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打击“两劳”人员再犯罪
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监所检察部门对劳改犯、劳教人员、刑满就业人员和
在押人犯的再犯罪案件,要进行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直至死刑的临
场监督。黑龙江省是全国重要的劳改基地之一。1959年,全省有劳改、劳教人员、留场就业
人员138 328人,其中大部分是南方各省调入的,在押人犯多,思想复杂,抗拒改造的犯
人比重大。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一直把坚决打击反革命、行凶、脱逃、“牢头”、“狱霸”、
抗拒改造等再犯罪活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
黑龙江省在打击“两劳”人员再犯罪方面,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文化大革命”前的17年间,全省监管场所在押犯多是历史反
革命分子和现行反革命分子,其他各种刑事犯罪分子所占比重不大。这些罪犯,在党的劳改
方针政策的感召下,大部分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但仍有一少部分人,继续坚持反动立场,
进行各种反改造活动。20世纪50年代,他们极端仇恨新生的社会主义制度,一有风吹草动,
他们就蠢蠢欲动,组织反革命集团,造谣煽动,张贴反动标语,散发反动传单,甚至抢夺枪
支,杀害干部,妄图颠覆新生的人民政权。这一时期的工作重点是坚决打击组织反革命集团、
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同时,也不放松对其它刑事犯罪活动的打击。60年代初,
一些罪犯利用国家遇到的暂时困难,抢粮、闹粮、针对粮食问题大肆造谣煽动,制造紧张空
气,诬蔑社会主义制度,气焰十分嚣张。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坚决贯彻中央关于“把对敌斗争
搞得再紧一些”的指示精神,深入实地,依靠劳改部门,查对核实犯罪事实,做到快审查、
快起诉,并选择典型案件,配合法院就地公判,打一儆百。1963年以后,随着我国的政治、
经济形势的不断好转,党的改造方针政策的深入贯彻,三类分子再犯罪案件大大减少。1963
年1月至9月,据福安、凤凰山等8个劳改劳教单位统计,报送检察院批捕起诉的再犯罪的三
类分子比上年同期下降70.8%,经审查决定批捕起诉的比上年同期下降74.4%。1966年“文
化大革命”开始后,监管场所改造与反改造的斗争又趋激烈,反革命案件激增。省人民检察
院提出派工作组到问题严重的地区和单位开展工作,打击重新犯罪活动,但到1966年11月,
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干扰破坏,检察机关已无法行使职权。
1978年以后,全省监管场所收押人犯的犯罪性质发生了很大变化,反革命犯大量减少,
大多数是各种刑事犯罪分子,而且主要是发生在人民内部。其中大多数是青少年,有的是青
年工人和学生,大都是基本群众的子弟。据1981年统计,全省共劳教25岁以下的8 471
人,占劳教人员总数的74%,其中劳动人民家庭出身的占95%以上。监管场所内“两劳”人员
再犯罪的表现和特点也有新的变化:行凶、殴斗、脱逃、盗窃、流氓、“牢头”、“狱霸”
成为再犯罪的显著特点。各级检察机关的打击重点和工作方式也随之改变。
