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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受理“两劳”人员及其家属控告申诉案件

  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受理劳改犯、劳教人员及其家属申诉工作,是从1954年开始的。1956 年至1962年上半年,全省共处理这类案件3 781件。处理过程一般是,在接到申诉后, 经审阅申诉材料,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行相符,确系无理申诉的,口头或书面 予以驳回;事实和罪刑有出入的,转原判法院处理;有冤案错案可能的,调卷审查,根据实 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予以平反、减刑或释放;发现其中有隐瞒罪行的予以加刑处理。当 时全省劳改犯绝大多数是从外省调入的。过去犯人的申诉材料,由劳改机关转给原判机关, 多数长期没有处理结果。1957年2月,省人民检察院规定,今后所有犯人喊冤申诉材料,应 由劳改单位及时转送所在地人民检察院,经检察机关审查,除应由劳改单位及时予以驳回者 外,对外地法院判决的案件(包括省内其它市县),要认真查证,如确系冤案、错案,依照工 作程序及时妥善处理。
    1958年3月,省人民检察院对几年来处理的申诉案件进行了认真分析,归纳出三种情况, 分别提出处理意见:(1)原判完全正确而犯人企图翻案、无理取闹的,应一律驳回,并建议劳 改机关进行批判教育,使其认罪服法;故意刁难情节严重者,应依法惩办;(2)只提出次要罪 行,某些情节上有出入而主要罪行属实,判决基本不错的案件,应一律维持原判,并建议劳 改机关说明情况,进行教育;(3)提出的主要罪行或全部事实有出入的案件,应认真查处。 查明确系冤案的,应予以平反,轻罪重判悬殊很大的可以改判;发现重罪轻判的案件,必须 提请法院予以重新判处。在处理申诉案件上,主要是查漏,又要查错,并惩处无理取闹分子。
    1962年至1964年,检察机关自办的申诉案件显著增加。1963年全省共受理申诉案件253 件,其中自办243件,占96%。省、市人民检察院直接处理一批案情复杂不易查证的棘手案件, 并取得一些经验。通过处理这些案件,打击了借申诉之机,进行反改造活动的分子;纠正了 一些冤错和处理不当案件,使“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原则得以全面贯彻。齐哈尔市劳教 人员崔希荣(原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党支部委员)对1958年认定他犯有包庇罪不服, 一再申诉。齐市监委和省法院于1959年先后认为对崔劳动教养的处理正确,一再驳回申诉。 崔不服继续申诉。1962年,齐齐哈尔市公检法三机关组成工作组,对此案进行全面复查,经 详细调查发现纯属冤案,予以平反,恢复其党籍和职务。省人民检察院于1962年3月26日向 全省发了通报,要求从这个案件中吸取教训,克服办案工作中的某些主观臆断,先入为主, 不调查研究的官僚主义作风。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省检察机关按照中共中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通知精神, 迅速行动,积极复查平反在押劳改犯的冤假错案(简称“三案”)。
    1979年至1980年,全省“三案”平反工作大规模展开,各级监所检察部门收到在押劳改 犯申诉案件成倍增加。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分别各种不同情况,按刑事案件管辖范围采取不 同的处理方法。对外地投送罪犯的首次申诉,原则上转当地处理,检察机关积极催办;原判 法院驳回的二次申诉,按审判监督程序转原判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或上级法院;对法院裁定驳 回的转原判上级法院;对当地判的罪犯,由当地检察院或法院处理。对经直接查处,查明确 系申诉无理的予以驳回,并对犯人进行认罪服法教育,同时积极向犯人家属宣传法律和党的 劳改方针政策。1980年,受理在押人犯申诉案2 489件,是历史上最多的一年。经广大 检察干警认真工作,查明确系冤假错案而平反释放492人,纠正判刑畸重案件677件。从1979 年至1981年初,全省在劳改系统共平反在押犯冤假错案2 399件,其中包括因反对林彪、 江青反革命集团而被判刑的338件。到1981年,全省在押人犯中因涉及为刘少奇鸣不平而蒙 冤入狱者14人,全部平反释放;部分案情涉及刘少奇的148人,有143人做了改判。
    1983年,黑龙江省第四劳改支队在押犯王力国写信给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火青,反 映劳改场所存在的一些弊端,提出改革劳改场所现有条件和管理制度等9条建议。彭真、陈 丕显、刘复之、江文等领导均做了重要批示,高检院派工作组会同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 赴第四劳改队调查了解情况,并对王力国反映情况的行为予以肯定。
    同年11月21日,哈尔滨市长林子劳教所劳教人员姜义星死亡,家属控告是被干部虐待打 骂致死。省检察院和省司法厅组成工作组进行调查,查明:姜在改造期间被干警和劳教人员 殴打过,同时还发现该所中队干部中存在严重打骂体罚其他劳教人员的行为。为此,工作组 向中共哈尔滨市委政法委作出书面报告,并提出整顿意见。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分别向省 委、市委做了检讨,并采取有效措施,整顿干警队伍,对全市劳教单位进行普遍整顿。
    各级检察机关在处理“两劳”人员及其家属申诉案件时,摸索出一些好的做法,积累了 一些经验。1985年,泰来县人民检察院受理犯人申诉案件13件,除转出3件外,均自行查处。 三棵树支队犯人关文怀,从1984年写信数10封,上至省人民检察院下至县人民检察院无处不 投,控告干部将他打残,并对加刑不服。县检察院抽调两名干部查证,历时1个月,证明关 的控告大部分失实。于是,他们采取当面逐条驳回的办法,使之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