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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对监管场所执法情况的检察

  人民检察机关自建立起,就把对监管场所执法情况的检察作为监所检察一项极为重要的 任务。从检察情况看,绝大多数监管场所和干警都能严格执法,贯彻政策,在改造人、教育 人的工作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成绩。但个别监管场所和干警在执法上也存在一些问 题,有的还比较严重。黑龙江省各级检察机关紧紧围绕执行劳改、劳教方针政策、安全防范 措施、文明管理、干警违法乱纪几方面的情况进行检察,保证了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监管 场所的贯彻实施。
    一、对改造方针执行情况的检察
    我国的劳动改造方针是“改造第一、生产第二”,并在实际工作中坚持惩罚管制与思想 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劳动教养方针是“教育、感化、挽救”。 黑龙江省各级监所检察部门始终坚持把国家法律赋予的对监管单位执行“两劳”方针情况的 检察作为首要任务。
    “文化大革命”前17年,黑龙江省的59个劳改单位,共改造了34.4万名犯人,并为国 家生产了大量商品粮食。期间,全省检察机关在积极支持、协助有关部门搞好改造与生产工 作的同时,认真履行检察职责,紧紧抓住贯彻改造方针这一中心环节进行检察。
    1951年,松江省人民检察署在对全省监狱的检察中,发现干部对监所的性质和职能存在 模糊认识,不明确监所是专政武器和惩罚机关,而是将其看成是工厂、学校、医院,单纯以 “教育万能”的办法改造人,造成犯人闹极端民主,各监狱犯人都成立自治会,在狱内行使 行政职权。在一些干部中存在着单纯挣钱的观点,为了使单位能挣钱,不分案情性质一律让 犯人监外劳动,致使大量犯人逃跑。省人民检察署针对上述问题,要求切实贯彻狱政方针, 纠正教育万能观点和单纯生产观点。同年4月,黑龙江省检察署组成工作组对齐齐哈尔监狱 进行检察。对该监狱反革命犯单独集中管制的做法给予了肯定。同时发现存在的一些问题, 主要是:偏重搞生产,以犯人组织的“俱乐部”、“区队长”代替行政领导,一切工作均通 过这些组织来进行;干部思想麻痹,敌我不分,管教不严,对犯人讲民主。对此,省人民检 察署提出纠正意见,并帮助他们改进了工作。
    1955年1月,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成立劳改监督处,配干部6名。为便于开展工作,该处 同省公安厅劳改局建立了业务联系制度,主要内容是:(1)省人民检察院对省劳改局在贯彻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和中央各项决议、方针、政策上,以及在犯人期满留场就 业和“多留少放”原则的实施掌握上,是否合法实行监督。(2)省劳改局月、季、年计划和 年度总结、犯人思想动态、案犯统计、人犯重大伤亡事故、管教人犯上的措施报告副本抄送 省人民检察院一份;省劳改局召开有关的重要会议事前通知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接 到通知5小时内决定列席或不列席会议。劳改局对于劳改机关的干部检举或公民的控告及犯 人的申诉材料,应将其副本或抄件送省人民检察院一份;省人民检察院接到材料后,7日内 提出处理意见与劳改局或与其它主管机关研究处理。(3)省人民检察院对于劳改机关的活动, 遇有下列情形时进行不定期检查:接到高检院指示时;接到劳改机关干部的检举时;接到公 民的控告时;接到犯人的申诉时;接到劳改局要求检查时;省人民检察院和劳改局共同研究 认为有必要时。可按检查程序进行检查或通知市县人民检察院或者劳改局与主管公安机关自 行检查,检查后把检察报告抄送检察院一份。(4)省人民检察院对于劳改机关预定检查时, 在检查前5日应通知劳改局和其主管公安机关负责人,请予支持协助。检查后将所发现的问 题写书面报告,由检察员和劳改机关负责人共同签名,经检察长批准,分送劳改机关和其主 管公安机关各1份。省劳改局对于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意见,应认真研究纠正,如有意见分 歧,经双方协商未解决时报告上级处理。建立联系制度后,省人民检察院先后组织工作组检 察了哈尔滨监狱、牡丹江看守所、香兰劳改农场。全省共有21个市县人民检察院开展了劳改 监督工作,重点是检察警戒和管教制度是否合法。检察出的问题均用口头交换意见或用建议 书的形式送达劳改机关使之加以改进。
