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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审查批捕

  审查批捕,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人犯的主要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 是否确实、充分,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进行认真的审查,依据犯罪 事实和法律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或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决定。依法批准逮捕 人犯,是强制措施。凡未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不得逮捕,以切实保护公民的民主权 利,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从1950年松江、黑龙江两省各级人民检察署建立到1954年8月,正处在镇压反革命和“三 反”、“五反”运动时期。两省各级人民检察署,为适应斗争形势的需要,抽调一些干部分 别参加本级镇反运动委员会和联合办公室的工作。凡是需要审查批准逮捕的罪犯,由联合办 公室具体负责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直接报请党委批准,检察机关办理法律手续。在这一时 期,集中力量审查批捕的是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和反动会道门头子,据两 省检察机关统计,从1950年到1954年8月,共审查批捕反革命分子及其他刑事犯罪分子8 739 名。1951年4月和6月,松江省哈尔滨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和各县(区)两次行动,集中 进行打击,逮捕反革命分子,其中有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土匪、反动会道门首恶分子、 恶霸地主、国民党反动军政官吏、伪警宪特、汉奸、叛徒、特种刑事犯罪、内奸以及其他反 革命罪犯。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松江、黑龙江两省各级检察机关,“准确、严厉、及时” 地审查批准逮捕了一批反革命分子,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巩固了新生的人民政权。
    1954年8月松、黑两省合并后,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召开省检察工作会议。这次会议主 要是贯彻中央关于“惩办与教育”相结合,“打击少数,争取教育多数”的指示精神,开展 打击有现行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省人民检察院与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 法院共同制定了《关于打击刑事犯罪分子若干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规定打击的重点是: 惯盗、惯窃分子;盗窃国家和人民财产引起严重后果的分子;盗窃集团骨干分子和组织者; 唆使少年进行犯罪的分子;包庇犯、窝藏分子和销赃犯罪分子。各级检察机关在打击现行破 坏活动的斗争中,充分行使了审查批捕的职能。
    1955年5月,社会镇反和内部肃反运动开始后,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全部担负起审查批 捕的任务,认真贯彻执行毛泽东主席关于“提高警惕,肃清一切反革命分子;防止偏差,不 要冤枉一个好人”的批示和中共中央关于“无论捕人、杀人,都一定不要捕错,特别是不要 杀错”的指示精神,全年共审查批准逮捕刑事犯罪分子和反革命分子12 967人。沉重地 打击了各类破坏活动,有力地保卫了城市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和农业合作化运动的顺利开 展。
    在这次社会镇反和内部肃反运动中,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示精 神,指定一名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参加各级党委的肃反工作五人领导小组。省人民检察院检 察长参加中共黑龙江省委肃反七人领导小组,并且还派出3名处级党员干部,参与省直各系 统的甄别定案工作。为适应斗争形势的需要,省委和各级党委根据中央批准的第三次全国检 察工作会议精神,对各级检察院从组织上充实、调整和加强审查批捕工作,并按照《人民检 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改进了审查批捕办法:各级公安机关研究决定逮捕案犯时,请检察院 派人参加,提出意见,由检察院审查作出逮捕的决定后,由公安局长和检察长共同签署意见, 报党委批准;遇有意见分歧,由公安局长、检察长分别签署意见后,报党委决定。这一措施, 进一步保证了案件质量,使批捕工作做到既及时又准确。1956年,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提 请批准逮捕人犯6 233人,经审查批准逮捕4 850人,不批捕871人,发回公安机关 补充侦查的512人。
    在审查批捕工作中,为了准确有效地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贯彻“惩办 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打击少数,争取多数”的方针,各级人民检察院,一方面批捕那 些罪该批捕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另一方面,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揭发 检举,进一步促使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各类刑事犯罪分子分化瓦解。1956年,投案自首的反革 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有2 142名。如尚志县投案自首的反革命分子孙惠民,曾任国 民党军队连长,杀害我苇河县、珠河县公安局长等4人,罪行严重,民愤很大,在党的肃反政 策的感召下,他投案自首,经过检察机关审查,依法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法进行了处理。
