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查处滥砍盗伐林木案件
黑龙江省林区面积广阔,森林资源丰富。依法保护森林资源,惩办滥砍盗伐林木犯罪,
是全省各级检察机关的职责之一。
1950年至1966年期间,滥砍盗伐林木案件,由公安机关受理侦查,需要提请批捕、起诉
人犯,由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1978年,检察机关重新组建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通知中规定:“滥砍盗伐
林木案件由检察机关管辖。”1985年7月,这类案件又划归公安机关受理。
1979年至1985年6月,全省检察机关自行侦查滥砍盗伐案件1 915件,侦查终结1 536件,依法起诉947件,为国家挽回木材损失14 859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18万元。
1984年,省人民检察院在东京城林业局召开全省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森林法》座谈会,
分析了全省滥砍盗伐林木案件的特点:一是农村实行生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个人上山盗伐
林木案件增多。据松花江检察分院统计,1984年农民个人盗伐林木2~5立方米的案件20起,
占盗伐林木案件立案总数的50%。二是毁林致富思想膨胀。1982年至1984年3月,海林县二道
河公社二站大队盗伐做木耳段用的木材现象严重,该大队方圆3公里内,柞桦次生林全部被
砍光,毁林面积330多公顷(此案已处理,犯罪分子被判刑)。三是林业部门安排子女就业,砍
伐木材,倒卖牟利。东京城林区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有的自办木材加工厂,不加工木材,
而出卖原木,从中牟取暴利。四是毁林开矿。密山县有6户农民在二龙山林场管辖内的2 979
公顷天然次生林地上开设6处煤矿(有4处没有合法手续)。七台河市农民在林区开小煤矿80多
处,毁林严重。
全省检察机关,针对上述问题,在全省大力开展《森林法》的宣传,同时积极查处滥砍
盗伐林木案件,依法严厉打击林木犯罪,并采取措施,进行综合治理。一是各级人民检察院
配合各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典型案件,震慑犯罪分子,教育群众。1984年12月,松花江林管
局亚布力林业局华山林场集体经营管理站站长赵青和副站长徐振风、刘晓以及林场副业队队
长卢绪运,指使林场负责人带领农民滥伐林木3 053株,运到楞场原木3 684立方米,还滥伐
站杆材727立方米。亚布力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起诉到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分别判处赵青、徐
振风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以滥伐林木罪对刘晓和卢绪运免予起
诉;并建议林业局党委免去刘晓副站长、卢绪运副业队队长职务。二是采取预防措施。全省
各级人民检察院深入发案地和重点山区,调查了解发案特点,分析发案原因;在此基础上,
分别向各级党委、政府写出调查报告,提出综合治理措施。有的县政府召开全县乡长、村长、
林场人员、农民大会,分别签订了《护林安全责任状》,落实岗位责任制,预防毁林盗林事
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