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查处贿赂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于资产阶级思想和旧社会遗毒的腐蚀,在国家机关、社会团
体、企事业单位中比较普遍地发生贪污、浪费、官僚主义等不良现象(简称三害);一些资产
阶级分子通过腐蚀和贿赂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行贿、偷税漏税、盗骗国家财产、偷工减料、
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简称五毒)等非法活动,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了清除“三害”
和“五毒”,保卫国家财产不受侵犯,从1951年末开始,在全国开展了“三反”运动;从
1952年2月开始,在全国大中城市中开展了“五反”运动。在运动中,黑龙江、松江两省人
民检察署集中力量,深入重点单位,发动干部和群众揭发检举“三害”、“五毒”问题。
在“三反”、“五反”运动中,黑龙江省人民检察署共查处不法资本家拉拢腐蚀国家干
部案件174件,分别情况,依法处理了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松江省人民检察署
侦查了牡丹江市工程公司副经理袁海清贿赂案。经查,袁海清与工务股副股长孙得勤在包修
该市政府交际处水暖工程过程中,采取偷工减料的手段,套取人民币1.3亿元(旧人民币,
下同),向施工现场监工员刘世禄、李万民行贿,使工程日期拖延,损失浪费严重。同时,
还将工程材料中的2吨铁管倒卖给牡丹江市中华商行,获赃款1亿元,除向监工员行贿7 500
万元外,袁海清分赃款650万元,孙得勤得赃款600万元,中华商行(私商)得赃款1 250
万元。检察机关对孙得勤、刘世禄、李万民依法起诉,法院分别作了有罪判处。
1955年至1956年,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国家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的贯彻执行,打
击不法资本家的破坏活动,发挥检察通讯员的作用,重点检举粮食加工中私商偷工减料、行
贿受贿、拉拢腐蚀国家干部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犯罪性质恶劣、危害性大的案件及时进行了
处理。
1957年至1959年,全省检察机关对案件的侦查范围缩小,主要办理在各项政治运动中发
生的经济案件,其中办理行贿受贿案件不多。
1960年至1962年,在三年经济困难时期,黑龙江省各级检察院侦查的经济案件中,不论
案情繁简,均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实事求是地依法处理。
1963年至1965年,投机倒把活动有所抬头,根据中共中央规定精神,黑龙江省各级检察
院对少数情节严重的贿赂腐蚀干部,套购国家大量物资,从事投机倒把的犯罪分子给予逮捕
法办。
“文化大革命”期间,全省检察机关被“砸烂”,查处贿赂案件工作随之停止。
1978年,检察机关重新组建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黑龙江省人民
检察院对查处行贿受贿案件做了具体规定,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立案侦查:(1)收受贿
赂金额1 000元以上或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实物折款金额1 000元以上的;(2)行
贿、受贿、介绍贿赂不足上述数额,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因贿赂行为致使国家、集体、
公民个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强行索取贿赂的;索取、
收受外商、港澳商人贿赂,造成恶劣影响的;通过行贿、受贿、介绍贿赂进行其它非法活动
的;其它行贿、受贿、介绍贿赂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1979年至1985年,全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贿赂案件726件,935人;其中依法起诉279件,
346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87.2万元。
全省检察机关在查处贿赂案件的实践中,分析了犯罪分子为防止罪行暴露,逃避法律追
究,采取“三人不办事,二人不签字”的手段进行犯罪的特点,针对不同案犯情况,采取分
析矛盾、利用矛盾、追赃取证同步进行,利用狱侦突破犯罪的方法,侦破了一些难度较大的
贿赂案件。1985年,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在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中,侦查终结17件
贿赂案件,依法起诉后,法院均作出有罪判决。哈尔滨市北方联营贸易公司郭广森贪污、贿
赂案,经市检察院立案侦查,郭贪污公款32万元,用赃款向9名局、处级干部行贿11万元,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起诉后,人民法院以贪污、行贿罪判处郭广森无期徒刑。1982
年至1985年,松花江检察分院立案侦查贿赂案件18起,依法起诉到人民法院,法院作有罪判
决13件。通河县通河镇赵洪玉(家庭妇女)非法经营面袋加工,购买布匹158万米,加工面袋
177万条,获利33万余元。经通河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赵洪玉非法加工的面袋,不符合国
家规定标准。赵洪玉用非法所得的现款向县粮食系统11名干部行贿11万余元,请客送礼花掉
4 300余元,使用这种面袋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21万余元。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起诉后,
县人民法院以行贿罪判处赵洪玉有期徒刑3年,追回赃款24万元;并以受贿罪分别判处通河
县粮库主任张清荣、党支部书记王沛雨、财会组长赵淑贤有期徒刑13年、12年和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