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出庭支持公诉
出庭支持公诉,是国家法律赋予人民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进入审判阶段人民
检察院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人民检察院认为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
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交付审判。人民法院审查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后,决定开庭审理时,人民检察院派出检察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
法庭,支持对被告人所提起的指控,并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作的辩护进行答辩,协助审判
人员进一步查清案情,确保依法对被告人作出正确判决,做到不枉不纵,防止错判漏判。这
是对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的公开检验,发现问题,可以及时地纠正。同时,
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以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准确地打击敌人,揭露
犯罪,宣传法制,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1950年,黑龙江、松江两省各级人民检察署初建,人员少、力量不足,诉讼程序不完备,
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基本没有开展。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有时选择典型案件公开审判时,由
检察长或检察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提起公诉,支持公诉,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判
决。
1954年《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公布后,各级人民检察院普遍开展出庭支持公
诉工作。1955年,在全省已经建立起来的88个人民检察院中,有哈尔滨、齐齐哈尔、伊春、
瑷珲、克山等56个市、县人民检察院,先后担负起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到1956年4月,全省检
察业务工作会议以后,各级人民检察机关全部担负起出庭支持公诉工作。据1955年至1956年
的统计,各级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的人犯9 823名,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的
1 137名,占审查起诉数的11.6%。其中,有些县检察院的出庭支持公诉率已达40%以上,
并取得明显成效,积累了工作经验。
从1957年开始,由于连续政治运动,全省各级人民检察机关的出庭支持公诉工作被削弱,
出庭率不高,提起公诉案件质量差。据调查,1962年,全省只有26个人民检察院开展出庭支
持公诉工作,占当时检察院总数的29.5%。在这些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的案件中,法院作无
罪判决的19人;检察机关错定性质的10人,遗漏犯罪事实的4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5人。
1963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示,各级人民检察院加强了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全省
出庭支持公诉3 218人次,占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数的80%,比1962年提高30%。哈尔滨市和
松花江、嫩江、合江、牡丹江5个地市检察机关,针对当时封建迷信活动突出的实际情况,选
择以此为业的严重犯罪分子41名,配合公安、法院进行公开审判和宣判,揭露犯罪,宣传法
制,教育群众,煞住了巫医神汉的封建迷信活动。
1964年以后,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依靠群众办案,出庭支持公诉工作有重点地进行,但是
有的地方放松了这项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于当年1月16日,发出《
关于加强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的通知。同时,还对各地出庭支持公诉工作的经验进行
了总结和推广。这些经验包括:(1)出庭支持公诉时由检察长或检察员再次温习起诉书,审
查卷宗材料,熟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后果等情况,必要时,提讯被告人,了解其思
想动态;(2)出庭的检察长或检察员,熟悉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法令和党的政策,在法庭辩
论时,依法据理答辩;(3)拟好公判调查的发问提纲,摘录需要提出的证言内容,在法庭调
查时,对被告进行发问或提出证言;(4)拟好公诉词提纲,内容包括阐明国家公诉人的身份,
出席法庭的任务;认定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和罪名,揭露和分析被告人的犯罪目的、动机、手
段、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性;分析被告人犯罪的思想根源和社会根源;依据法律、政策,
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从严或从宽的处理意见;(5)公诉人出庭前与审判人员进行联系,研究
分析案情和审理时应注意的问题,做到密切协作。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全部停止。
1978年,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检察院重新组建以后,随着整个刑事检察工作的开展,出庭
支持公诉的工作也逐步恢复。1979年10月,省人民检察院在全省进行全面实施《刑法》、《
刑事诉讼法》的试点工作,总结了出庭支持公诉工作的经验。同年12月27日,在牡丹江市召
开全省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座谈会,专门交流了出庭支持公诉的经验。到1980年,
全省已有85%的检察院开展了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其中,黑河地区各市、县人民检察院,全
