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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打击“两劳”人员再犯罪

  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监所检察部门对劳改犯、劳教人员、刑满就业人员和 在押人犯的再犯罪案件,要进行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直至死刑的临 场监督。黑龙江省是全国重要的劳改基地之一。1959年,全省有劳改、劳教人员、留场就业 人员138 328人,其中大部分是南方各省调入的,在押人犯多,思想复杂,抗拒改造的犯 人比重大。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一直把坚决打击反革命、行凶、脱逃、“牢头”、“狱霸”、 抗拒改造等再犯罪活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
    黑龙江省在打击“两劳”人员再犯罪方面,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文化大革命”前的17年间,全省监管场所在押犯多是历史反 革命分子和现行反革命分子,其他各种刑事犯罪分子所占比重不大。这些罪犯,在党的劳改 方针政策的感召下,大部分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但仍有一少部分人,继续坚持反动立场, 进行各种反改造活动。20世纪50年代,他们极端仇恨新生的社会主义制度,一有风吹草动, 他们就蠢蠢欲动,组织反革命集团,造谣煽动,张贴反动标语,散发反动传单,甚至抢夺枪 支,杀害干部,妄图颠覆新生的人民政权。这一时期的工作重点是坚决打击组织反革命集团、 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同时,也不放松对其它刑事犯罪活动的打击。60年代初, 一些罪犯利用国家遇到的暂时困难,抢粮、闹粮、针对粮食问题大肆造谣煽动,制造紧张空 气,诬蔑社会主义制度,气焰十分嚣张。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坚决贯彻中央关于“把对敌斗争 搞得再紧一些”的指示精神,深入实地,依靠劳改部门,查对核实犯罪事实,做到快审查、 快起诉,并选择典型案件,配合法院就地公判,打一儆百。1963年以后,随着我国的政治、 经济形势的不断好转,党的改造方针政策的深入贯彻,三类分子再犯罪案件大大减少。1963 年1月至9月,据福安、凤凰山等8个劳改劳教单位统计,报送检察院批捕起诉的再犯罪的三 类分子比上年同期下降70.8%,经审查决定批捕起诉的比上年同期下降74.4%。1966年“文 化大革命”开始后,监管场所改造与反改造的斗争又趋激烈,反革命案件激增。省人民检察 院提出派工作组到问题严重的地区和单位开展工作,打击重新犯罪活动,但到1966年11月, 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干扰破坏,检察机关已无法行使职权。
    1978年以后,全省监管场所收押人犯的犯罪性质发生了很大变化,反革命犯大量减少, 大多数是各种刑事犯罪分子,而且主要是发生在人民内部。其中大多数是青少年,有的是青 年工人和学生,大都是基本群众的子弟。据1981年统计,全省共劳教25岁以下的8 471 人,占劳教人员总数的74%,其中劳动人民家庭出身的占95%以上。监管场所内“两劳”人员 再犯罪的表现和特点也有新的变化:行凶、殴斗、脱逃、盗窃、流氓、“牢头”、“狱霸” 成为再犯罪的显著特点。各级检察机关的打击重点和工作方式也随之改变。
    198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和劳教人员的决定》公 布后,到1985年,全省各级检察机关集中力量,及时打击脱逃、惯窃惯盗、教唆犯罪及团伙 犯罪的首犯和严重破坏监管秩序的牢头、狱霸。1983年8月,全省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 动全面展开,监所检察干部全力以赴打击暴狱、凶杀、逃跑等各种再犯罪活动,使监管秩序 一直比较稳定。
