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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情况的检察

  一、检察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重视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情况实行法律监督,发现违法情况,通知 执行机关予以纠正,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
    1951年,松江省人民检察署检察狱政时,发现牡丹江市人民法院将伪满时曾任地方法院、 矫正院等伪职,卖国求荣,日本投降后又为国民党筹集巨额经费并参与筹建国民党牡丹江省政 府的历史反革命分子文凤仪只判刑2年。省人民检察署及时提出纠正,市法院遂改判其有期徒 刑5年。同时,发现牡丹江市人民法院对“九·一八”事变后即投靠日本帝国主义,曾任伪牡 丹江省民生厅厅长、国务院参事官,抗日战争胜利后又投靠国民党从事反革命活动的大汉奸、 国民党特务马江,只判徒刑4年;而且监狱干部还让马江随便外出,并代表政府人员参加各种 订货采购活动。经省人民检察署提出纠正后,法院改判马江为死刑。
    1954年4月,松江省人民检察署和省公安厅、省人民法院组成联合办公组,检察全省审批 加减刑及无期、死缓的改判工作。通过个别阅卷、集体讨论的方式,审查了102件案件。结果 发现在加减刑的50件中,有3件不准,占6%;在无期、死缓改判的52件中,有19件不准,占36. 5%。通过检查,发现劳改机关报请无期、死缓的改判工作不慎重、不细致,遂向有关部门 提交了一份详细报告,分析了发生问题的原因,提出了纠正意见。
    1955年至1956年,有些劳改单位和法院在已决犯的加刑案件中,出现错误的案件比重较 大。例如鹤岗市人民法院和鹤立河劳改农场在1955年下半年至1956年上半年加刑的79件案件 中,有问题的就有49件,占62%。其中根本不应加刑的28件,加刑畸重的7件,事实不清就加 刑的6件。经检察机关检察,对这些问题均作了纠正。1956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关 于犯人再犯罪加刑法律程序的指示》后,全省检察机关注意纠正了劳改单位报送加刑案件中 发生的主观草率现象。
    1957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共黑龙江省委政法部、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省人 民法院组成联合工作组,检查全省监所,发现刑满的犯人逾期释放现象普遍存在。例如:梧 桐河劳改农场在当年1~8月刑满释放的462名犯人中,逾期或提前释放的79名,占17.1%。佳 木斯新生机械厂刑满释放的124名犯人中,逾期的16名,逾期最长的达1年零6个月。工作组针 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纠正意见。此后,根据省人民检察院的部署,全省各级检察机关普遍对 监所进行了一次检查,凡发现执行刑事判决、裁定方面的违法现象,均用口头或书面建议的 形式,及时提出纠正意见。1957年,省公安厅同意双鸭山市公安局将一部分未决犯投入劳动 改造的请示,省人民检察院发现后及时用书面建议形式向省公安厅提出,这一做法违反了公 安部关于“凡正受侦查、审讯的未决犯一律不准送往监狱劳改机关,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时, 才能调出看守所”的规定,要求他们立即纠正。
    1962年,在对全省劳改机关检察中发现,在执行死刑缓刑2年执行和对在押犯刑期执行 上,存在执法不严的现象。据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调查统计,在市监狱所押149名死缓罪犯 中,死期满没有改判的有68名,占45.6%。省人民检察院一方面将这一问题分别向最高人民 检察院和中共黑龙江省委作了报告,另一方面积极帮助劳改机关改正。
    “文化大革命”期间,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被“砸烂”,刑事判决、裁定执行的检察工作 基本中断。
    1978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重建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清理老弱病残和精神病犯的联合通知》要求,从1979年6月开始,会同公安机关、法院组 成清理联合办公室,深入基层,逐个单位逐人地清理审查。至1980年1月,全省共清理老弱病 残犯2 041名,精神病犯27名,共占应清理数的89.3%。清理后都按法律、政策作了妥善 处理,因而受到社会的广泛赞扬,不少犯人及其家属来信表示,要以遵纪守法、搞好四化建 设的行动感谢政府。
