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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查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案件

  查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案件是法纪检察的首要任务。黑龙江省各级检察机 关对这方面的案件认真进行了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许多基层干部的法制观念比较淡薄,有的村干部利用职权, 压制民主;有的坏人混入基层政权组织,为非作歹,侵犯人权,违法乱纪。从1950年到1952 年,黑龙江和松江两省检察机关,围绕基层干部违法乱纪问题,共查处基层干部非法拘禁、 诬告陷害、刑讯逼供等违法乱纪案件131件。松江省人民检察署一名副检察长亲自办案,与 省公安厅、省人民法院、省人民监察委员会组成联合调查组,查明了五常县九区公安派出所 干警在办理盗窃案件追查赃物时,对8人施行刑讯,造成严重后果的事实,然后,依法作出 处理。
    1953年,黑龙江和松江两省检察机关,共办理在“三反”、“五反”运动和“新三反” 斗争中揭发出来的报复陷害、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案件136件,均进行了处理。
    1954年,《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公布后,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为维护国家宪 法和法律的尊严,遵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有重点地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遵守法律进行监 督”的指示,加强了法纪检察工作,设置了自行侦查的机构,积极查处徇私枉法、刑讯逼供、 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违法乱纪案件。1955年,黑龙江省人 民检察院与鹤岗市人民检察院,对鹤岗市公安局出动干警和武警,在全市三次强制搜查群众 千余人,同时还对少数群众非法拘留,或强制劳动的违法违纪案件进行检察,向中共黑龙江 省委作了报告。省委将此案件通报全省,并对主要责任者给予了处分。
    1956年1月至9月,全省检察机关查处刑讯逼供、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违法乱纪案件568 件。省人民检察院结合办理违法乱纪案件,对区村干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 进行了一次全面细致的调查研究,分析产生的原因,提出纠正措施,向中共黑龙江省委作了 报告。省委将此报告批转各地、市、县,要求切实加强对区村干部的法制教育,并对违法乱 纪案件进行认真查处,防止此类现象的发生,确保人民的合法权益。
    1958年,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共办理原黑龙江、松江两省在“三反”、“五反”运动和 “新三反”斗争中揭发出来的报复陷害、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案件136件。
    1959年下半年,全省各级检察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同严重违法乱纪的坏人坏事 作斗争的指示,针对“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基层干部违法乱纪行为比较突出的情况, 加强法纪检察工作,认真查处非法搜查、非法拘禁、非法管制、刑讯逼供等违法乱纪案件。 仅合江地区地、县两级检察院,就查处此类案件67件。1960年下半年,哈尔滨、黑河等4个 分、市院和所属24个县、区人民检察院查处34件,逮捕法办30人,管制5人,劳动教养4人, 作其他处理7人。林口县奎山公社上山阳大队党支部书记夏某,从1957年以来,利用职权报 复陷害和毒打无辜群众,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群众几十次,造成严重后果。牡丹江分院检察 长亲自深入群众,调查核实,进行查处。夏受到法律制裁,受害人冤案得到昭雪。
    1960年至1962年的三年困难时期,基层干部违法乱纪行为比较严重,有些人民公社和国 营农场的干部,处理群众拿摸问题时,违反政策,不顾党纪国法,甚至发生一些打死、逼死 人的违法乱纪案件。1961年5月,拜泉县良种场一分场仓库丢失面粉,场长决定,对第六生 产队的社员,逐家进行搜查,对一些群众违法拘留,并进行刑讯逼供。拜泉县人民检察院在 查清事实后,将犯罪分子依法起诉。合江地区地、县两级检察院,1962年共查处基层干部在 处理群众拿摸问题中发生的非法搜查案件38件,非法拘禁案件34件。
    在1964年城乡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有些基层干部因受“左”的思想影响,打击报复行 为比较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肃查处侵犯人权的通知》精神,全省各级检察机 关认真查处这一类违法乱纪案件。1964年上半年,省人民检察院调查处理了社会主义教育运 动中出现的报复陷害、非法拘禁、刑讯逼供、徇私舞弊等案件8件,犯罪分子13人,其中公 安保卫干部6人,“社教”运动办公室和工作队干部4人,基层干部3人。起诉到法院判刑3人, 其余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
    “文化大革命”期间,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被“砸烂”,法纪检察工作中断。
    1978年,全省各级检察机关重新组建后,根据第七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查处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案件。1979年到1980年两年间,先后查处刑讯逼供、非法拘 禁、诬告陷害、非法搜查、侵犯通讯自由、伪证陷害等案件206件。密山县四七五厂子弟小 学原工宣队长陈××、教员杨××,在“文化大革命”中为打倒对立派,制造4起教职员奸 污女学生的假案,陷害好人,致使21人被判刑,1人死在狱中,5人离婚。省人民检察院与牡 丹江检察分院、密山县人民检察院组成联合调查组,查清了这起上告5年悬而未决的案件。 对受害者予以彻底平反昭雪;对陷害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起诉。
    1981年至1982年,全省检察机关查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诬告陷害、非法搜查、报复 陷害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案件77件。
    1983年8月以后,随着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斗争的深入发展,也 发生了一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案件。此间,共揭发出案件181件。其中,非法拘 禁案65件,占35.9%。1983年克东县发展林场新兴林业站2名工作人员,把有偷原木嫌疑的1 名社员,带到林业站办公室,将双手倒背绑上,系上脖绳,打嘴巴,让其跪砖头、跪板凳。 该社员不堪忍受毒打和凌辱,提出去大便,乘机投井而死。克东县人民检察院在查清事实后, 将2名被告依法起诉。法院分别判处2名罪犯有期徒刑12年和10年。诬告陷害案44件,占24 3%。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呼源林场谢桂兰与李弘升勾搭成奸后,合谋陷害谢的丈夫赵昌文。 1982年9月12日,李、谢将赵昌文毒打后绑上,扭送到公安局,控告他多次强奸亲生女儿, 并按事先的策划,出了伪证,使赵昌文坐冤狱178天。呼中区人民检察院查明事实后,将李 弘升、谢桂兰依法起诉。李弘升犯有诬告陷害罪和其他罪,被判有期徒刑20年;谢桂兰犯诬 告陷害罪,被判有期徒刑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