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经济检察
经济检察是人民检察机关通过依法行使检察权,同危害社会主义经济的行为作斗争,惩
治经济犯罪,保证国家经济政策、法律的全面实施,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护社会主义
全民所有制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和发
展生产力,促进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科学管理和依法办事;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
行。
1951年至1952年,在“三反”、“五反”运动中,黑龙江、松江两省检察机关开始进行
经济检察工作,并与有关部门配合,查处了一批重大贪污案件。
1953年国家开始实行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后,全省检察机关为保卫过渡时期总路线、总任
务的顺利贯彻实行,集中力量查处了个体工商业者、不法资本家破坏国家经济建设计划和抗
拒社会主义改造,以及社会上不法分子破坏国家粮食统购统销政策、贪污盗窃农业合作社集
体财产的案件。
1957年夏至1961年期间,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全省经济检察工作受到削弱。
1962年,贯彻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后,全省检察机关经济检察工作有所恢复和加强。
省人民检察院恢复成立了自办案件处,各分、市检察院设立了自办案件科(室),作为负责查
处经济案件的专门机构。各级检察院重点查办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职工贪污、盗窃、
投机倒把案件。
“文化大革命”期间,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被“砸烂”,经济检察工作被迫中断。
1978年全省检察机关重新组建后,经济检察工作逐步开展起来,特别是实行改革开放方
针后,经济检察工作得到迅速发展。为了加强经济检察工作,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相继设立
了经济检察处(科)。1980年12月,省人民检察院召开全省经济检察工作会议,制定经济案件
立案侦查标准及办理经济案件程序。1981年,省院下发《经济检察办理案件细则》和《经济
检察立案侦查标准》(试行稿),使全省经济检察工作更加程序化、规范化。
198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
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公布后,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运用各种宣传工具,
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两个《决定》精神,使广大群众受到教育,促使有经济问题的人走坦白从
宽的道路。
1983年,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开始后,有些检察机关对打击经济犯罪活动
的斗争有所放松,曾一度出现顾此失彼的现象。省人民检察院及时将此情况向中共黑龙江省
委作了汇报,并建议省委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深入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的斗争。同时,
省院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正确处理“两打”关系,坚持“两打”一起抓。之后,全
省经济检察工作得到加强。
1984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政策的深入实施,由于资产阶级
思想腐蚀和商品经济中某些投机因素作祟,经济犯罪活动迅速蔓延,经济犯罪案件大量增加。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要把经济犯罪活动的嚣张气焰压下去”的指示精神,黑龙江省人
民检察院分析了全省经济犯罪活动情况,总结并转发了兰西县人民检察院按系统清查经济犯
罪的经验。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按照省院的要求,结合本地整党和企业整顿,普遍开展抓系
统、系统抓清查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使一些没有开展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单位和部门也开
始行动起来。
1985年上半年,全省经济犯罪活动呈现增加的趋势。同年3月,省人民检察院与省农业
银行在肇州县联合召开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现场会,介绍农业银行系统开展打击经济犯罪
活动的经验。随后,召开全省检察长会议,明确提出在不放松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同时,
要把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作为检察机关的主要任务来抓;并针对全省经济犯罪出现
的跨地区、跨行业、横向联系日趋复杂的特点,要求各级检察机关主动与公安、法院、工商、
税务、银行等部门互通情况,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深入开展打击经济犯罪斗争的方案,
在全省形成党委领导下的各部门相互配合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格局。
1979年至1985年,全省检察机关在同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作斗争的实践中,经济检察
机构逐步健全,干警政治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到1985年末,全省经济检察干警已达1 343
人。7年间,全省共受理各种经济犯罪案件14 050件,立案侦查7 806件。其中重
大、特大经济犯罪案件855件,依法逮捕人犯3 399人;依法起诉3 639件、4 432
人;依法免予起诉1 907件、2 428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2 743
万元,收缴粮食(粮票)29.3万公斤,木材15 259立方米,保卫和促进了经济体制改革
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