    1957年,全省犯人增加到114 211名。但是,许多劳改单位在贯彻劳改方针上不够全 面,普遍存在偏重生产、忽视改造的倾向。1958年,全省各市县公检法机关合署办公,或合 并为政法公安部,使劳改检察工作受到削弱。1959年开展“反右倾”斗争后,不少劳改检察 干部产生了“怕说右倾”的思想。有的对公、检、法机关在团结协作、统一对敌的基础上各 司其职、相互制约缺乏正确理解,有的检察人员因“怕影响关系”,对劳改单位存在的违反 政策问题不能及时反映和处理。1960年底,省人民检察院组织各级监所检察干部学习有关文 件,纠正了这些错误思想和做法。
    1961年后,全省劳改工作在改造罪犯、安置就业、劳动教育、组织生产等方面取得很大 成绩。通过劳动生产和政治思想教育,使大批罪犯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但是经检察发 现,仍然有些劳改单位片面执行“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他们对犯人从接收到释放, 从管理到生活,乃至到考核,大多只从生产出发,很少考虑改造教育需要。对此,省人民检 察院于1962年6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共黑龙江省委专门作了报告,并提出改进建议。
    1963年至1965年,全省监所检察工作比较活跃。这一时期制订的《看守所检察工作试行 办法》、《常驻检察员工作试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劳改检察工作的任务,要求在搞好对 劳改、劳教人员劳动改造的前提下,检察劳改管理机关执行政策法律的情况;办理三类分子( 劳改、劳教和刑满就业人员)再犯罪案件;查处三类分子及其家属的申诉,使党的劳改、劳教 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得到正确贯彻。1964年,省人民检察院在劳改单位集中的北安地区成立 北安劳改检察院,重点检察劳改单位在改造中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问题,取得很好效果。各级 监所检察部门针对重生产、轻改造的问题,积极提建议,协助劳改机关改进工作,端正劳改 工作方向。
    “文化大革命”期间,劳改、劳教方针执行情况的检察工作中断。
    1978年各级人民检察机关重建后,陆续建立了监所检察机构,并逐步开展工作。当时, 面临着由于受“文化大革命”的破坏和影响,“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没有很好贯彻, 一些单位没有把改造工作摆上日程,监管秩序混乱等实际情况。1979年12月20日,省人民检 察院召开全省监所检察工作会议。会上传达了全国监所检察工作会议精神,着重解决了对监 所检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问题,并研究、布置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的监所检 察工作。会议要求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切实做好对执行“两劳”方针情况的检察,加强监所 检察工作。
    1981年5月,中共中央提出对大多数犯罪分子实行“教育、挽救、感化”的改造方针。但 是,哈尔滨市万家劳教所在贯彻执行劳教方针中却存在着突出问题。为此,哈市人民检察院 派一名副检察长带队进驻该劳教所,配合市公安局帮助其进行整顿,纠正了存在的问题。哈 尔滨市的劳教工作有了明显改进,取得良好效果。1983年4月17日,哈尔滨市道里区河图街发 生特大火灾,附近一个中队的全体劳教人员在干警带领下冲进火海,奋勇救火,抢救出许多 老人、儿童及各种物资,受到各方面赞誉,荣立集体三等功。
    1983年5月,省人民检察院召开全省检察长会议,再一次强调要加强对“两劳”改造方针 执行情况的检察。同年8月,全省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第一战役开始,“两劳”人员及 在押人犯剧增,监所检察任务加重,全省各级监所检察干部深入监管场所,认真检察“两劳” 改造方针的执行情况。
    1985年3月,省人民检察院召开全省监所检察工作会议。会上传达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 长杨易辰在全国劳改劳教座谈会议上的讲话和全国劳改劳教检察工作座谈会纪要;总结了1984 年全省监所检察工作,并对1985年监所检察工作进行布置,要求各级监所检察部门,在严厉打 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战役中,仍要把劳改劳教单位执行改造方针情况的检察放在重要位置。之 后,全省监所检察工作进一步深入发展。