    一、打击反革命再犯罪
    黑龙江省在“文化大革命”前的17年里,在劳改机关关押的犯人中,反革命罪犯占有相 当大的比例。据1959年10月份统计,反革命犯占全省在押劳改罪犯总数的59.5%。这些反革 命犯中的一些顽固分子心怀不满,窥测形势,乘机破坏。因此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始终把打击 反革命再犯罪作为检察工作的重点。检察人员经常深入监管场所,了解敌情动态,协助有关 部门打击反革命再犯罪活动。
    1957年,中国共产党整风运动开始之后,在全省劳改犯人中的违法违纪犯罪活动突出起 来。一些坚持反动立场的顽固罪犯,乘机大肆造谣诬蔑,攻击社会主义制度,攻击中国共产 党。他们认为时机已到,于是组织反革命集团,阴谋暴动。莲江口劳改队反革命犯阎宽安出 工时,公然抢夺武警战士枪支,进行暴动。省人民检察院为适应当时斗争形势的需要,转发 了合江分院《关于当前劳改犯人违法犯罪情况报告》,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克服右倾麻 痹思想,深入监所、劳改队进行检察,迅速扭转局面。当年9月28日,省人民检察院又发出 通知,要求各级检察院积极主动地与当地劳改机关取得密切联系,共同研究再犯罪情况,采 取有效措施予以严厉打击。
    1958年2月,省人民检察院派出工作组赴凤凰山劳改农场一分场调查。经调查发现,这 个分场关押的罪犯中,反革命再犯罪的占6871%。经过多次打击,再犯罪活动由公开转入 隐蔽。由反动军政人员、党团分子和中统特务为骨干,组成反革命小集团,他们利用分场工 作中的漏洞,破坏生产和改造。调查之后,省人民检察院向中共黑龙江省委作了劳改场所敌 情动向专题报告,并提出了今后工作意见:(1)撤销反革命犯组长的职务,撤销犯人积极分 子管理委员会;(2)建立特情以利于及时掌握敌情;(3)建立犯人常年教育制度以便分化瓦解 反革命分子。经过打击,反革命再犯罪得到遏制。据1959年统计,全省打击的再犯罪罪犯中, 反革命再犯罪人数占184%。
    20世纪60年代初期,在押劳改犯乘我国暂时经济困难之机,组织反革命集团,进行反革 命犯罪的案件增多。其主犯成员都是罪大恶极的反革命犯和重大刑事犯,都有反动的政治斗 争经验。这些集团多以反动高级军政官吏、反动党团分子和特务为骨干,有组织指挥能力, 有明确的反动纲领,有严格的纪律和行动计划以及暴动措施。哈尔滨监狱破获的反革命集团 “中国反共救国委员会东北自治分会”案,主犯王天保拟定了“恢复资本主义”、“土地还 给农民,地主收租”、“一夫多妻”等30余条反动纲领。鹤立河劳改农场反革命犯王佑章(国 民党官吏)、张胜彬(土匪)、盛沛生(特务)、刘鹤荣(恶霸)先后纠合40余名罪犯和刑满就业分 子,以行贿的手段将干部拉下水后,大肆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他们以“协助政府治理顽固 犯人”为名,严刑拷打他犯,并用各种方法破坏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省人民检察院针对这 些破坏活动,指示各级检察机关要严重注意;同时,配合劳改劳教机关,及时打击再犯罪活 动。仅1960年至1961年就处理再犯罪案件2 011件,起诉1 606件,占受案总数的79. 86%。
