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侦查监督
侦查监督,即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这是各级人民检察机关行使
法律监督职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侦查监督主要是监督侦查机关在侦查、预审、执行逮捕等活
动中,是否遵守法律的规定,发现和纠正错捕、漏捕以及刑讯逼供、诱供和其他违法乱纪行
为。
1950年,《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中规定:检察署“对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
案件实行检察,提起公诉。”该规定虽已包括侦查监督的部分内容,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
检察机关刚组建,法律不完备,黑龙江省和松江省各级人民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工作基本没
有开展。
1954年,《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逮捕拘留条例》公布以后,黑龙江省各
级人民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工作逐步开展。主要是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以及群众的申诉、
控告等,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从1954年到1957年初,侦查监督工作比
较活跃。在实践中,逐步明确了监督的内容:(1)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反革命案件
和其他刑事案件中,有无错捕和漏捕的人犯;(2)审查公安机关决定移送起诉人犯的犯罪事
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实,认定罪名和性质是否准确,有无错诉、漏诉的被告人;
(3)审查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现行拘留、羁押、预审和现场勘查、搜查、扣押的物证、书
证、鉴定以及在取证等侦查活动中,是否遵守诉讼程序的规定,有无违法行为;(4)对公安
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是否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有无刑讯逼供、诱供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黑龙江省各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除坚持自己摸索的经验和做法外,还遵照省人民
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公安厅于1956年联合发出的《关于在镇压反革命斗争和打击各
种刑事犯罪分子斗争中对逮捕和审判工作如何执行宪法和法律的意见》,由检察长或检察长
派出的办案人员参与公安机关制定案件侦查计划或者研究案件侦查终结的活动,进一步做到
搜集罪证材料准确,证据确凿、充分,符合政策、法律,手续完备。据统计,1956年,全省
各级检察机关参加侦查监督活动607次,发现和纠正一些在侦查活动中的刑讯逼供、诱供、制
造假案、伪造证据和非法逮捕、拘留、搜查等违法的情况。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
机关未经检察机关审查批准就逮捕30人,其中有的是儿童盗窃,却被送劳改队劳动改造。市
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又重新分别做出批准逮捕和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既保证公民的民主权
利,又依法惩处犯罪分子。
1954年至1956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机关,遵照中共中央和中共黑龙江省委的指示,在
全省补办公安机关应报请而未报请人民检察机关审查批捕人犯的手续41 910件。经过审
查,发现错捕的274名,错放而又追捕的人犯8名。同时,在牡丹江、鸡西、鹤岗、勃利、桦
川、龙江、宾县等市、县,还发现在侦查活动中有有意制造犯罪,冤枉好人,打骂体罚,刑
讯逼供、诱供,久押不结、以拘留代替侦查,不持逮捕证就抓人,不通知被告人家属,不向
被捕人宣布罪状,预审员不向人犯宣读审讯笔录等问题。各级人民检察机关,针对存在的问
题,依照法定程序,督促有关公安机关进行纠正处理,改进工作,收到很好的效果。1956年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机关纠正违法办案231次。
在1957年反右派斗争和1959年反右倾机会主义的斗争中,人民检察机关被批判为犯了方
向、路线错误,“只讲监督制约,不讲对敌专政”,是“矛头对内”、“束缚了专政手脚”、
“监督凌驾党委之上,反对党的领导”等,致使侦查监督工作被削弱,审查批捕案件的质量
下降。1958年3月至1959年5月,全省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人犯经审查发现,没有逮捕必
要的226名,其中,因政治问题界限不清,不该批捕的144名,占不该批捕总数的64%。
1962年,中共中央召开七千人大会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0月召开了第六次全国
检察工作会议,强调检察机关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充分肯定检察工作的成就和作用,从
而使检察机关的工作又有了恢复和加强,侦查监督工作逐渐完善。黑龙江省各级检察机关遵
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共黑龙江省委的指示,对1958年以后捕处的35 138名人犯进行了
复查。发现有问题的745名,其中冤捕的119名,占发现问题数的16%,错捕的464名,占62.
