,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加强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出
庭支持公诉工作,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了监督。全
省各级人民检察机关补办了公安机关应报捕而未报捕人犯手续41 910件,纠正错捕的274人。
1957年以后,特别是1958年“大跃进”期间,政法工作在“左”的思想影响下,实行“
一长代三长”、“一员顶三员”、“一杆子插到底”的办案方法,打乱了办案程序,简化了
法律程序和手续,削弱了刑事检察的职能作用,办案质量下降。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只搞审
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出庭支持公诉、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工作基本上处于停止状态。
1959年至1962年,国民经济处于严重困难时期,社会治安秩序不好,现行反革命分子和
其他刑事犯罪分子趁机进行破坏活动。也有一些人民群众因吃粮不足,拿摸集体财产的现象
比较严重。因此,在社会治安中,既有敌我矛盾,又有人民内部矛盾,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
错综复杂。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第五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精神,在刑事检察工作中,
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贯彻“狠、准、稳、细”的方针,重点打击反革命分子和杀
人、抢劫、盗窃、投机倒把分子,全省的社会治安秩序日趋好转。
1964年以后,全省检察机关的刑事检察工作,贯彻“依靠群众力量,加强人民民主专政”
和“依靠群众,少捕,矛盾不上交”的方针,凡是对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
以上刑罚的人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
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对一些犯罪分子,应该捕办和起诉的,或者罪行轻微和可捕可不捕
的人犯,群众管得了、要求不捕办的,依靠群众、家属、干部三结合就地监督改造。这期间,
重点打击了行凶、报复、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等重大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1965年,
批捕人犯比1963年下降41.4%,起诉下降55.2%。在捕人减少的情况下,全省刑事案件的发
案数不仅没有上升,反而下降,实现了“捕人少,治安好”。这种做法一直持续到“文化大
革命”开始之前,此后随着检察机关被“砸烂”而刑事检察工作中断。
1978年,全省各级检察机关重新组建。自1979年以后,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检察各项业务工作进行试点,摸索开展工作的
经验。同时,根据中央的指示,把整顿社会治安和综合治理作为首要任务。贯彻依法从重从
快惩处的方针,重点打击杀人、放火、抢劫、强奸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分子。
在整顿社会治安工作中,全面地开展了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侦查监督、审
判监督工作。1979年到1985年,全省共批准逮捕人犯101 204人(其中在1981年到1985年
整顿社会治安中,批捕重大和特大案犯34 630人),审查起诉103 605人,出庭公诉
83 923人次,占开庭审理数的99.1%。
1983年,黑龙江省同全国一样,虽然经过几年整顿,社会治安状况仍然没有根本好转,
人民群众缺乏安全感。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指示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
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统一行动,积极
投入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在斗争中,贯彻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
重点打击杀人犯、抢劫犯、强奸犯、放火犯、爆炸犯、重大盗窃及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七类”重大犯罪分子。各级检察机关坚持与公安、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
制度,保证了办案质量;同时注意深挖犯罪,挖出一批漏网的犯罪分子。1983年至1985年,
全省共批捕人犯59 942人,其中重大犯罪25 862人;起诉人犯61 745人,其中
重大犯罪19 735人;出庭支持公诉52 363人(次)。经过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
争,全省社会治安秩序稳定好转,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明显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