    1962年以后,蒋介石叫嚣反攻大陆,加之中苏分歧公开,少数犯人组织反革命破坏活动 的案件又有回升。梧桐河劳改农场刑满就业分子姚凤歧,利用写对联的形式诬蔑社会主义缺 衣少食,没有东西。莲江口劳改支队反革命犯魏永久发誓:“有出头露日之时,定叫共产党 人头落地,悬挂高竿”。在第34劳改队,以中统特务李骥良为首,组织CC-蓝衣社东北第三 组,制定“保卫党国最高利益,彻底消灭共产主义”的反动纲领,并阴谋策划行动方案,扩 大组织,“建立敌后武装”。合江等地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及时破获了这一反革 命活动案件,并将触犯刑律的再犯罪分子全部起诉判刑。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劳改战线改造与反改造斗争更加激烈。仅7月至8月两个月 统计,全省发生各种破坏案件81起,比上年同期增加1倍,其中反革命集团案件增加50%,其 它反革命案件增长3倍。特别是预谋暴动迹象增多,借机翻案增多,鼓吹他们“是黑帮黑线 审判的,要造反,要翻案!”省人民检察院及时向省委提出打击办法,但到当年11月,因受“ 文化大革命”干扰,检察机关已无法行使职权。以后随着“文化大革命”的深入开展,全省 各级检察机关被“砸烂”,此项工作中断。
    1978年,人民检察机关重建后,在我国由于剥削阶级已被消灭,因此反革命分子大大减 少。1981年,全省在押劳改犯中,历史反革命和现行反革命罪犯仅占2.5%。因此,在押人 犯中的反革命已不是再犯罪的主要对象。
    二、打击行凶、脱逃犯罪
    在监管场所的再犯罪案件中,暴狱、行凶、脱逃等案件,历来占有很大比例,这些犯罪 具有极大的危害性。从1954年开始,黑龙江省各级检察机关就把打击在押劳改犯的暴狱、行 凶、脱逃等再犯罪活动作为检察工作的重点。
    20世纪50年代,全省监管场所每年逃跑的人数一直没有过千。从1960年开始,逃跑人数 猛增。1961年比上年上升了32.6%。1962年,蒋介石叫嚣反攻大陆后,全省第二季度逃跑罪 犯比第一季度增加1.43倍。尤其是劳教分子逃跑突出,占逃跑总数的89.2%。企图集体逃 往海外叛国投敌情况也很严重。这一时期,全省检察机关始终把搞好安全防范检察,严厉打 击越狱、行凶、逃跑等犯罪作为重点。1960年,鹤岗市人民检察院针对两个劳改农场大批犯 人预谋逃跑和进行各种破坏活动的情况,配合法院、劳改单位,采取就地办案、就地审判的 办法,于同年2月10日至29日的20天内,打击了3批逃跑罪犯。在严厉打击的同时,配合劳改 部门在犯人中开展政治攻势,召开两次反逃跑大会,使罪犯受到教育,主动向政府坦白交待 预谋逃跑的就有50余名、逃跑集团11个。鹤立河劳改农场打击一批再犯罪的罪犯后,犯人出 勤率由原来的97%上升到100%。
    1962年12月3日,鹤立河农场五大队盗窃犯耿华被批判后怀恨在心,手持藏在监舍内的 镰刀,将一犯人砍伤,幸被他犯抱住,受伤者才免于死亡。而该队有的劳改干部却对如此嚣 张的犯罪分子,不敢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处理。省人民检察院即将此问题通报全省,并提出要 求,使各级检察机关都加强了对此类问题的检察。
    1978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机关重建后,根据形势的变化,依据法律规定,对再犯罪给予 严厉打击,抓住典型案件,召开公判大会,教育震慑他犯,预防和减少再犯罪。《刑法》、 《刑事诉讼法》公布后,不少犯人产生错觉,认为政策放宽了,判刑尺度缩短了。特别是1979 年10月31日《人民日报》发表《论我国罪犯的法律地位》后,不少犯人争“权利”,甚至要 求修改劳改条例,取消监规监纪,撤掉武装看押,不许检查犯人信件等,不服管教,行凶斗 殴,抗拒改造的现象不断发生。同时,有相当一部分刑满释放、劳改劳教逃跑分子在社会上 犯罪作案。面对这一形势,省人民检察院遵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示,协同有关部门,对犯 人加强认罪服法教育,整顿监管场所秩序,堵塞漏洞,严防罪犯逃跑,并抽出一定力量,抓 紧办理罪犯在服刑期间再犯罪的案件。