    看守所留用已决犯而不及时地将其投入劳改的问题,在“文化大革命”前就存在。检察 机关重新组建后,加强了对这一问题的检察。据1982年统计,全省各级看守所共关押有208名 刑期2年以上的犯人不投送劳改。其中擅自留用的61名,包括5名刑期在10年以上的犯人。有 的看守所用这些犯人做饭、喂猪、搞基建、修理汽车、电器等,有的还把犯人带回家干私活。 因为疏于戒护,有的夜不收监,有的乘机逃跑,有的进行抢劫、强奸、盗枪作案等再犯罪活 动。针对这些问题,1983年2月1日,省人民检察院向中共黑龙江省委报告,建议有关部门解 决编制问题,公安机关加强对看守所工作的检查与领导,教育干警依法办事;并要求各级检 察院要加强检察。根据省委指示,全省对此进行了认真清理和改进。到当年底,擅自留用的 已决犯由原来的69人,减少到15人。
    全省检察机关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情况进行检察时,发现减刑和假释不当者均提出纠 正意见。1985年5月,省公安厅劳改局给省人民检察院来函,认为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 犯人卢华(女)的假释裁定是违法的,要求予以纠正。卢华是革志监狱犯人,因贪污罪被判刑, 1980年9月,哈市公安局因工作需要借用卢犯,1981年提请哈尔滨市人民法院裁定假释获准。 省人民检察院调查后认为,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80年12月26日关于“对有期徒刑犯有减刑、假释,由犯人所在监狱、 劳改队提出意见,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决定”的规定,责成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依法 提请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对卢华的减刑和假释的两次违法裁定。
    二、对“四种罪犯”群众监改的检察
    根据《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试行办法》的规定,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对判处管制、缓刑、 监外执行(含保外就医)、裁定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群众监改工作的检察。这“四种罪 犯”(因剥夺政治权利的极少,故不列入)不是在监管场所内服刑改造,而是放在社会上,由 公安机关和治安保卫委员会负责组织群众进行监督改造。
    “文化大革命”前,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对“四种罪犯”监改情况都进行过一些检察,其 中被判处管制的罪犯是检察的重点。“文化大革命”期间该项工作由“群众专政”代替。
    1978年检察机关重建后,省人民检察院加强了对“四种罪犯”监改情况检察工作的领导。 主要是抓了对保外就医的罪犯的监改检察工作。合江地区1980年共有监外人犯408人,其中保 外就医151人。经检察发现保外就医人犯的监督改造工作问题最多,主要是监改措施不落实, 违法和再犯罪现象比较突出,对社会造成了危害。克山县人民法院1963年判处杀人犯刘秀珍 有期徒刑20年,刘因怀孕监外执行,刘在监外19年,一连生了四个孩子无人过问。哈尔滨市 抢劫犯邢栓友,在保外就医期间参加流氓殴斗打死人后潜逃,长时间没有抓获。针对存在的 上述问题,级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紧密配合,共同研究解决和改进办法。合江地区对保外就 医犯人的病情进行了全面复查,病已痊愈的一律收监;并对63个监改小组进行整顿,使之真 正发挥作用。同时,新建73个监改小组,使所有保外人犯全都受到监督控制。他们还对32名 有违法犯罪活动的保外人犯,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了处理。
    1983年8月,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后,省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加强了对“四种 罪犯”的监改检察。截至1985年底,全省共有“四种罪犯”5 660人,其中判处缓刑的 2 929人、管制283人、监外执行2 094人、裁定假释354人。了做好“四种罪犯”的检 察监督工作,全省各级检察院深入到罪犯住地派出所、所在单位和群众中,全面了解罪犯的 改造表现、身体和家庭情况以及监改帮教措施的落实等情况等,对罪犯及其家属进行形势、 政策法律和改造前途的教育。在“四种罪犯”集中的地方,开好思想改造促进会,表彰认罪 悔过、表现突出的典型,并将违法犯罪的收监执行或依法惩处。