部开展了出庭支持公诉工作。据1980年1月至11月末统计,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共出庭支持
公诉1 079次,发表公诉词468次,旁听群众达21.3万人次。
1981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的案件10 069人(次),出庭率达985%,
二审出庭率为939%。为了进一步提高出庭支持公诉工作的质量,省人民检察院组织力量,
对出庭支持公诉的工作进行检查,发现有的单位出现盲目自满情绪。他们在开庭审判前,不
认真做好准备,有的不做阅卷笔录,有的不准备公诉词、答辩提纲;有的在法庭上,不认真
答辩,而是临时应付,致使出庭支持公诉的质量下降。针对存在的问题,省人民检察院于1982
年7月下发《关于克服盲目自满情绪,扎扎实实做好出庭公诉工作》的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将此《通报》转发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同年11月11日至15日,省检察院在黑
河市召开全省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工作经验交流会。参加会议的有各分、市院刑事检察
二科(处)负责人和部分县、区院刑事检察二科负责人,共46人,哈铁、齐铁检察分院派员参
加会议。会上,学习贯彻了全国政法会议纪要。瑷珲、绥棱、汤原县院,萨尔图、动力区院,
佳木斯、齐齐哈尔市院,黑河、绥化、合江分院等10个单位介绍了做好出庭支持公诉的工作
经验,观摩了瑷珲县院的一个公判庭。同时,在全省推广了牡丹江市院和讷河县院的经验。
省检察院根据各级检察院的经验,提出出庭公诉工作开创新局面的具体要求是:提高出庭支
持公诉水平,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积极落实综合治理。要求在审查起诉阶段把出庭准备工
作做好;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客观全面地写公诉词;编写的答辩提纲能回答辩护
人提出的主要问题;在法庭上答辩时要讲文明礼貌,实事求是,以理服人;发现审判活动违
法时能妥善处理。为了全面贯彻全省出庭支持公诉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精神,省检察院于同年
12月批转了会议纪要,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认真做好出庭支持公诉工作,不断提高公诉水平,
正确运用法律,打击犯罪,保护人民。1982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出庭率有明显提高,一审
出庭率达到994%,二审出庭率达到100%。
1983年8月至1985年末,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通过出庭支持公诉工作,行使国家赋予检
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中,省人民检察院先后总结了哈尔滨市、
牡丹江市、北安市、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讷河县、兰西县、海林县人民检察院和合江分院出
庭支持公诉工作的经验,并转发全省各级检察院,使出庭支持公诉工作的水平进一步提高。
省检察院要求全省各级检察院检察长或检察员在出庭支持公诉时做到:
第一,宣读起诉书。检察长或检察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
质、罪名,交付法庭进行审判。在宣读起诉书时,要态度严肃,语言简练,通俗易懂,准确
无误,感染力强。
第二,参与法庭调查。检察长或检察员参加法庭调查,进一步核实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的
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性质是否准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实。发现矛盾或遗漏的问题,及时在
法庭上讯问被告人。讯问的内容是:审判人员有遗漏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的犯罪
情节、手段没有查清或者有不明确的地方;被告人交待的犯罪动机、目的与事实不符的;共
同犯罪的责任没有分清的;被告人有无前科犯罪、劣迹行为。公诉人在法庭调查时要做到:
(1)被告人在确凿的犯罪事实面前拒不认罪时,建议法庭传唤被害人和证人到庭作证,揭露
犯罪事实;(2)注意掌握被告人在法庭上的认罪态度、思想变化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在发
表公诉词时予以说明;(3)对辩护人的发问,要做好答辩的充分准备,抓住主要的实质问题
予以答辩;(4)在法庭进行调查中,要及时提示审判长宣读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检验证
明;(5)讯问被告人时,要做到语言简练、清楚易懂。
第三,发表公诉词。检察长或检察员发表的公诉词,要做到6个结合:(1)结合法庭调查
的事实,进行修改充实公诉词;(2)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社会危害性,联系社会治安形
势,宣传法制,教育群众;(3)结合犯罪事实、性质,揭露犯罪,论述危害后果,防止主观
臆断,做到不枉不纵;(4)结合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提出对被告人处罚的法律依据;(5)
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认罪态度、现实表现,依据法律规定,向法庭提出从宽或从严处理
的意见;(6)结合案件性质和公判的规模及参加旁听的对象,充实公诉词的内容。
第四,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时,抓住关键问题,进行全面真实、简明扼要、有理、有
力、有节的答辩。其中包括:对案件定性有分歧的进行答辩;对犯罪事实提出异议,而事实
清楚、证据确凿的进行答辩;对曲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的,进行答辩;对把客观
条件说成是犯罪的主要原因的,进行答辩,澄清真相;对从轻减轻的理由不适当的,依法据
理答辩。
第五,对法庭活动监督。公诉人在法庭上发现审判活动有严重违法的情况和不符合法律
规定、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时,应立即提出纠正意见;一般的违法情况,可在闭庭后向法院提
出纠正意见。
1979年至1985年底,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86 964人,其中各级人民检察院出
庭支持公诉的85 793人,占法院开庭审理数的98.7%,发表公诉词的63 808人。1985
年,第一审出庭率为99.8%,比1981年提高0.4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