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查处贪污案件
1951年至1952年,在“三反”、“五反”运动中,黑龙江、松江两省各级人民检察署除
搞好自身的运动外,还派出检察长参加本级增产节约运动委员会,参与对运动的领导。同时
抽调一些检察人员到各级“三反”、“五反”运动办公室,掌握运动进展情况,并深入重点
单位,参与指导查处重大贪污案件。两省检察机关共查处重大贪污案件 2 197 件,2 358
人,其中起诉到人民法院判处1 237人,由公安机关决定劳动教养16人,建议给予行政纪
律处分651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价值5 221亿元(旧人民币,下同)。
1952年,黑龙江省人民检察署派出9名干部到省建筑工程公司,清查出贪污分子69人,其
中贪污100万元以上者2人,贪污不足100万元者39人,追回赃款赃物39 763万元。同时,
省人民检察署接待的群众来信来访中揭发检举的经济犯罪案件728件,其中属于贪污案228件,
经与有关部门配合调查,依法处理107件。松江省人民检察署派出9名干部参加省直机关清查
贪污犯罪分子工作队,重点深入工业、商业、财贸系统,共清查出贪污人员242人,其中贪污
1亿元以上者2人,贪污1 000万元以上者135人。松江省人民检察署对省财政厅粮食局所属加
工厂贪污案件进行调查,发现该厂领导权被不法资本家操纵,赵悼仁和马魁林两个贪污集团
(计21人)共盗窃军粮、机械备品价值13亿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28亿元。检察机关依法起
诉,人民法院判处7名罪犯,并没收全部非法所得。
1953年至1954年,黑龙江、松江两省人民检察署对全省商业、合作社系统的贪污案件进
行了调查。其中,松江省人民检察署对省属百货、土产、专卖、医药、合作社单位调查,发
现贪污案763件,涉及768人,贪污金额达11亿元,其中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27人。在贪污
的人员中,股级干部26人,占贪污人数的3.5%;一般干部及营业员742人,占96.5%。这些
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偷盗商品、虚报冒领、开假发票等手段进行贪污。为了防止贪污盗窃
问题继续发生,检察机关除了对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贪污分子依法进行惩处外,还帮助有
关部门总结经验教训,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
1955年至1956年,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掀起高潮。为保证社
会主义改造的顺利进行,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检察机关加强了经济检察工作。1955年,为保卫
农业合作化运动顺利进行,全省各级检察院自行侦查贪污盗窃农业合作社集体财产案118件,
依法起诉后,人民法院作有罪判处97件,占82%,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15万元(新人民币,
下同)。宾县人民检察院对宾安、新甸、摆渡管理区的基层干部贪污集体财产问题进行调查,
依法起诉12人,县人民法院作了有罪判处,并追回赃款17 600元。1956年,全省检察机
关自行侦查贪污案件559件,其中公私合营企业中的贪污案件371件,占66.3%,为国家挽回
经济损失537 313元。
1957年后,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经济检察工作有所削弱。
1962年后,经济检察工作得到恢复和加强。1963年,全省各级检察机关查处贪污、侵吞
公共财产案404件。其中属于基层干部贪污156件,占38.6%;属于财经部门干部贪污151件,
占37.3%;其他人员贪污97件,占24%。根据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法院《关于
“五反”运动中对内部职工贪污盗窃、投机倒把案件处理的通知》精神,对贪污犯实行群众
专政的方针,对可捕可不捕或免予起诉的案犯,交给群众监督改造。省人民检察院配合佳木
斯市检察院选择3个贪污千元以上案例,交给群众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检察机关最后审定。
1962年至1965年,全省检察机关查处贪污案件1 398件。
“文化大革命”期间,查处贪污案件工作基本处于停顿状态。
1978年,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重建以后,制定了贪污案件立案侦查标准,规定:凡个人
非法谋利或贪污500元以上者,即立案侦查。1982年3月,省人民检察院根据各地查处贪污案
件的实际情况,又对贪污案件立案标准作了调整,规定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即可立案侦