198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和劳教人员的决定》公
布后,到1985年,全省各级检察机关集中力量,及时打击脱逃、惯窃惯盗、教唆犯罪及团伙
犯罪的首犯和严重破坏监管秩序的牢头、狱霸。1983年8月,全省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
动全面展开,监所检察干部全力以赴打击暴狱、凶杀、逃跑等各种再犯罪活动,使监管秩序
一直比较稳定。
一、打击反革命再犯罪
黑龙江省在“文化大革命”前的17年里,在劳改机关关押的犯人中,反革命罪犯占有相
当大的比例。据1959年10月份统计,反革命犯占全省在押劳改罪犯总数的59.5%。这些反革
命犯中的一些顽固分子心怀不满,窥测形势,乘机破坏。因此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始终把打击
反革命再犯罪作为检察工作的重点。检察人员经常深入监管场所,了解敌情动态,协助有关
部门打击反革命再犯罪活动。
1957年,中国共产党整风运动开始之后,在全省劳改犯人中的违法违纪犯罪活动突出起
来。一些坚持反动立场的顽固罪犯,乘机大肆造谣诬蔑,攻击社会主义制度,攻击中国共产
党。他们认为时机已到,于是组织反革命集团,阴谋暴动。莲江口劳改队反革命犯阎宽安出
工时,公然抢夺武警战士枪支,进行暴动。省人民检察院为适应当时斗争形势的需要,转发
了合江分院《关于当前劳改犯人违法犯罪情况报告》,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克服右倾麻
痹思想,深入监所、劳改队进行检察,迅速扭转局面。当年9月28日,省人民检察院又发出
通知,要求各级检察院积极主动地与当地劳改机关取得密切联系,共同研究再犯罪情况,采
取有效措施予以严厉打击。
1958年2月,省人民检察院派出工作组赴凤凰山劳改农场一分场调查。经调查发现,这
个分场关押的罪犯中,反革命再犯罪的占6871%。经过多次打击,再犯罪活动由公开转入
隐蔽。由反动军政人员、党团分子和中统特务为骨干,组成反革命小集团,他们利用分场工
作中的漏洞,破坏生产和改造。调查之后,省人民检察院向中共黑龙江省委作了劳改场所敌
情动向专题报告,并提出了今后工作意见:(1)撤销反革命犯组长的职务,撤销犯人积极分
子管理委员会;(2)建立特情以利于及时掌握敌情;(3)建立犯人常年教育制度以便分化瓦解
反革命分子。经过打击,反革命再犯罪得到遏制。据1959年统计,全省打击的再犯罪罪犯中,
反革命再犯罪人数占184%。
20世纪60年代初期,在押劳改犯乘我国暂时经济困难之机,组织反革命集团,进行反革
命犯罪的案件增多。其主犯成员都是罪大恶极的反革命犯和重大刑事犯,都有反动的政治斗
争经验。这些集团多以反动高级军政官吏、反动党团分子和特务为骨干,有组织指挥能力,
有明确的反动纲领,有严格的纪律和行动计划以及暴动措施。哈尔滨监狱破获的反革命集团
“中国反共救国委员会东北自治分会”案,主犯王天保拟定了“恢复资本主义”、“土地还
给农民,地主收租”、“一夫多妻”等30余条反动纲领。鹤立河劳改农场反革命犯王佑章(国
民党官吏)、张胜彬(土匪)、盛沛生(特务)、刘鹤荣(恶霸)先后纠合40余名罪犯和刑满就业分
子,以行贿的手段将干部拉下水后,大肆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他们以“协助政府治理顽固
犯人”为名,严刑拷打他犯,并用各种方法破坏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省人民检察院针对这
些破坏活动,指示各级检察机关要严重注意;同时,配合劳改劳教机关,及时打击再犯罪活
动。仅1960年至1961年就处理再犯罪案件2 011件,起诉1 606件,占受案总数的79.
