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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案件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 是否确实、充分,再进行一次全面审查。对已构成犯罪,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犯,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虽已构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依法免予起诉;对尚未构 成犯罪的人,则不起诉或退回公安机关处理。通过审查起诉工作,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法 律制裁,使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1950年,镇压反革命运动开始后,黑龙江省和松江省各级人民检察署全力以赴与各级公 安机关、人民法院密切配合,认真贯彻镇压反革命的方针政策,集中力量审查起诉反革命罪 犯和一部分重大的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当时,由于检察机关的人力所限,审查起诉工作还没 有全部承担起来,尚有一大部分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直接向法院提起公诉。1954年8月合 省后,新成立的黑龙江省人民检察署内部机构和人员得到充实和加强,审查起诉工作进一步 发展。
    1955年5月,社会镇压反革命和内部肃清反革命运动开始以后,为适应斗争形势的需要, 中共中央发出《加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工作》的指示。省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央的指示和最高 人民检察院的部署,于同年12月7日发出《关于全面担负起审查起诉工作的通知》。全省各级 人民检察机关从1955年底到1956年初,全部担负起审查起诉工作。截至1956年8月,全省共审 查起诉犯罪分子7 273名。经过复查,起诉案件质量普遍提高,有问题的案件都做了认真 处理。
    1957年,全党整风运动开始后,有些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乘机活动。同年8月,中 共黑龙江省委有针对性地发出坚决打击刑事犯罪分子活动,进一步安定城乡治安秩序的指示。 同年11月,省委召开第二次全省政法工作会议。按照会议的部署,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协同各 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通过审查起诉,集中力量,重点打击地、富、反、坏分子的破坏活 动。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人犯7 402名,经审查移送法院开庭审理的4 068 人。
    1958年的政法工作“大跃进”,打乱了审查起诉的办案程序,工作粗糙,审查起诉人数 猛增。据全省54个分院和市、县(区)检察院11个月的统计,侦查终结的案犯16 690名, 经审查决定起诉的人犯15 935名,不起诉的92名,与上年相比较,起诉的人数增加1.5 倍。绥化地区各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案件数,超过1957年同时期的4倍。由于削弱检察机关的审 查起诉工作,失去制约关系,造成办案质量下降。
    1959年至1962年,国民经济处于严重困难时期,各类犯罪分子乘机进行破坏活动,造成 社会治安秩序不好。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执行“先放后打”和“社会治安从严 管理”的方针,恢复审查起诉的办案程序。据统计,4年间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 起诉人犯37 188名,依法决定起诉人犯32 197名。1962年,还对1958年以来审查起 诉的案件作了复查,在复查的6 808名人犯中,发现有各种问题的1 065名,占复查 总数的5.9%。其中有冤错的501人,占有各种问题总数的47%。
    1963年3月5日,省人民检察院召开全省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座谈会, 传达贯彻全国和全省政法工作会议及检察工作会议精神,把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作为各级人 民检察院的中心工作,继续强调贯彻“从严”方针和“三少”政策,审查起诉案件的质量有 所提高。全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人犯5 959名,审结5 591名,决定起诉的 5 493名,占审结数98.2%,比1960年起诉案件数下降了50%多。决定免予起诉的25名,占 0.5%,决定不起诉的73名,占1.3%。决定起诉(含自办493名)的正确率达到97.8%,决定不 起诉的正确率达到98.6%。
    1964年到1966年上半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工作,继续贯彻“依靠群众专 政,少捕,矛盾不上交”的方针,认真审查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犯。1964年,全年共受理 公安机关移送的人犯4 690名,审结2 871名,其中依靠群众办理的案件占36%。在审 结的案件中,决定起诉的人犯2 731名,占95.1%。1965年审结3 095名,其中依靠 群众办理决定起诉的人犯2 463名,占审结数的79.6%。