查:(1)贪污公共财物金额在人民币1 000元以上或实物折合人民币1 000元以上者;
(2)贪污粮食1 500公斤或粮票2 500公斤以上者;(3)贪污公共财物虽不足以上数额,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贪污救灾、救济、优抚等款物,贪污党费、团费、会费,贪污赃款
赃物或罚没款物者;共同进行贪污犯罪活动的主犯;多次贪污、屡教不改者;为掩盖贪污行
为而销毁凭证或栽赃陷害他人者;其他贪污公共财物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4)个人贪污万
元或共同贪污3万元以上,个人贪污粮食1.5万公斤,共同贪污粮食2.5万公斤或粮
票3.5万公斤者,为重大贪污案件;(5)个人贪污3万元以上或贪污粮食10万公斤或粮票
15万公斤以上者,为特别重大贪污案件。
1979年至1985年,全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贪污案件3 414件,4 199人;依法起
诉1 772件,2 130人。其中大案要案368件,585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 186
万元、粮食53.6万斤。松花江检察分院起诉王守信(女)重大贪污案,在全国产生巨大影
响。王守信原系宾县燃料公司党支部书记兼经理,“文化大革命”中造反起家。她利用职权,
拉拢腐蚀干部,指使营业部主任马占清、会计孙锡印等人,采取小窑煤加运费、收款不入帐,
存入“小金库”等手段,从1971年至1978年,先后以给单位买汽车、锅炉和给省燃料公司送
款的名义,套取现金50万元,进行贪污犯罪。该犯将贪污赃款为自己和亲属购置和建造房屋
4处,花掉赃款16 400元,将赃款赃物分给子女和亲属折人民币36万元,挥霍6.6万元。
被拉拢腐蚀者有科级和一般干部共15人,分别受到刑事、党纪、政纪处分的处理。王守信被
松花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死刑。
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政策以后,有些不法分子打着改革、开放、搞活的旗号,大肆
贪污国家和集体财产,贪污案件大量增加,并且贪污犯罪与受贿、投机诈骗等交织在一起。
各级检察机关把打击贪污犯罪列为重点。1985年,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对该市地方工业供
销总公司经理郝连春贪污案进行侦查。经查,郝连春乘改革、搞活经济之机,利用职权,进
行贪污、受贿总金额达14万元,实得8.6万元;另外,向他人行贿9 200元。齐齐哈尔
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受贿罪判处郝连春死刑。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通过办理贪污案件,对发案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发
案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使一些管理混乱、长期亏损的单位改变了面貌。兰西
县人民检察院在查处县石油公司魏志鹏贪污一案后,给石油公司发出《检察建议书》,分析
了罪犯作案的手段,并指出由于单位管理制度上的漏洞给犯罪以得逞之机,进而提出切实可
行的改进意见。县商业局党委按照《检察建议书》的意见,对石油公司经营管理、财会、保
管3个方面进行了整顿,建立了35条新的规章制度;同时,狠抓了职工的思想教育,使单位面
貌焕然一新,生产不断发展。
1983年至1985年,全省检察机关在查处贪污、贿赂案件中,涉及投机倒把、诈骗、走私、
贩毒构成犯罪的案件1 897件,分别情况,依法作了处理。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
查哈市华夏联营公司董事长鲍连友贪污、贿赂案件过程中,发现鲍连友伙同王兴国、韩中枢
谎报资金总额970万元和6个联营体,骗得哈市工商局发给营业执照,成立了华夏联营公司。
实际上,该公司无分文资金。鲍连友等人以签定经济合同为手段,进行诈骗活动。1978年至
1985年间,先后与省内外31个单位签定合同32份,总金额达1.3亿多元,从中骗取赃款321万
余元。鲍连友等人用骗得的赃款进行投机倒把犯罪活动,倒卖日产彩色电视机500台,非法获
得3.5万元;倒卖公产住房1套,非法获利6 000元;购买摩托车21辆,积压损失金额5.9
万元;办餐厅1处,3个月损失4.3万余元;倒卖香蕉,赔损人民币4.8万元。鲍连友等人乘
飞机、坐出租车、住高级宾馆、请客送礼,仅9个月就挥霍5.8万余元。检察院侦查终结,
依法起诉后,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鲍连友无期徒刑,分别判处王兴国、戴玉华诈骗罪有期徒刑
15年和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