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所检察
监所检察是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权之一。《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
“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
督”。1950年至1985年,黑龙江省人民检察机关存续期间,各级监所检察部门依据国家法律
和政策,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的情况实行监督;对监管场所(监狱、劳动改造机关、劳动
教养机关、看守所、拘役所)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检察;打击“两劳”人员(劳改犯、劳教人
员)再犯罪活动;受理“两劳”人员及其家属申诉控告案件等,均取得明显效果。
1950年,松江、黑龙江两省人民检察署成立后,根据《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
的规定,将监所检察列为业务工作内容之一。1954年,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成立后,按照《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设置劳改监督处,作为承担监所检察工作的专门机构,监所检察
工作得到加强。
1978年,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检察院重建后,按照《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的规定,将“文化大革命”期间中断的监所检察工作重新恢复起来。1981年和1983年,最
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制定《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试行办法》、《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试行
办法》。1984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要加强对劳改、劳教单位的检察”的指示。全省各级
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中共中央的指示和两个《试行办法》,进一步健全了监所监察工作专门机
构,充实了专职人员,到1985年底,全省共有监所检察机构143个,监所检察干部428名;同
时,进一步健全监所检察工作制度,明确监所检察的职责范围,使监所检察工作不断得到发
展,保证了国家政策、法律在监管场所的全面、正确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