    1978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机关重新组建。1979年1月,省人民检察院召开审查起诉、出 庭支持公诉工作经验交流会。同年4月,开始进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实施的试点工作。 从此,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陆续开展了审查起诉工作。随着刑事检察工作的全面开展,在审 查起诉工作中,陆续完善了专人阅卷、集体讨论、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检察委员会讨论决 定的制度。同时,坚持做到以下几点:
    (1)审查案件材料。对公安机关提请起诉的案件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看犯罪事实情节 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 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无附带民事诉讼的;侦查活动是否 合法。(2)讯问被告人。审查卷宗材料时,发现矛盾和重要疑点,即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听 取其供述和申辩。通过讯问,了解犯罪事实,掌握其认罪态度、思想动态、犯罪的主客观原 因,以及其他需要了解掌握的情况;复核被告人的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以及被告人的疾病 和女犯是否怀孕等情况;对共同犯罪查清事实,分清罪责;扩大线索,查明有无漏罪或漏掉 罪犯。(3)复核主要证据。深入实际,核实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和鉴定结论等。要把审查阅 卷和讯问被告人发现的主要矛盾,调查清楚、确凿。(4)区分罪与非罪。严格区分罪与非罪, 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依照法律规定,正确认定被告的犯罪性质和罪名。凡决定提起公诉的案 件,必须是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凡免予起诉的 案件,必须是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被告人犯罪的情节轻微,按照法律规定不需要判 处刑罚的,或者是刑法规定可以免除刑罚的;凡不起诉的案件,必须是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 犯罪,或虽有犯罪但按法律规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5)注意探挖犯罪。在审阅卷宗材料 时,从中找出主要矛盾和疑点,扩大线索,深挖犯罪;审查与被告人犯罪活动有关系的人和 事,发现线索,深挖犯罪。大兴安岭地区检察分院和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赵云滨、 杨光、李世平轮奸幼女案和齐延远诈骗案中,注意扩大线索,挖出一个涉及150人的伪造、 倒卖粮食关系和户口的特大集团案件。通过破获此案,又挖出各种犯罪案件12起,其中特大 案件5起。在审查被告人时,正确运用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教育人犯,促使其交待余罪和检 举、揭发他人,深挖罪犯。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张振原强奸案时,经教育, 他不仅供述了强奸未遂的罪行,而且还揭发了刘英耀轮奸两名女青年的犯罪事实。刘犯逃跑 被捕获后,经审讯,其供述了轮奸犯罪事实,并供出了民警孙士全为其通风报信,还揭发了 以王亮为首的5人路截轮奸妇女的犯罪事实。经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深入查证核实,挖出 王亮、刘灿利等50人的流氓集团,对其中14名罪犯逮捕、起诉后,法院均作出有罪判决。询 问证人(被害人)坚持宣传教育,使证人敢于作证和揭发坏人坏事,扩大线索,深挖犯罪。桦 川县人民检察院复核张茂树强奸案时,发现被害人作证时,言语含混。经过进行法律和公民 义务教育,证人证实了张犯罪行极为严重,先后做案7起,强奸妇女7人。起诉后,张犯被判 处死刑。在追查作案工具、凶器去向时,注意深挖犯罪。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在追查罪犯 田根生奸淫幼女马某(13岁)并将马杀死、碎尸的犯罪事实时,被告对作案的凶器交待的来源 不明,去向不清。抓住这一问题不放,有力地进行追讯,使其交待了与李占春共同轮奸、杀 人、碎尸的犯罪事实。并搜出杀人凶器管钳子。经检验认定后,将田、李二犯依法起诉,均 被判处死刑。对重大案件坚持复核证据,调查研究,深挖犯罪。富锦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宋 国辉伤害案时。发现宋行为不轨,与吴绍军横行乡里,被群众称为“两霸”。经发动群众检 举揭发,深入实际调查,查清宋国辉、吴绍军流氓杀人的重大罪行,追诉了吴犯。宋犯被判 处死刑;吴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依法公开处理免予起诉案件时,深挖犯罪。桦 南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投案自首的盗窃犯李洪才时,李犯还揭发一个盗窃团伙,破案7起, 捕获流窜犯3名,缴获赃物折款3 000元人民币。对李犯依法作出免予起诉的决定,公开 处理,立即释放。
    1979年,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工作中,由于采取了上述做法,保证了审查起诉 的质量,扩大了社会效果。全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犯6 071人,审结5 023 人,起诉4 625人,占审结数的92.1%。