    1957年到1959年,先后经过反右派斗争、“大跃进”运动以及反“右倾机会主义”斗争。 尤其是在1958年的所谓“政法大跃进”中,全省有部分县(区)公、检、法三机关合并,成立 政法公安部,实行联合办公,削弱了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职能作用。据统计,1958年1月至11 月批捕人犯13 996名,比批捕人犯的高峰年1955年增加7.9%,批捕的数量上升,但案件 质量却下降。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针对这一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 的政策和“不仅杀人、捕人要少,管制也要比过去少”的指示,于1959年7月16日发出通知, 强调提高审查批捕工作的办案质量。在审查批捕环节上切实注意,加强调查研究,提高干部 执行法律政策的水平;坚持“参加党的中心工作,保卫党的中心工作,切实依靠党的领导” 的原则;贯彻群众路线的办案方法,对于疑难案件,必须深入现场,发动群众,弄清案情, 征求群众意见;各基层检察院审查批捕案件前,要有专人负责,检察长要基本做到亲自阅卷; 切实做好案件复查工作,检查纠正“政法大跃进”中批捕未履行法律手续的案件,凡没有办 理批准逮捕决定手续的案件,一律补办手续。
    1959年至1961年三年困难时期,现行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乘机进行破坏活动; 一些群众因生活困难,小拿小摸集体财产事件不断发生,社会治安秩序不好。全省各级人民 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工作中,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正确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狠、 准、稳、细”地打击现行犯罪分子,重点审查批捕反革命分子,以及杀人犯、抢劫犯、盗窃 犯和投机倒把犯。1959年,审查批准逮捕人犯7 054名,其中有各种现行破坏活动的犯罪 分子占76.9%。1960年,公安机关提请批捕人犯13 748名,批准逮捕12 475名;1961 年,公安机关提请批捕人犯13 951名,批准逮捕9 249名,占受理数的66.3%,较 1960年减少3 226名,下降25.9%。1962年和1963年,全省国民经济逐步得到恢复,社会 治安秩序日趋好转。在这两年,公安机关提请批捕人犯16 581名,批准逮捕10 852 名,与1960年相比,减少1 623名,下降13%。为了保证审查批捕案件质量,嫩江检察分 院和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以及一些基层检察院,都做到全部阅卷,集体讨论决定。绥化、合 江、嫩江、松花江分院和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逮捕决定之前,提审被告3 090名, 占提请批捕数的73.5%。防止错案48件,防止漏掉罪犯42人,补充犯罪事实119件,弄清事实 补充证据72件,发现有关部门处理不当的92件。
    1964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依靠群众力量,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的 方针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靠群众办案的指示。从4月初开始到7月底结束,在全省89个单 位进行依靠群众办案的试点工作。在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依靠群众 办理审查批捕工作全面铺开。在审查批捕工作中,依靠群众办案的具体做法是:(1)到群众中 去调查研究,核对事实情节,索取证据,弄清案件的利害关系;(2)向群众介绍案情,说明党 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组织群众讨论,搜集群众反映,征求处理意见;(3)把一些罪行轻微,可 以不捕的人,交给群众,组成“包监”小组,就地改造教育;(4)在依靠群众办理案件中,注 意对一些隐私案件、保密案件,以及被告人没有悔改表现,或者易损毁被害人声誉、带来不 良后果等案件,不交给群众去办理。
    从1964年到1965年,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依靠 群众、少捕、矛盾不上交”的方针,对一些罪行轻微和可捕可不捕的人,不予以批捕,交给 群众监督教育,依靠群众力量,就地改造。两年期间,全省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人犯 12 686名,审查批准逮捕6 377名,占50.3%,其中依靠群众办理的人犯5 193 名,占批准逮捕数的814%。1965年,依靠群众办理的不批捕人犯786名,都交给群众就地监 督改造,进行考察教育。据全省8个地区考察,在交给群众改造的648名人犯中,表现好的398 名,占61.4%;表现一般的179名,占27.6%;表现差的52名,占8%;重新犯罪的19名,占2. 9%。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检察机关被“砸烂”,审查批捕工作中断。
    1978年6月,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重新建立后,陆续开始承担审查批捕工作。1979年7月, 省人民检察院在齐齐哈尔市召开全省审查批捕工作经验座谈会,交流审查批捕工作的试点情 况,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作准备。同年秋季, 开始整顿社会治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各级人民检察院把这一斗争作为首要任务,坚 决贯彻执行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重点地审查批准逮捕杀人、放火、 抢劫、强奸及聚众斗殴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五类”现行刑事犯罪分子。接着又增加“爆 炸罪”,即为“六类”现行刑事犯罪分子。1980年3月,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了“ 3·16”案件的主犯李照侠、栾川道。二被告3月16日在哈尔滨市8路公共汽车上做案,当栾犯 进行掏窃时,被公安民警侯培生当场抓获,带上手铐。李犯拒捕并夺枪,持刀行凶,将侯培 生脸部刺成贯通伤,妄图把栾犯劫走,持枪闯入驾驶室,驾车潜逃,在驾驶室鸣枪威逼乘客 下车后,把栾犯带的手铐击毁。