86%。
1962年以后,蒋介石叫嚣反攻大陆,加之中苏分歧公开,少数犯人组织反革命破坏活动
的案件又有回升。梧桐河劳改农场刑满就业分子姚凤歧,利用写对联的形式诬蔑社会主义缺
衣少食,没有东西。莲江口劳改支队反革命犯魏永久发誓:“有出头露日之时,定叫共产党
人头落地,悬挂高竿”。在第34劳改队,以中统特务李骥良为首,组织CC-蓝衣社东北第三
组,制定“保卫党国最高利益,彻底消灭共产主义”的反动纲领,并阴谋策划行动方案,扩
大组织,“建立敌后武装”。合江等地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及时破获了这一反革
命活动案件,并将触犯刑律的再犯罪分子全部起诉判刑。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劳改战线改造与反改造斗争更加激烈。仅7月至8月两个月
统计,全省发生各种破坏案件81起,比上年同期增加1倍,其中反革命集团案件增加50%,其
它反革命案件增长3倍。特别是预谋暴动迹象增多,借机翻案增多,鼓吹他们“是黑帮黑线
审判的,要造反,要翻案!”省人民检察院及时向省委提出打击办法,但到当年11月,因受“
文化大革命”干扰,检察机关已无法行使职权。以后随着“文化大革命”的深入开展,全省
各级检察机关被“砸烂”,此项工作中断。
1978年,人民检察机关重建后,在我国由于剥削阶级已被消灭,因此反革命分子大大减
少。1981年,全省在押劳改犯中,历史反革命和现行反革命罪犯仅占2.5%。因此,在押人
犯中的反革命已不是再犯罪的主要对象。
二、打击行凶、脱逃犯罪
在监管场所的再犯罪案件中,暴狱、行凶、脱逃等案件,历来占有很大比例,这些犯罪
具有极大的危害性。从1954年开始,黑龙江省各级检察机关就把打击在押劳改犯的暴狱、行
凶、脱逃等再犯罪活动作为检察工作的重点。
20世纪50年代,全省监管场所每年逃跑的人数一直没有过千。从1960年开始,逃跑人数
猛增。1961年比上年上升了32.6%。1962年,蒋介石叫嚣反攻大陆后,全省第二季度逃跑罪
犯比第一季度增加1.43倍。尤其是劳教分子逃跑突出,占逃跑总数的89.2%。企图集体逃
往海外叛国投敌情况也很严重。这一时期,全省检察机关始终把搞好安全防范检察,严厉打
击越狱、行凶、逃跑等犯罪作为重点。1960年,鹤岗市人民检察院针对两个劳改农场大批犯
人预谋逃跑和进行各种破坏活动的情况,配合法院、劳改单位,采取就地办案、就地审判的
办法,于同年2月10日至29日的20天内,打击了3批逃跑罪犯。在严厉打击的同时,配合劳改
部门在犯人中开展政治攻势,召开两次反逃跑大会,使罪犯受到教育,主动向政府坦白交待
预谋逃跑的就有50余名、逃跑集团11个。鹤立河劳改农场打击一批再犯罪的罪犯后,犯人出
勤率由原来的97%上升到100%。
1962年12月3日,鹤立河农场五大队盗窃犯耿华被批判后怀恨在心,手持藏在监舍内的
镰刀,将一犯人砍伤,幸被他犯抱住,受伤者才免于死亡。而该队有的劳改干部却对如此嚣
张的犯罪分子,不敢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处理。省人民检察院即将此问题通报全省,并提出要
求,使各级检察机关都加强了对此类问题的检察。
1978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机关重建后,根据形势的变化,依据法律规定,对再犯罪给予
严厉打击,抓住典型案件,召开公判大会,教育震慑他犯,预防和减少再犯罪。《刑法》、
《刑事诉讼法》公布后,不少犯人产生错觉,认为政策放宽了,判刑尺度缩短了。特别是1979
年10月31日《人民日报》发表《论我国罪犯的法律地位》后,不少犯人争“权利”,甚至要
求修改劳改条例,取消监规监纪,撤掉武装看押,不许检查犯人信件等,不服管教,行凶斗
殴,抗拒改造的现象不断发生。同时,有相当一部分刑满释放、劳改劳教逃跑分子在社会上
犯罪作案。面对这一形势,省人民检察院遵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示,协同有关部门,对犯
人加强认罪服法教育,整顿监管场所秩序,堵塞漏洞,严防罪犯逃跑,并抽出一定力量,抓
紧办理罪犯在服刑期间再犯罪的案件。
进入80年代后,“两劳”人员脱逃及脱逃后再犯罪给社会治安带来极大危害。1981年10