    二、对改造政策执行情况的检察
    (一)对执行政策法律检察
    全省监所检察部门在检察“两劳”方针执行情况的同时,也对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情况进 行检察,纠正违法问题,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人民检察署建立之初,主要是检察狱政情况。1951年,松江省人民检察署对省人民法院 狱政工作全面检察,发现省法院对反革命犯的关押不重视,思想麻痹,反革命犯与刑事犯、 已决犯与未决犯混关混押,看守制度不严,缺乏看守规定及检查汇报登记等制度,监狱长及 其他干部几个月不检查监狱,不了解犯人情况。针对上述问题,省检察署及时提出意见,要 求予以改进。
    1953年10月,松江省人民检察署结合省公安厅清监工作,检察了鹤立、梧桐河、密山等 劳改支队。发现各支队羁押很多1949年至1950年被公安机关逮捕的未决犯;同时,释放制度 混乱,过期不放也不处理,期满强迫留用。省人民检察署当即提出,各劳改队要彻底清查所 有在押未决犯,提请原捕送机关迅速处理;加强干部的政策业务学习,不断改进工作;省公 安厅应加强对劳改队管教工作的领导,纠正忽视管教工作及违反政策的现象。
    1955年,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时,拘留超过法定时限,不应拘留而拘留的问题又有发生。 为此,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向全省监察机关通报了桦南县人民检察院纠正县公安局在拘留犯 人方面存在的违法问题的做法,要求各级检察院,参照桦南做法,注意检察纠正违法问题。 各级监所检察部门在对看守所检察中,发现违反政策现象比较严重,例如牡丹江看守所收押 已决犯时,部分人没有判决书和执行书;收押的犯人中,患有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怀 孕并有分娩不足6个月的女犯;在押未决犯有的超过法定时限;用犯人做行政工作,造成严 重泄密以及制度松懈,管理混乱等。针对这些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纠正意见,要求切实改 进。
    1957年7月至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法院联合组成工作组,检 察了黑龙江省几个劳改单位,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严肃指出一些单位执行政策法律不严 肃、不认真的问题。这些单位都立即采取了改进措施。
    1963年7月,牡丹江检察分院检察了全地区看守所,发现存在公安机关以拘代侦、轻率拘 留人犯,造成错拘错押现象。密山县公安局1963年1月19日至2月22日,刑事拘留109名人犯, 只有2名及时交法院审理,其余全部超过法定拘留时限。至于不认真执行审批手续,随意拘留 人犯,甚至只凭科、股长的条子押人,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 见后,他们及时对在押犯进行了认真清理,迅速办理了久押不决的案件。
    1978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机关重建后,普遍加强了对看守所、劳改队、劳教所无证押人、 久押不结、以拘代侦、以拘代惩等违法现象的检察。当时,办案超过法定时限问题比较普遍, 全省14个地市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尤以伊春市较为严重。1982年6月,伊春市21个看守所在押 犯410人,超时限的103人,占25%。在检察中,组织看守所干警学习有关文件和法律,分析超 期关押的原因,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执法的自觉性;领导亲自动手,清理积案,很快纠正了 超时限的违法现象。1984年9月,省人民检察院工作组在鸡西市发现省武警总队非法调用犯人 组队采煤,严重违反国家政策,要求他们立即纠正。省武警总队遂将采煤队撤销,将调用的 犯人依法重新做出处置。
    (二)对安全防范措施检察
    对监管场所安全防范措施的检察,主要是检察对人犯的监管、提讯、押解等措施是否安 全和严密,有无可被人犯利用的漏洞,严防人犯串供、逃跑、行凶和越狱暴动。