    进入80年代后,“两劳”人员脱逃及脱逃后再犯罪给社会治安带来极大危害。1981年10 月16日,迎春林区看守所在押抢劫盗窃犯魏德胜脱逃,11月17日闯入852农场招待所,引爆了 炸药,炸死政法干警2人,炸伤5人。1982年8月2日,三棵树劳改支队犯人张君浩、张家泉合 谋用尖刀、炉条杀死2名犯人。1983年10月16日,省少年犯管教所盗窃犯曲焕,脱逃后潜入 哈尔滨市东风乡,将农民曲英杰一家4人杀死。鉴于此,全省各级检察机关遵照五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精神,采取提前介入,协 同作战的办法,就地办案,就地审判,打击脱逃、惯窃、惯盗、教唆犯罪和团伙犯罪的首犯 等再犯罪活动。泰来县检察院监所检察科,从1982年到1983年3月,受理的再犯罪案件,占全 院受案总数的73.3%;经审查起诉的案件占再犯罪案件的86.7%。检察院起诉的这些再犯罪 案件,法院均做了有罪判决,有力地打击了脱逃等再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泰来县 检察院的经验具有普遍意义,于1983年1月14日将该县经验转发全国各地检察机关。
    1983年8月,全省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开始后,劳改、劳教、收审人员的数量急 剧增加。极少数人犯进行越狱、脱逃、凶杀等各种反改造活动。尤其组织越狱的案件突出, 组织者大多是被宣判死刑、无期徒刑的罪犯。1983年、1984年,新肇监狱和劳改63支队两单 位先后发生在押罪犯吉铁玉、门彦华分别夺枪杀死干警的严重事件。针对这一情况,省人民 检察院通知各级检察院,要加强办案力量,严厉打击再犯罪活动,从重从快从严,加刑重判, 坚决杀掉一批。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按省检察院统一部署,积极投入“严打”斗争,对受理 审查起诉的再犯罪案件,法院均做了有罪判决。其中对少数罪大恶极的再犯罪分子分别判处 无期徒刑、死缓、死刑,狠狠打击了在押罪犯的反改造气焰,使监管场所保持了较稳定的改 造秩序。
    1984年11月,中共黑龙江省委提出在“严打”第二战役第二仗中,要在监狱、劳改、劳 教监管场所开展政治攻势,深挖犯罪。据此,省公检法司4机关于同年11月15日联合发出《 关于在“三所一队”(看守所、收审所、劳教所、劳改队)对被监管犯人、劳教和收审人员开 展政治攻势的通知》。省人民检察院也发出了《关于配合有关部门在“三所一队”搞好深挖 工作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亲自上阵,监所检察干部全力以赴,与公安、司 法部门紧密配合,协同作战,连续对被监管人员发动强大的政治攻势,进行政策法律教育, 动员坦白交待余罪。经过半年多的工作,全省有11 197名犯人坦白交待余罪19 855 件;11 187人检举揭发各种案件线索20 594件。政法4机关联合办案,破获一般案 件5 766件,重大案件717件,特大案件76件。检察机关自行办理破获一般案件83件,重 大案件20件,特大案件2件,挖出犯罪分子261人。
    1985年底,省人民检察院在检察中发现,双鸭山市1~10月发生犯人脱逃的占在押犯总 数的5.09%,是全省历年逃跑率最高的单位。为此,省人民检察院多次发出通知,要求各级 监所检察部门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措施,对再犯罪分子依法从重从快进行处理。同年11月11 日,北安监狱发生一起特大暴狱凶杀案件。犯人孟亚静、国强、王云礼等预谋逃跑,乘早出 工之机,用斧子、锤子等凶器杀死、致重伤干警、犯人10余人,抢走手枪等武器。孟、国二 犯拒捕被当场击毙,王云礼被捕获。这一案件发生后,省人民检察院立即通知全省各级监所 检察部门,要配合劳改部门,及时打击再犯罪,对吵监闹狱、屡犯监规的反改造分子,建议 劳改机关予以处罚,对已构成犯罪的从快立案,从严处理。
    三、打击牢头、狱霸
    “牢头”、“狱霸”是指被监管人员中倚仗监管干部授予的“组长”、“班长”之类职 权,凌驾于其他犯人之上,为非作歹,或凭借身体强壮,一贯打骂欺压他犯的反改造分子。 打击牢头、狱霸是改造与反改造斗争的焦点之一。黑龙江省各级检察机关历来十分注意进行 此项工作。