月16日,迎春林区看守所在押抢劫盗窃犯魏德胜脱逃,11月17日闯入852农场招待所,引爆了
炸药,炸死政法干警2人,炸伤5人。1982年8月2日,三棵树劳改支队犯人张君浩、张家泉合
谋用尖刀、炉条杀死2名犯人。1983年10月16日,省少年犯管教所盗窃犯曲焕,脱逃后潜入
哈尔滨市东风乡,将农民曲英杰一家4人杀死。鉴于此,全省各级检察机关遵照五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精神,采取提前介入,协
同作战的办法,就地办案,就地审判,打击脱逃、惯窃、惯盗、教唆犯罪和团伙犯罪的首犯
等再犯罪活动。泰来县检察院监所检察科,从1982年到1983年3月,受理的再犯罪案件,占全
院受案总数的73.3%;经审查起诉的案件占再犯罪案件的86.7%。检察院起诉的这些再犯罪
案件,法院均做了有罪判决,有力地打击了脱逃等再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泰来县
检察院的经验具有普遍意义,于1983年1月14日将该县经验转发全国各地检察机关。
1983年8月,全省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开始后,劳改、劳教、收审人员的数量急
剧增加。极少数人犯进行越狱、脱逃、凶杀等各种反改造活动。尤其组织越狱的案件突出,
组织者大多是被宣判死刑、无期徒刑的罪犯。1983年、1984年,新肇监狱和劳改63支队两单
位先后发生在押罪犯吉铁玉、门彦华分别夺枪杀死干警的严重事件。针对这一情况,省人民
检察院通知各级检察院,要加强办案力量,严厉打击再犯罪活动,从重从快从严,加刑重判,
坚决杀掉一批。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按省检察院统一部署,积极投入“严打”斗争,对受理
审查起诉的再犯罪案件,法院均做了有罪判决。其中对少数罪大恶极的再犯罪分子分别判处
无期徒刑、死缓、死刑,狠狠打击了在押罪犯的反改造气焰,使监管场所保持了较稳定的改
造秩序。
1984年11月,中共黑龙江省委提出在“严打”第二战役第二仗中,要在监狱、劳改、劳
教监管场所开展政治攻势,深挖犯罪。据此,省公检法司4机关于同年11月15日联合发出《
关于在“三所一队”(看守所、收审所、劳教所、劳改队)对被监管犯人、劳教和收审人员开
展政治攻势的通知》。省人民检察院也发出了《关于配合有关部门在“三所一队”搞好深挖
工作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亲自上阵,监所检察干部全力以赴,与公安、司
法部门紧密配合,协同作战,连续对被监管人员发动强大的政治攻势,进行政策法律教育,
动员坦白交待余罪。经过半年多的工作,全省有11 197名犯人坦白交待余罪19 855
件;11 187人检举揭发各种案件线索20 594件。政法4机关联合办案,破获一般案
件5 766件,重大案件717件,特大案件76件。检察机关自行办理破获一般案件83件,重
大案件20件,特大案件2件,挖出犯罪分子261人。
1985年底,省人民检察院在检察中发现,双鸭山市1~10月发生犯人脱逃的占在押犯总
数的5.09%,是全省历年逃跑率最高的单位。为此,省人民检察院多次发出通知,要求各级
监所检察部门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措施,对再犯罪分子依法从重从快进行处理。同年11月11
日,北安监狱发生一起特大暴狱凶杀案件。犯人孟亚静、国强、王云礼等预谋逃跑,乘早出
工之机,用斧子、锤子等凶器杀死、致重伤干警、犯人10余人,抢走手枪等武器。孟、国二
犯拒捕被当场击毙,王云礼被捕获。这一案件发生后,省人民检察院立即通知全省各级监所
检察部门,要配合劳改部门,及时打击再犯罪,对吵监闹狱、屡犯监规的反改造分子,建议
劳改机关予以处罚,对已构成犯罪的从快立案,从严处理。
三、打击牢头、狱霸
“牢头”、“狱霸”是指被监管人员中倚仗监管干部授予的“组长”、“班长”之类职
权,凌驾于其他犯人之上,为非作歹,或凭借身体强壮,一贯打骂欺压他犯的反改造分子。
打击牢头、狱霸是改造与反改造斗争的焦点之一。黑龙江省各级检察机关历来十分注意进行
此项工作。
