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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法纪检察

法纪检察是人民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行使检察权。全省各级检察机关的法纪检察主要是通过 办案活动,依法追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和渎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 责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1950年至1966年的17年间,由于法纪检察的任务和办案程序没有具体规定,黑龙江省各 级检察机关主要是按照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先后围绕当时的政权建设、“三反”、“五反” 和“新三反”(指反对官僚主义、反对命令主义和反对违法乱纪),以及国家经济建设等党的 中心任务,查处了利用职权徇私枉法、非法拘禁、报复陷害、刑讯逼供、玩忽职守和重大责 任事故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渎职的案件。1957年以后,由于受“左”的思想影 响,法纪检察工作曾一度受到削弱,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法纪检察工作遭到严重 破坏而完全中断。1950年至1966年,全省检察机关法纪检察共查处各种侵犯公民人身、民主 权利和渎职的犯罪案件3 684件。
    1978年全省检察机关重新组建后,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指引下, 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不断加强,法纪检察工作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从1980年开始,按照《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全面承担了应由检察机关法纪检察管辖的案件,包括刑讯逼供、诬告 陷害、破坏选举、非法拘禁、非法管制搜查侵入他人住宅、报复陷害、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 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伪证陷害、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私放罪犯、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等14种案件。1981年以后,由于 受“不正之风”等因素的干扰,法纪检察工作冷落下来,查处的案件数量大幅度下降。1983 年8月,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开始后,刑讯逼供、诬告陷害、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和 徇私舞弊等违法乱纪案件明显增加,法纪检察有所加强,打破了停滞不前的局面。1984年和 1985年,全省法纪检察侦查各种违法乱纪案件409件,比1981年和1982年两年办案数增加近2 倍。1984年把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婚案件划归法纪检察管辖以后,全省检察机关办理了大量的 这方面案件。从1979年到1985年末,全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各种违法乱纪案件1 661件、 2 175人,其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件464件,渎职案件450件,重婚案件66 件,其他案件681件;在侦查终结的1 529件、2 113人中,依法起诉了583件、859 人,免予起诉521件、69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