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一般监督
1951年《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规定,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的第一条职权是:
“检察各级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国民是否严格遵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人民
政府的政策方针和法律法令”。1954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职
权之一是:“对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命令和措施是否合法,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
遵守法律实行监督”。各级检察机关的这类监督职权被称为一般监督。一般监督和法纪检察
有相同之处,又有区别。相同点都是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
实行监督;不同之处是法纪检察办理的是构成犯罪的案件,而一般监督办理的则是违法尚未
构成犯罪的案件。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的一般监督工作,主要是围绕党和政府在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重点
检察工矿企业和国家经济部门中违反法律、法令的行为。1953年,松江省人民检察署和哈尔
滨市人民检察署,配合最高人民检察署东北分署组成检查组,对中国五金机械公司哈尔滨分
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检察,发现该公司由于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失职,造成该公司1952年在
与外单位订货时,写错数量,采购货物以次当好,推销货物以好当次,共损失人民币6.9亿
元(旧人民币);此外还有买空卖空,违反购销政策、财经制度等行为。在查明事实后,分析
了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纠正措施,向松江省政府做了报告,省政府对此很重视,批示哈尔
滨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处理该公司的问题。
1953年,国家大规模经济建设开始以后,为保护和推动基本建设的顺利进行,松江省人
民检察署和哈尔滨市人民检察署配合最高人民检察署东北分署组成工作组,对哈尔滨工业大
学主楼基建工程进行检察。查明施工中使用材料浪费严重,工程质量低劣,块石混凝土基础
墙裂缝,严重地影响建筑物的寿命。在检察以后,向松江省人民政府作了报告,建议对存在
的问题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对有关责任者予以严肃处理。
1955年,国务院公布《关于发行新人民币和回收旧人民币的命令》以后,全省各级检察
机关,都按一般监督程序对回收旧人民币工作,进行监督活动。省检察院通告中国人民银行
黑龙江省分行,决定派人列席该行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命令召开的有关会议,调阅有关命令、
指示、决议等文件。要求该行在召开会议前两天,将会议内容通知省检察院,颁发的命令、
指示、决议等,抄送省检察院。通过上述活动对发行新人民币和回收旧人民币工作进行了有
效监督。
1956年,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传达贯彻第三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精神以后,进一步加强了
一般监督工作。这一年,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列席国家机关会议111次,工矿企业会议24次;
受理各种违法案件1 915件,查处1 664件,发出建议书423件,提请书84件,抗议
书4件,向上级报告146件,口头建议271件,构成犯罪移送侦查部门侦查的113件。据对
1 367件违法案件分析,其中有国家机关违法的480件,干部违法的512件,一般公民违法
的375件。
1957年,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少而精,重质量不重数量”的精神,密切结合党
和国家的各项中心任务,着重对国营工矿企业中违反劳动和安全法令的行为,对农村违反农
业高级合作社示范章程、损害合作社财产的行为和对城镇违反公私合营政策、价格政策、税
收法令、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的行为,进行了监督检察。
在1957年反右派斗争以后,全省各级检察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一般监督只保
留武器,不做经常工作”的指示,于1958年停止了一般监督工作,撤销了一般监督工作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