    从人民检察机关建立至“文化大革命”发生之前,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积极开展对 安全防范措施的检察。检察机关配合监管干警,通过对监舍、围墙、电网等警戒设施检察和 定期清监查号等形式,抓住提审、押解、看病、杂工外役劳动等环节,看有无可被罪犯利用 越狱、行凶、自杀、破坏的漏洞。坚持平时经常查,节假日全面查,危险人犯重点查,对监 管场所制度松懈、麻痹轻敌、滥用犯人、关押警戒不严等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杜绝隐 患,确保监管场所的安全。
    1978年全省各级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后,都把监所安全防范措施的检察纳入工作范围。1979 年春节前夕,全省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法院配合,对监所进行全面大检查。通过查看监号 和有关场所,检查各项制度、法律手续、监管设施、生活管理等方面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 部分看守所条件较差,监号年久失修,号内拥挤,警戒设施差,易发生逃跑事件等问题,都 研究并采取了改进措施。
    1980年,全省各级检察部门对看守所检察近2 000次,每个县、区平均检察14次, 做到检察经常化、制度化。绥化地区普遍坚持“平时经常检察,重大节假日全面检察,发现 问题及时检察,根据需要随时抽查”的制度,平均每个县检察院检察达36次。
    1981年至1982年,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共对看守所检察4 536次,平均每个县、区检察 院检察38.4次。共提出纠正意见998条,纠正了监管秩序混乱等问题。同时,与劳改劳教机 关共同研究改进改造工作措施,加强防范,防止事故。
    1983年8月,全省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后,在押人犯剧增,监管场所出现超 饱和状态,监管条件、警戒设施及力量都与之不相适应;待判和已判“三大刑”(死刑、死 缓、无期)的罪犯反改造气焰十分嚣张。面对这一严峻形势,各级监管场所检察干部按照省 检察院要求,加强了对看守所的检察工作。仅从8月至10月的3个月期间,就检察监所101次, 其中检察长检察61次,发现各种问题100件,纠正解决98件,堵塞各种漏洞47次,保证了打 击严重刑事犯罪第一战役第一仗的顺利进行。合江检察分院,由于对全地区监管场所检察工 作做得全面、细致,保证了全地区15个市县看守所、3个劳改队,均没有发生逃跑、自杀、行 凶、暴动、非正常死亡和传染病等情况,被判处死刑的罪犯也都顺利交付执行。
    1984年,各级检察机关紧紧围绕“打击、教育、改造、安全防范”这个中心,认真履行 职责,加强安全防范检察,全年共检察看守所7 411次,检察“两劳”场所693次,发现 主要问题2 669件,解决了2 341件,预防重大事故192起,保证了改造工作和诉讼活 动的顺利进行。各地在安全防范检察中坚持做到“勤、细、准、严、帮”五个字,即:检察 要勤,使检察经常化、制度化。如兰西县检察院除坚持日、周、月、季的检察制度外,还重 点抽查了65次,公、检、法三长联合检查12次,夜间查岗查号83次,共发现大小问题53件, 防止8起自杀事故,破获一起预谋抢劫脱逃案。检察要细,注意从细微情节和蛛丝马迹上发现 问题,防止疏漏。提出纠正意见要准。检察标准要严,不走过场。对监管场所的困难,尽力 帮助解决。
    1985年11月11日,北安监狱发生特大暴狱凶杀案件后,省人民检察院立即发出通知,要 求各级监所检察部门,积极配合劳改机关搞好监规整顿,加强安全防范检察,协助劳改机关 严密各种狱政管理制度,落实监控措施,堵塞漏洞,保证劳改场所的安全。
    (三)对文明管理情况的检察
    检察监所文明管理情况,依法保证犯人的合法权利,贯彻革命人道主义,是监所检察工 作任务之一。对此,在各个时期有各自不同的内容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全省犯人多由关内各省调来,由于水土不服,经常发生疾病, 特别是发生冻伤。因此,当时检察重点是防冻防病,尤其是防止冻死犯人事件发生。对发生 的冻伤冻死犯人事件,通过检察及时进行了严肃处理,并采取切实措施,防止了此类事件的 再度发生。
    20世纪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国民经济处于严重困难时期。因受自然灾害影响,犯人粮 菜不足,劳动强度大,卫生条件差。各级检察机关积极配合劳改部门,对犯人疾病死亡情况 做过多次检察。针对冬季寒冷、气候变化大的特点,对防寒越冬及生活卫生医疗工作做了妥 善安排,犯人体质逐渐好转,基本杜绝了非正常死亡的发生。