二犯弃车持枪逃跑途中,人民群众协助公安机关将他们捕获。 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二犯,并提起公诉,市中级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李犯死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栾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82年,省人民检察院为保证审查批捕案件质量,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的《人民检 察院刑事检察工作试行细则》,制定下发《黑龙江省审查批捕工作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 》。进一步明确:在整顿社会治安中,重点审查批捕杀人、抢劫、强奸、爆炸、纵火及其他 重大刑事犯罪分子。
    同时,省人民检察院总结推广了讷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工作的经验。他们的主要做 法是:(1)审查案件事实,坚持“九查九看”。即:查被告人责任年龄、精神状况,看其责 任能力;查案件来源,看其犯罪事实和从轻情节;查作案动机、目的,看其主观故意或过失; 查作案情节、后果,看其犯罪事实;查其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关系,看其内在因果关系;查其 行为分割的直接客体,看其触犯刑律;查共犯各个犯罪事实,看各自犯罪中的作用、罪责; 查鉴定、笔录和赃款、赃物追缴情况,看其危害性;查作案工具、凶器和现场遗留物,看其 现场痕迹和造成的危害。(2)讯问被告。对主要犯罪事实不清的讯问;不供认犯罪事实的讯 问;供述与证据有矛盾的讯问;责任年龄或责任能力不清的讯问;作案动机、目的不清的讯 问;口供反复的讯问;共犯责任不清的讯问;漏犯或漏罪的讯问;是否患有严重疾病和哺乳 自己婴儿、怀孕的讯问。(3)调查核实,证据确凿。(4)正确运用法定的捕人三个条件,做到 不枉不纵、不错不漏。《细则》和《规定》的贯彻执行,以及讷河县检察院经验的推广,推 动了全省审查批捕工作的全面开展。
    1979年至1982年,在整顿社会治安中,各级人民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人犯 48 015名。经审查批准逮捕41 262名,占受理数的85.9%。其中刑事案件人犯 41 201名,占批捕人犯数的99.85%。在批捕的刑事案犯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人犯1 139名,占2.8%;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人犯251名,占0.6%;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 利的人犯12 957名,占31.4%;侵犯财产的人犯23 203名,占56.2%;妨害社会管 理秩序的人犯1 832名,占4.4%;其他犯罪1 819名,占4.4%。
    1983年春夏之间,全省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刑事犯罪活动嚣张,人民群众没有安全感。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按照中共中央和省委的统一部署,采取打战役的形式,贯彻执行依法 “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和“稳、准、狠”的原则,积极参加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 活动的斗争。在斗争中,认真开展审查批捕工作,深挖隐藏较深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同年 8月,省人民检察院召开全省检察长会议,传达贯彻全国和全省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确定审 查批准逮捕工作的重点是“七类”分子:(1)流氓团伙分子;(2)流窜作案分子;(3)杀人、放 火、爆炸、投毒、强奸、抢劫和重大盗窃犯;(4)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贩子,强迫、引诱、容 留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和制造、复制、贩卖内容反动、淫秽的图书、图片、录音带、录像带 的犯罪分子;(5)有现行破坏活动的反动会道门分子;(6)劳改逃跑犯、重新犯罪的劳改释放 分子和解除劳教人员,以及其他通缉在案的罪犯;(7)书写反革命标语、传单、挂钩信、匿 名信的现行反革命分子,以及有现行破坏活动的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的残余分子。
    从1983年8月“严打”斗争开始,到1985年底的两年多期间,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 机关提请批捕的69 572名,批准逮捕人犯59 938名,占受理数的86.2%。其中批捕 反革命人犯86名,占批捕数的0.14%;批捕刑事案件人犯 59 852 名,占批捕数的99. 86%。 在批捕刑事犯罪的人犯中,属于“七类”重大刑事犯罪的人犯 25 868 名,占批捕数的43. 2%。 其中,杀人犯2 113名,占“七类”犯人的8.1%;放火犯312名,占1.2%;爆炸犯50名, 占0.2%;强奸犯10 395名,占40.2%;抢劫犯5 838名,占22.6%;重大盗窃犯 2 873名,占11.1%;其他重大犯罪人犯4 287名,占16.6%。
    1985年12月,省人民检察院还审查批捕了1起涉外的劫持飞机案件。被告阿利穆拉夫·沙 米·哈吉—奥格雷,男,32岁,捕前系苏联雅库茨克市民航局联合飞行队副驾驶员。1985年 12月19日,被告与机长阿布拉扬·维·谢等机组人员,驾驶47845号安—24型民航客机(乘客 38人),由雅库茨克飞往伊尔库茨克,当飞行至东经118°06′—北纬52°40′上空时,被告 人持刀威逼机长改变飞机航向,越入我国领空,降落在黑龙江省甘南县长吉岗乡的麦田里。 被告以暴力胁迫手段,非法劫持民航飞机,飞入我国境内,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 劫持飞机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依法批准将其逮捕,法院判处被告有期徒 刑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