    经过检察,在全省5 660名“四种罪犯”中,监改组织健全的4 825人,占85 25%;有监改组织无措施的539人,占9.52%;无监改组织的296人,占5.23%。能接受监管 教育,认罪服法并积极参加劳动的1 983人,占35%;既无悔罪表现,又无新的违法活动, 表现一般的3 207人,占56.6%;有轻微违法行为,表现较差的307人,占5.4%;重新 犯罪的78人,占1.4%;下落不明的85人,占1.5%。从检察中发现,在“四种罪犯”监改工 作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四种罪犯”的底数不清,失控漏管;对消失保外条件的罪犯不及 时收监;对缓刑、管制、监外执行期满的不按时宣布解除。
    根据上述情况,全省检察机关协助有关部门对471名没有建立监改组织和无监改措施的罪 犯,建立健全了监改组织,制订了措施;对389名监外执行法律手续不健全的,建议有关部门 做了补办;对159名消失监外执行条件的,建议有关部门收监执行;对78名重新犯罪分子,建 议有关部门依法做出处理;对378名刑罚期满的人员,建议并督促有关部门办理解除的法律手 续。同时还纠正了监改工作中的不当措施和一般违法行为27件。
    三、参与特赦
    1959年9月17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讨论并同意毛泽东主 席提出的“中共中央关于特赦确实已经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战争罪犯、反革命 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的建议”。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发布《特赦令》,决定在 国庆10周年之际,对上述罪犯实行特赦。据此,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 部署,向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发出通知,对特赦工作进行部署。
    黑龙江省大型劳改单位多,当时在押的反革命犯和刑事犯共13万多人,特赦工作任务重、 时间紧,质量要求高。全省各级公、检、法机关派人参加省、地、市特赦办公室,指导特赦 工作,并具体负责各地上报材料,逐人进行审批。为了保证特赦工作质量,各地检察机关严 格把住材料关、审批关和复查关。审批时既看犯人当前表现,又看历年改造情况,主要是看 罪犯是否改恶从善。通过细致的工作,为实施特赦做好了充分准备。
    1959年9月27日,黑龙江省各地分别召开了特赦罪犯大会,宣布批准第一批特赦457名罪 犯。首批被特赦的犯人情绪激动,感谢党和人民政府的宽大。有的犯人说:“生我者父母, 教育挽救我的是共产党。”没被特赦的犯人看到大势所趋,唯一前途是改过自新,表示要加 紧改造,争取立功赎罪。原来抗拒改造的罪犯也纷纷写保证书,表示认罪服法。第一批被特 赦的罪犯释放后,党的劳改方针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国庆节后,全省各地加紧工作。11 月中旬,第二批特赦了2 293人。到年底,共特赦4 424名。特赦后,促进了监管场 所的改造工作。根据汤原县人民检察院调查,犯人中积极因素增加,消极因素减少。北安县 人民检察院调查,省第二监狱、永丰、凤凰山农场的犯人劳动效率普遍提高。
    特赦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有的地方对特赦政策理解不全面,有的地方注意 劳动生产多,看思想改造少,夸大犯人改造成绩,忽视政府教育作用。还有的赶时间、凑数 字;甚至个别单位把罪行严重、民愤很大,预计特赦后群众不会谅解的罪犯也要赦出去。省 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央指示,对这些问题及时做了纠正。
    特赦受到绝大多数犯人的热烈拥护,但也有一些顽固分子乘机进行破坏捣乱,抗拒改造。 有的煽动破坏,书写反动标语,喊反动口号,辱骂人民政府。嫩江地区特赦第一批罪犯后, 犯人逃跑6人,自杀2人。少数罪犯认为赦也赦不着,跑也跑不了,公开进行破坏。
    各级检察机关一手抓特赦,一手抓打击现行破坏活动,全面体现宽严相济的政策。鹤岗 市人民检察院在特赦中没有放松警惕,他们一面赦,一面打,开展政治攻势。根据中央和省、 市委指示精神,及时协同法院和公安劳改部门深入到劳改队,采取就地办案、就地宣判的方 法,先后打击3批共22名罪犯,对罪行严重的罪犯都给予起诉加刑;对罪行轻微不够加刑的 34名罪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或警告处分;对不老实的罪犯召开大会批判斗争。同 时,配合劳改部门对犯人进行认罪服法教育,稳定了犯人的思想情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