“文化大革命”前的17年,犯人中的牢头、狱霸多为反革命分子,他们组成小集团,矛
头主要指向犯人组长和接受改造的犯人积极分子,同政府争夺“犯人积极分子管理委员会”
和班组长,并通过各种方式破坏改造和生产。检察机关在分析、查找形成牢头、狱霸的原因
后,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劳改政治工作会议精神,于1958年12月建议撤销劳改、劳教单位的
“犯人积极分子管理委员会”这类组织。
1963年,黑龙江省第22劳改队以刑满就业农工王恩永(伪军官,刑满后留场)为首组成了
一个10余人的小集团,拉拢中队指导员,把持中队领导权。他们破坏生产、贪污勒索、捆绑
吊打农工、奸污妇女,无恶不作,造成了恶劣影响。此案经检察机关查清后,有关机关依法
将主要成员拘留审查,予以严惩,省劳改局并将此案通报各地,要求认真检查处理同类问题。
1978年人民检察机关重建后,把打击牢头、狱霸重新提上日程。1980年,省人民检察院
派工作组会同公安部门对看守所进行检查,发现哈尔滨市南岗看守所不遵守公安部三令五申
坚决废除犯人坐班制度和《看守所工作制度》中关于“禁止用犯人管理犯人,犯人斗犯人”
的规定,在监号内普遍设立犯人“坐班”,这些人多是刑期时间长、问题严重、心毒手狠的
家伙。他们在监号内拉帮结伙,称王称霸,勒索财物,毒打他犯,造成严重后果。有鉴于此,
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将该看守所狱霸、打人凶手李明富等5人依法提起公诉。同时,省人民检
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发出通知,指出各地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用犯人管犯人,造成狱霸为患的
情况,要求各地检察和公安机关改进监管场所工作,严厉打击再犯罪。
1981年,黑龙江省有的劳教单位管理混乱,多次发生牢头、狱霸打死监管人员和劳教人
员的恶性事件。仅哈尔滨市1个月内就发生2起。是年1月28日,玉泉劳教队劳教人员孙信等
人用炉勾子、叉把将因病不能出工的劳教人员郭同江活活打死。2月24日,启新劳教队劳教
人员温俊等十几人将劳教人员刘再相打死。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指示要“严肃处理,并以
此为借鉴,吸取教训”。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对这两起案件进行调查后,对直接打人致死的
9名劳教人员和严重违反政策已构成犯罪的干部宋恩陛、王振芳依法逮捕起诉。哈尔滨市公
安局对其他犯有严重错误的干部分别作出停职反省、大会检查等纪律处分的决定。市公安局
为吸取教训,抽调50名干部,由一名副局长带队,对所辖5个劳教队全面进行了检查整顿。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也以此为鉴,全面检察劳改劳教单位。哈尔滨市万家劳教所干警一度打
人成风,劳教人员中“尖子”、“棍”(指牢头、狱霸)横行。市检察院一名副检察长带队到
该所蹲点进行整顿,经过调查,严肃处理了打人干警,狠狠打击了劳教人员“尖子”、“棍
”,煞住了打人风,使该单位管教工作明显改进,一跃而成为全国劳改劳教工作先进单位。
全省各地监所检察部门都对看守所、收审站内的牢头、狱霸进行了打击。1982年2月,安
达县收审站被收审人员郑海福等人,倚仗干部给予的“二管教”的特权,将被收审人员曹新
华活活打死,将其他3人打成重伤。检察机关逮捕了4名打人凶手,并追究了吴万等2名干部的
刑事责任。1983年8月,佳木斯市收审站被收审人员刘荣建等3人,将被收审人员李国春活活
打死。省人民检察院会同合江分院检察发现,该收审站由于干部责任心不强,一些被收审人
员已成为“二管教”,劳动、管理、采购、追捕等一系列工作都用被收审人员代替,牢头、
狱霸号号皆有,天天闹事。打人花样多、手段狠,令人触目惊心。调查组经与中共佳木斯市
委政法办公室、市公安局共同研究决定,坚决打击牢头、狱霸,纠正了用被收审人员管理被
收审人员的做法。省检察院将这一情况通报全省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