    1980年,开始实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共中央作出《关于整顿城市社会治安 的决定》。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重点审查起诉那些杀人、放火、 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现行刑事犯罪分子。1980年至1982年,共受 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人犯48 197名,审结40 341名,起诉37 329名,占审结 数的92.5%。1982年4月和1983年3月,省人民检察院和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还分别对江青 反革命集团在黑龙江省的爪牙牛成山、聂士荣、韩潮等罪犯,依法进行审查起诉。哈尔滨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阴谋颠覆政府罪判处牛成山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判处聂士荣有 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1984年3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打砸抢、抢夺枪支弹 药、诬陷罪,判处韩潮有期徒刑6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1983年,全省社会治安秩序不好,一些刑事犯罪分子气焰嚣张,杀人、抢劫、爆炸、强 奸轮奸妇女等重大特大恶性案件不断发生。在这一严峻形势下,按照中央统一部署,黑龙江 省开展了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1983年8月,打击刑事犯罪第一个战役开始后,全省 各级检察机关全力以赴,认真贯彻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主要审查起诉“七 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1983年,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 起诉的人犯33 712人,审结30 265人,起诉29 005人,其中“七类”重大刑事 犯罪分子11 739名,占起诉数的40.5%。在起诉的“七类”重大刑事犯罪中,杀人犯 1 085名,占9.2%;抢劫犯3 213名,占27.4%;强奸犯4 200名,占35.8%;放 火犯112名,占1.0%;爆炸犯52名,占0.4%;重大盗窃犯1 350名,占11.5%;其他严 重破坏社会秩序犯1 727名,占14.7%。
    1984年,打击刑事犯罪进入第二个战役,黑龙江省继续贯彻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 的方针,严惩“七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全省各级检察机关通过审查起诉,对于要审查起 诉的重大刑事案件都主动参与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或预审活动,把审查工作做到案件移送之 前,既从快审查案件,又保证审查起诉案件质量,防止错漏案件的发生。全省各级检察机关, 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犯29 472人,审结24 589人,起诉21 502人。 其中审查起诉“七类”重大犯罪的案犯9 287人,占起诉数的43.2%。在起诉的“七类” 重大犯罪中,杀人犯608人,占6.6%;放火犯88人,占0.9%;爆炸犯20人,占0.2%;强奸 犯3 502人,占37.7%;抢劫犯1 562人,占16.8%;重大盗窃犯1 336人,占14. 4%;其他重大案犯2 171人,占23.4%。
    1985年,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在“严打”斗争第三战役中,继续贯彻依法“从重从快,一 网打尽”的方针。同时,对免诉的案犯加强了综合治理。通过审查起诉,对杀人犯、抢劫犯、 强奸犯、爆炸犯、放火犯、惯犯、累犯、教唆犯以及犯罪团伙的首犯坚决予以打击。全省各 级检察机关,全年共受理起诉人犯15 479人,审结12 705人,起诉11 238人, 免诉321人,不诉146人。其中审查起诉“七类”重大罪犯和其他重大犯罪4 905人,占起 诉人犯数的43.6%。在起诉的“七类”重大犯罪中,杀人犯625人,占12.7%;放火犯72人, 占1.5%;强奸犯1 984人,占40.5%;抢劫犯944人,占19.3%;重大盗窃犯437人,占 8.9%;其他重大犯罪843人,占17.1%。北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了以顾英俊、姚伯龙为 首的强奸、流氓犯罪集团和孙景生为首的强奸、流氓犯罪团伙,涉及被告56人,其中有市局、 科级领导干部子弟12人。这些犯罪分子,从1979年到1983年8月,利用各种手段先后强奸、奸 污妇女100余人,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侵害妇女的人身权利。经北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 诉被告38名,经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6名;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4名;判处 无期徒刑的1名;其他罪犯也都受到应得的法律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