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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查处偷税抗税案件

  黑龙江、松江两省人民检察署建立之初,查处偷税、抗税案件较少。随着经济的发展和 检察机构的逐步健全,查处偷税、抗锐案件不断增加。
    1953年,松江省人民检察署与省税务局对佳木斯市私营工商业者偷税漏税问题进行检查。 共检查252户坐商,其中20户偷漏国家税金,隐报营业额20亿元(旧人民币,下同),平均每户 坐商隐报982万元。这些私营工商业者采取多种方法进行偷税漏税,有的行商、坐商相互勾 结,有的采取批发与零售合伙,有的利用业务技术偷税漏税,还有的设暗帐进行偷税漏税。 根据“惩罚少数,教育多数”的政策,检察机关对严重的犯罪分子依法起诉,人民法院依法 作了判处,并没收了非法所得。佳木斯市正大商店经理高峻峰与行商郑如德合谋实行资金混 淆,在汉口与徐州的一次商品采购中,偷漏营业税4亿多元。检察机关依法起诉后,人民法 院分别判处高俊峰和郑如德偷税漏税罪有期徒刑1年和6个月,没收违法所得1亿元。
    1955年至1956年,为了保证国家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的贯彻执行,打击不法资本家的破坏 活动,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通讯员的作用,重点检举粮食加工中私商偷税 漏税、偷工减料和抗拒改造的违法犯罪问题,分别情况,对少数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犯罪 分子进行惩处。
    1959年,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明确规定,对地下资本主义不法组织的首要分 子,凡进行投机倒把,偷税漏税,充当工头剥削工人,牟取暴利,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者,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78年,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1条规定,并结合本省 实际情况,对偷税、抗税的立案标准作了新的规定,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立案侦查:( 1)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偷税2 000元、抗税1 000元以上者;(2)国营、集体经济单位 偷税、抗税在1万元以上,并占该单位应纳税款总额50%以上者;(3)国营、集体经济组织偷 税、抗税5万元以上,并占该单位应纳税总额的30%以上者;(4)国营、集体经济组织偷税、 抗税10万元以上,并占该单位应纳税总额的20%以上者;(5)国营、集体经济组织偷税、抗税 额达30万元以上者;(6)偷税、抗税虽不足上述金额,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税务部门 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一贯偷税、抗税,屡教不改者;故意造成或毁坏纳税凭证以掩盖 偷税行为者;偷税、抗税并有围攻、谩骂、殴打威胁税务人员情节者;组织、煽动纳税人员 集体偷税、抗税者;其它偷税、抗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
    1979年至1985年,全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偷税、抗税案件14起,20人,为国家挽回经济 损失25.68万元。
    全省检察机关从查处偷税、抗税案件的实践中,发现和掌握这类案件的犯罪手段:一是 利用开假发票偷税;二是弄虚作假截留利润偷税;三是设立帐外账或隐匿商品和销售款偷税; 四是以个人承包和有关单位免税名义偷税;五是提高成本、减少利润和加大工资额偷税;六 是新建工程不申报偷税。从国家机关看,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税法宣传不深入;二是查处 此类案件中普遍存在以罚代法现象;三是在查处偷税、抗税案件中,各有关部门配合不够; 四是少数税务、工商人员,不依法收税,甚至收礼受贿。
    针对上述问题,全省检察机关为维护国家税收法规和秩序,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 书》,建议加强对国家税收法的宣传教育工作,并主动与工商、税务、物价、法院部门互通 情况,定期召开联席会,研究犯罪的规律、特点,将各自的惩罚手段结合起来,形成对偷税、 抗税犯罪专项打击网络。同时,建议加强税务人员队伍建设,严肃税收法纪。1985年,哈尔 滨市检察院配合市税务局进行了税收大检查。全市纳税户共27 290户,其中国营企业 2 500户,集体企业10 790户,个体工商户13 890户,其它110户。通过税收大检 查,共查出应补交税金4 731万元,其中国营、集体企业应补交1 072万元,占查补 总额的22.7%。哈市税务局移交检察院偷税、抗税案件6件,市检察院侦查终结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