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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审判监督

  审判监督是国家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又一项重要职权,是人民检察机关依法对人民法 院审理公诉案件过程中,在审理时限、法庭组成、审判程序、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作 的判决和裁定等方面,是否合法,实行监督。防止错、漏案件的发生,保证准确地惩罚犯罪 和无罪的人不受刑罚。
    1950年,黑龙江地区各级检察机关成立初期,由于人员少,机构不健全,审判监督的职 权任务不够明确,工作制度还没有形成。各级检察机关,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重点检查一 些应判而不判和重罪轻判的案件。如在刺杀李兆麟将军的特务案9名罪犯中,原只判2名死刑, 其余7名判徒刑。又如伪满特务杀人犯李应天,曾任伪自卫团团长,效忠日本侵略者,亲手杀 害抗日联军战士2名,还用火烧死6名,原仅判其有期徒刑7年。两案的判决,均属量刑畸轻。 对此,检察机关向原审判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其后均依法进行了改判,使罪犯得到应有的惩处。
    1956年,省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指示,召开审判监督工作业务座谈会, 总结交流审判监督工作情况,进一步明确了审判监督的任务和方法。监督的任务是:出席人 民法院的预备庭;参加一审和二审法庭庭审活动,审查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和裁定书副本;受 理公民不服判决的申诉;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监督的方法是:主要是通过出席一、 二审法庭,审查法院判决书和裁定书副本,以及被告人的上诉和申诉,从中发现问题,按照 上诉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对人民法院的正确判决和裁定予以支持,维护人民法院 判决和裁定执行的稳定性和法律的严肃性。
    1956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副本4 212件,发 现有问题的482件,占审查副本数的11.445%,除口头提出纠正意见外,还提出抗诉书209件, 其中人民法院开庭审查的207件,占审理数的99%;人民法院内部总结教训的110件,占53.1%。 是年,各级人民检察院还通过检察长或检察员出席法庭、列席审判委员会,发现有问题的172 件,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和建议纠正的52件,改判了25件。五常县人民检察院发现县人民法院 错误判决、裁定的7件,都建议法院做了纠正。
    1957年初,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指示精神,省人民检察院于4月召开全省检察业务工作会 议。各级人民检察院按照这次会议要求,加强审判监督工作。同年8月全省反右派斗争开始以 后,审判监督工作也遭到批判,使审判监督的职能无法行使。1961年,检察机关复查了1958 年以来33个检察院审结的案件,发现办案质量下降。1962年,根据中共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 神,全省复查已判决的罪犯35 138人,发现有各种问题的745人,其中冤判190人,错判 464人,都作了纠正。
    “文化大革命”期间,检察机关被“砸烂”,审判监督工作中断。
    1978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重建后,为了把审判监督工作逐步开展起来,首先解决干警 中的思想顾虑,明确任务,一些基层院的检察长、科(处)长,率先垂范,带头上阵,直接参 与审判监督工作。省人民检察院还将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宣判的 7起定性不准、重罪轻判案件的检察报告,通报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进一步解决了对刑事犯 罪打击不力的问题,促进了审判监督工作的开展。
    1980年,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后,审判监督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特别 是在整顿社会治安中起到积极作用。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法庭审判活动是否 合法,进行监督;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人民法院判处死刑 的执行,进行临场监督;通过列席审判委员会的定案会和接受被告人上诉、被告人家属申诉 等,实行监督。全年提起抗诉138件、169人。其中按照上诉程序提起抗诉的100件,按审判 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38件。法院审结89件、107人,其中改判的82人,占审结数的76.6%。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刘福林杀人案中,被告人刘福林与同场农工公船广关系 不和,一天刘被公奚落,当晚,刘乘公熟睡之机,用铁锹将公拍死。法院以伤害罪判刘犯有 期徒刑10年。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定性不准,量刑畸轻,提出抗诉。市人民检察院支持了抗诉, 中级法院二审以杀人罪判处刘犯有期徒刑15年。
    1981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针对在整顿社会治安中打击刑事犯罪不力的问题,特别是 针对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有重罪轻判、有罪不判的现象,加强了审判监督 工作。全年检察院共依法提起抗诉案件90人,法院审结56人,改判的39人,占审结数的69 6%;法院重新审理的4人,占审结数的7.1%。是年7月,省人民检察院派检察员首次出席省高 级人民法院二审法庭,法庭审理了刘福云上诉案件。刘福云,女,48岁,与被害人郑会礼为 夫妻关系。刘多年被郑虐待,郑还经常扬言杀刘。1981年6月6日晚,刘福云见郑身藏镰刀头, 恐被其杀害,随即产生先杀郑之念,乘郑熟睡之机,用菜刀把郑砍死,事后投案自首。绥化 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杀人罪判处刘福云有期徒刑15年。刘福云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省人民 检察院支持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省人民检察院将本院首次 出席二审法庭的情况报告转发全省各级检察院,进一步推动了全省审判监督工作的开展。
    1983年,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战役中,全省各级人民检察机关,通过出庭支持公 诉活动和审查判决书、裁定书副本,加强了审判监督工作。全年提起抗诉的案件109人,经人 民法院审结改判的占71%。全省各级人民检察机关在办理抗诉案件的过程中,注意抓了以下几 个环节:(1)提起抗诉。对有罪判无罪或无罪判有罪的;认定犯罪事实、定罪性质有错误, 量刑不当的;应数罪并罚而未并罚影响刑罚的;严重违反诉讼程序而错误判决和裁定的;违 反法律规定而判刑畸轻畸重的,都提起抗诉。(2)抗诉程序。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按照 上诉程序抗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3)再抗诉。按法律规 定程序已经抗诉的案件,确认为仍有错误必须纠正时,依法再抗诉。(4)抗诉书。做到叙述的 事实准确,简明扼要,有理、有力、有据,运用法律条款准确。(5)抗诉制度。办案人审查卷 宗和判决书、裁定书副本,发现需要抗诉的案件,通过建立抗诉案件登记卡片、集体讨论、 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制度程序进行抗诉。县(区)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意 见,连同案卷报分、市院,或转报省人民检察院向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提起抗诉。
    1984年以后,全省各级人民检察机关在审查判决书、裁定书副本时,首先审查“七类” 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副本。对其中抗诉的案件及时讨论,从快办理抗诉手续,确保重点案件 的审查快、抗诉快。是年11月12日,省人民检察院以黑检刑字〔84〕第3号文件,支持大庆市 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被告关锋、陶云等31名流氓集团案提起抗诉的报告。大庆市人民检察院对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84〕刑检字5号刑事裁定书与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83〕让刑字 第95号刑事判决书及此案卷宗审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 会第47次会议讨论,认为抗诉有理,原判不当。首要分子关锋原判强奸、抢劫、流氓罪无期 徒刑,改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首要分子陶云,原判流氓罪免予刑事处分,改判无期 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首要分子胡、王、李、张、范等罪犯,由免予刑事处罚至最高 判刑5年,分别改判为有期徒刑8至17年;其余24名被告人,省高级人民法院也认为有些原判 不当,但考虑判决已执行2年(原判免予刑事处分与无罪的均决定劳动教养3年),没有新的犯 罪,有的表现尚好,故未改判。
    1985年,省人民检察院通报全省各级检察院,要求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中,认 真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的全国刑事检察经验座谈会的精神,加强审判监督工作,提高抗 诉质量。据此,全省各级检察机关通过出庭支持公诉和其他方式积极开展了审判监督工作。
    从1980年至1985年的6年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机关共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870人,占审 结数的36.4%。其中,维持原判的185人,占审结数的23.8%;通知各级人民法院纠正违法 的50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