3%,可捕可不捕的162名,占21.7%。
1963年,有些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工作中,出现了对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界限划分不清,
不能严格执行党的政策和法律问题:一些检察干部怕犯“右”的错误,以为多捕人才能适应
形势、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因而在审查批捕办案中,采取“矮子里拔大个”的“左”的做
法,造成了一些冤错案。1963年经过复查,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共纠正处理冤错案件127件;同
时,还发现漏案25件,不应该批准逮捕的69件。通过审查起诉,还发现纠正错捕的11名,漏
罪19名,否定犯罪事实的204名,错定性的33名,事实不清的46名。
从1964年开始全省进行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发生,全省侦查监
督工作一直处于停止状态。
1978年,全省检察机关重建以后,特别是随着《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公布实施,
侦查监督工作又得到恢复发展。省人民检察院在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刑事检察
工作细则》过程中,结合全省刑事检察工作实际情况,拟定了审查批捕工作若干问题处理办
法,进一步完善了侦查监督工作的程序。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人犯案卷,按照捕人的
三个条件,制作批准逮捕和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异议要求复
议,同级人民检察机关经过复议,仍然维持原决定时,公安机关应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请复
核。上级检察机关经过复核,并且作出复核的决定,通知下级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执行。在审
查批捕、审查起诉案件时,发现错捕、错拘的被告人,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如果发现有
漏捕的人犯,则通知公安机关立即追捕归案。对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有一般轻微的违法
行为,采取口头建议,或书面建议,进行纠正;发现公安人员在侦查活动中,有严重违法行
为,造成严重后果,并且已经构成犯罪的,应将犯罪的事实移交本院法纪检察科(处),追究
其刑事责任。
1981年,省人民检察院召开全省刑事检察工作会议,贯彻全国刑事检察工作会议精神。
要求全省各级检察机关把搞好侦查监督,认真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作为刑事检察工作的一
项重要任务。进一步明确侦查监督工作的重点是防错、防漏。1983年5月,省人民检察院召
开全省刑事检察工作座谈会,着重解决了片面强调配合,忽视制约,不敢监督和不愿监督的
问题。进一步强调,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积
极开展侦查监督工作。
1981年至1985年,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在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人犯中审结91 167
名,其中不符合批准逮捕条件的12 590名,占审结数的13.8%。在这些不符合逮捕条件
的人中,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没有社会危害性,没有逮捕必要,可直接起诉的2 104
名;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后果,但罪行显著轻微,构不成犯罪的2 844
人;对现行拘留的人犯提请批捕后,经审查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不批准逮捕的
6 811人;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但因未达到法定年龄或无责任能
力的324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按照法律规定的捕人条件,属于可捕可不捕的371人;
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人犯,在逃无下落的62人;被告人行为触犯法律,已经处理过的,在
1983年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中又收起来,经过审查,没有发现重新犯罪的27人;公安机关
提请批捕的人犯,经过审查,按照法律规定,确实属于无罪的47人。
1979年至1985年,检察机关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人犯中,发现事实不清,退回公
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或者检察机关自行补查的共4 832名。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提请
批捕的人犯中,经审查发现有问题,建议公安机关主动撤回批捕或经审查发现有问题,建议
撤回的2 663人。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对现行拘留超过法定时限的318人。按照法律规
定,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案件有意见,要求同级检察机关进行复议或上级检察
机关进行复核的案件从1981年到1985年共有428人。其中维持原决定的222人,占51.9%;不
捕改为批捕的206人,占48.1%。检察机关通过审查批捕,追捕公安机关漏掉的犯罪分子975
人。1979年,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依法办案,在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89
人中,批准逮捕67人,不批捕的22人。在不批捕的22人中有7人未构成犯罪,纠正侦查活动中
违法行为6起6人,还有7起9人漏掉部分犯罪事实。哈尔滨市动力区人民检察院纠正公安机关
以行政拘留代替刑事拘留、无证搜查和殴打人犯等违法活动62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