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对社会改造的检察
社会改造是指“文化大革命”前17年中,对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坏分子、
右派分子这五类分子的改造工作(简称“社改”)。这种社会改造工作,主要由公安机关负责
组织群众进行。从每个监督改造对象周围的群众中,选出10人,组成监督改造小组,然后按
照确定的改造制度和要求进行工作,并定期向治安保卫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汇报情况。检察
机关对社会改造工作的检察,是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1959年的规定,主要是对地富反坏右分
子是否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实行检察,并且检察社改工作中执行政策法律的情况。检察机关
的社改检察的具体任务有3条:一是检察社改对象的确定是否正确,防止发生错漏,尤其是
要注意防止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错误。二是检察五类分子是否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预防
并打击其破坏活动。三是检察在社改工作中贯彻执行政策的情况,既要防止和纠正麻痹大意
放松改造的现象,又要纠正违反政策不讲策略的问题。
第四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后,全省多数市县的检察机关都力所能及地担负起一些社改检
察任务,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一定成效。1958年政法工作“大跃进”中,全省社会改造检察
工作陷入停顿状态。1959年3月,全省政法会议传达了1月中共中央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
精神后,这项工作又有恢复和发展。松花江、合江、黑河3个分院和哈尔滨、佳木斯、宾县、
兰西等市县检察院,抓得较早较好,但多数检察院没把社会改造检察摆上日程。为此,省人
民检察院于1959年6月2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分、市、县院都要积极参加对五类分子的评议审
查,大力开展社改检察工作。各地按省检察院要求,主要是纠正了错漏问题。各地社会改造
工作中普遍存在着底数不清、对象不准确的问题,其中比较严重的是混我为敌,扩大专政对
象范围。据佳木斯等22个市县检察院统计,原定“四类分子”(地、富、反、坏分子)24 808名,经评审发现,有3 674名不应划为“四类分子”,占14.8%。东宁县有1 233名“四类分子”,其中属于错划的963名,占78.1%。“四类分子”中,以错划为“坏分
子”的问题最多。泰来县原定坏分子1 210名,其中993名是错定的,错定比例高达82%。
经过评议审查工作,对这些错划现象做了认真纠正。
全省检察机关还根据“松中有紧”、“再犯从严”的政策,采取逮捕、管制、劳教、戴
回帽子、批判斗争等方法,发动群众对五类分子进行评议审查,打击反动,鼓励进步,有奖
有罚,有升有降,使原来表现好的更加积极,中间的向好的方面转化,表现坏的受到孤立。
建立健全监督改造组织和制度,使“三包一保证”(包生产、包教育、包控制、保证监改措
施)和“十个好人夹一个坏人”等改造措施得以落实。各地普遍建立了“日积、月查、季评、
年总结”的制度,加强了业务建设。
1960年,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协同道外区公安分局,在东原街进行了五类分子摘
帽试点工作。根据“全面运用摘、戴、斗的办法,有摘有戴,少摘少戴,摘多于戴”的策略
原则,对81名五类分子分别给予摘帽、表扬、批判斗争,大张旗鼓地公开处理,有声势,触
动大。不但使绝大多数五类分子认识到只有老实改造才是唯一出路,还激发了家属帮助亲人
改恶从善的积极性。省人民检察院将这种在城市中进行社会改造检察的做法在全省推广。
同年,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深入到偏僻的悦来、新城公社(这里解放前后均是烟匪
区,几次运动都不深不透),组织五类分子开展交枪交毒活动。悦来公社五类分子活动比较
嚣张,郊区检察院就以打现行、挖反动思想为主,对五类分子进行评审。经过评审,多数五
类分子向好的方面转化,表现不好的也发生动摇分化。同时,对包监组织普遍进行整顿,健
全了监督改造制度。通过评审,缴获大烟土780两,长短枪7支,黄金13两,白银和银元各若
干。省人民检察院将这种在农村进行社改检察工作的做法,也转发全省进行推广。
在社会改造检察工作中,不仅检察纠正社会改造工作中的问题,而且充分运用检察机关
的职能,打击五类分子的犯罪活动。1960年,有些五类分子乘国家经济困难之机,散布反动
言论,诬蔑党的领导,幻想复辟变天;行凶、纵火、组织反革命集团、叛国投敌等事件屡有
发生;有的已混入要害部门,利用职权大搞犯罪活动。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同有关部门密切配
合,加强社会改造检察,运用打、挤、防的策略,抓时机、造声势,大张旗鼓地打击敌人的
破坏活动。据哈尔滨、黑河、合江3个分、市院统计,1960年上半年共处理五类分子违法犯
罪案件1 890件。其中逮捕181人,管制274人,教养131人,戴上帽子464人,批判斗争
840人,占3个地区五类分子总数的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