    1978年人民检察机关重建后,进一步加强了对文明管理情况的检察。1981年以后,各级 检察机关按照文明管理8条标准,深入各监管场所,和管教干警一道研究落实措施,保证犯 人吃饱吃热吃熟吃得卫生,并积极创造条件,在一些单位解决了犯人洗澡问题。在日常生活 中注意协助干警督促检查犯人个人卫生,搞好环境卫生,努力消灭疥疮;建立正常的劳动、 学习和生活秩序,保证犯人的身体健康。
    1982年6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加强监管场所卫生防疫工作的 通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立即转发此通知,并要求各级检察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开展 卫生防疫大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1983年10月29日,为配合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省人民检察院转发了最高人民检 察院《关于加强卫生防疫防寒检察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院重视防寒防病工作,开展检察, 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到1985年底,全省监管场所没有发生严重疫情。
    三、检察纠正监所干警违法乱纪
    黑龙江省监所检察工作中注意发现和处理监所干警违法犯罪案件,制止违法乱纪行为, 特别是注意检察纠正打骂体罚、虐待犯人等问题。
    1953年10月,松江省人民检察署发现,省属劳改队违反政策,打骂体罚犯人现象比较普 遍。鹤立河劳改农场二大队20多名干部都打骂过犯人,梧桐河劳改农场还设过木笼,用以关 押犯人。省检察署积极配合省公安厅对这些违法行为进行了严肃处理,并采取措施防止今后 再次发生。
    1955年,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发现密山、汤原、望奎、五常、勃利、牡丹江、哈尔滨监 狱劳改队,均有打骂体罚虐待犯人的现象。密山劳改农场1955年冬季脱谷作业时,大队长崔 连志决定犯人一律不准戴手闷子作业,违者以破坏生产论处,致使许多犯人手被冻伤。鉴于 崔平时就以肉刑代替政策,致使该队干部乱行体罚,严重破坏党的劳改政策,省人民检察院 决定,追究大队长崔连志的刑事责任,依法提起公诉;该场场长和有关干部分别受到处分; 省劳改局也做了书面检讨。
    1959年,庆安县公安武警小队长张德林与监押的反革命犯毛玉玲(女)勾搭成奸,将绝密 文件内容和对该犯的处理意见,泄露给毛犯,并向其表示:“你坚强的斗志是我永远学习的 榜样”,完全站到反革命的立场上。经过调查,将张德林逮捕法办。
    1960年以后,有些检察干部不坚持原则,只讲配合,不讲制约,对监所干警违法乱纪问 题,既不积极检察纠正,又不向上级反映,怕“影响关系”,致使办理干警违法犯罪案件工 作有所削弱。省人民检察院也存在官僚主义作风,对一些地方存在的严重问题未能及时发现 和解决。此后,经过贯彻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这种状况逐步得到改变。
    1965年,省人民检察院的干部在鹤立河农场二分场参加社教运动时,发现该分场干部违 反政策现象十分严重。全分场46名干部,违法乱纪的占80%以上。检察干部便组织分场干部 学习有关政策法律,使他们提高了认识,转变了简单粗暴的工作作风。
    1978年,黑龙江省各级检察院重建后,针对监所干警存在体罚虐待犯人的现象,积极进 行了检察纠正。1983年,伊春市人民检察院共发现纠正干警违法乱纪10件、19人,其中开除 党籍1人,取消预备党员资格1人,清除政法队伍4人,通报批评13人,基本刹住了监管场所 干警违法乱纪行为。1983年至1985年,龙江县人民检察院认真检察纠正看守所干警和武警违 法乱纪的问题,通报批评2人,党政纪处分4人,调离公安队伍3人,大会作检查8人。严厉打 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初期,县检察院和公安部门、武警中队制定了“旬碰头”、“月检查”、 “季讲课”制度,使武警的法制观念和政策水平明显提高,主动检查了违法乱纪行为。驻所 检察干部还担当武警中队的法律顾问,开展法律知识竞赛活动,全中队各项工作取得好成绩, 被评为全省“警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集体”,受到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嘉奖。