    “文化大革命”前的17年,犯人中的牢头、狱霸多为反革命分子,他们组成小集团,矛 头主要指向犯人组长和接受改造的犯人积极分子,同政府争夺“犯人积极分子管理委员会” 和班组长,并通过各种方式破坏改造和生产。检察机关在分析、查找形成牢头、狱霸的原因 后,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劳改政治工作会议精神,于1958年12月建议撤销劳改、劳教单位的 “犯人积极分子管理委员会”这类组织。
    1963年,黑龙江省第22劳改队以刑满就业农工王恩永(伪军官,刑满后留场)为首组成了 一个10余人的小集团,拉拢中队指导员,把持中队领导权。他们破坏生产、贪污勒索、捆绑 吊打农工、奸污妇女,无恶不作,造成了恶劣影响。此案经检察机关查清后,有关机关依法 将主要成员拘留审查,予以严惩,省劳改局并将此案通报各地,要求认真检查处理同类问题。
    1978年人民检察机关重建后,把打击牢头、狱霸重新提上日程。1980年,省人民检察院 派工作组会同公安部门对看守所进行检查,发现哈尔滨市南岗看守所不遵守公安部三令五申 坚决废除犯人坐班制度和《看守所工作制度》中关于“禁止用犯人管理犯人,犯人斗犯人” 的规定,在监号内普遍设立犯人“坐班”,这些人多是刑期时间长、问题严重、心毒手狠的 家伙。他们在监号内拉帮结伙,称王称霸,勒索财物,毒打他犯,造成严重后果。有鉴于此, 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将该看守所狱霸、打人凶手李明富等5人依法提起公诉。同时,省人民检 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发出通知,指出各地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用犯人管犯人,造成狱霸为患的 情况,要求各地检察和公安机关改进监管场所工作,严厉打击再犯罪。
    1981年,黑龙江省有的劳教单位管理混乱,多次发生牢头、狱霸打死监管人员和劳教人 员的恶性事件。仅哈尔滨市1个月内就发生2起。是年1月28日,玉泉劳教队劳教人员孙信等 人用炉勾子、叉把将因病不能出工的劳教人员郭同江活活打死。2月24日,启新劳教队劳教 人员温俊等十几人将劳教人员刘再相打死。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指示要“严肃处理,并以 此为借鉴,吸取教训”。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对这两起案件进行调查后,对直接打人致死的 9名劳教人员和严重违反政策已构成犯罪的干部宋恩陛、王振芳依法逮捕起诉。哈尔滨市公 安局对其他犯有严重错误的干部分别作出停职反省、大会检查等纪律处分的决定。市公安局 为吸取教训,抽调50名干部,由一名副局长带队,对所辖5个劳教队全面进行了检查整顿。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也以此为鉴,全面检察劳改劳教单位。哈尔滨市万家劳教所干警一度打 人成风,劳教人员中“尖子”、“棍”(指牢头、狱霸)横行。市检察院一名副检察长带队到 该所蹲点进行整顿,经过调查,严肃处理了打人干警,狠狠打击了劳教人员“尖子”、“棍 ”,煞住了打人风,使该单位管教工作明显改进,一跃而成为全国劳改劳教工作先进单位。 全省各地监所检察部门都对看守所、收审站内的牢头、狱霸进行了打击。1982年2月,安 达县收审站被收审人员郑海福等人,倚仗干部给予的“二管教”的特权,将被收审人员曹新 华活活打死,将其他3人打成重伤。检察机关逮捕了4名打人凶手,并追究了吴万等2名干部的 刑事责任。1983年8月,佳木斯市收审站被收审人员刘荣建等3人,将被收审人员李国春活活 打死。省人民检察院会同合江分院检察发现,该收审站由于干部责任心不强,一些被收审人 员已成为“二管教”,劳动、管理、采购、追捕等一系列工作都用被收审人员代替,牢头、 狱霸号号皆有,天天闹事。打人花样多、手段狠,令人触目惊心。调查组经与中共佳木斯市 委政法办公室、市公安局共同研究决定,坚决打击牢头、狱霸,纠正了用被收审人员管理被 收审人员的做法。省检察院将这一情况通报全省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