    四、驻场(所)检察
    驻场(所)检察,即检察机关派出检察员常驻劳改农场或看守所,随时开展监所检察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监所检察工作试行办法》规定:省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 可以委托分院和市、县人民检察院,在中型劳改单位设立驻场(厂)检察组或者巡回检察组或 者驻场(厂)检察员。
    1957年,黑龙江省有的检察机关,开始实行检察员驻场。驻场检察员同管教干部同吃同 住同劳动,既是检察员又当管教员,随时了解掌握罪犯改造的情况,从而使打击犯罪、处理 犯人申诉案件等工作更加积极主动。省人民检察院先后转发了他们的经验。
    1962年5月7日,为了加强劳改监督工作,准确及时地打击“三类分子”(劳改、劳教和 刑满就业人员)再犯罪活动,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在劳改、劳教支 队、监狱设立常驻检察员。规定常驻检察员的任务是:在搞好对罪犯改造的前提下,检察劳 改管理机关是否正确贯彻党的劳改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情况;认真办好三类分子再犯罪案 件;查处三类分子及家属向检察院申诉的案件;协助劳改部门掌握三类分子的思想动态和认 罪服法的情况,研究重新犯罪的规律、特点,协助劳改单位采取预防再犯罪的措施。选择常 驻检察员的条件是政策水平较高,业务能力较强,思想作风较好,相当于支队监狱的科级干 部,并建议参加劳改农场党委。常驻检察员在业务上直接受检察分(市)院的领导,同时接受 农场党委的领导和监督,每月要有三分之二的时间驻在支队、监狱,其余时间回检察院学习 和汇报工作。年,在黑河、哈尔滨、松花江、嫩江、合江5个地区的32个劳改、劳教支队设 立了常驻检察员。 同年6月8日,省人民检察院结合实际情况,发布《常驻劳改、劳教支队、监狱检察员工 作任务和方法》15条。明确规定了驻场检察员的任务、方法、办案程序、工作原则等。据当 年统计,全省共有劳改劳教单位38个,这些单位多分布在偏僻边远地区,犯人又多系全国各 地调来的重刑犯,思想复杂,再犯罪案件不断发生。鹤岗、双鸭山、嫩江等分、市检察院按 照省院的要求,派出驻场检察员之后,工作更主动,做到6个及时,即:办案准确及时;掌 握敌情准确全面及时;纠正执行政策中的偏差及时;预防再犯罪主动及时;帮助管教部门解 决问题及时;申诉案件处理及时。省检察院及时总结推广了他们的经验,使驻场检察员工作 更加完善。
    1978年全省人民检察机关重建后,为适应新时期检察工作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各级人民 检察院先后开展了驻所(看守所)检察。讷河县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工作,起步早,坚持经常, 探索出一套驻所检察的经验。1984年省人民检察院在全省监所检察培训班上推广了该县经验。 到1985年底,凡有看守所检察任务的县、区人民检察院基本上都做到了驻所检察。
    1985年5月,根据1984年全国劳改、劳教检察工作座谈会的要求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80年12月26日《关于罪犯减刑、假释和又犯罪等案件的管辖 和处理程序问题的通知》精神,全省监所检察部门增编100人,并决定劳改、劳教单位所在 县、区人民检察院向劳改劳教单位派出驻所检察组。驻所检察组受所派出的人民检察院领导, 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检察组在本院检察长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1)依法检察劳改、劳 教单位执行党的劳改、劳教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情况;(2)受理审查劳改机关侦查终结 移送起诉的犯人再犯罪案件、原判漏掉犯罪需处以刑罚的案件;(3)受理审查公安机关提请 批捕移送起诉劳教人员、留场就业人员和劳改、劳教单位干警职工在本单位辖区内的犯罪案 件;(4)根据派出检察院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对劳改、劳教单位的法纪、经济案件 进行侦查、起诉;(5)受理劳改、劳教人员及其家属的申诉控告案件,处理上述案件;(6)派 出检察院授予的其它检察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