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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控告申诉检察

  人民检察机关进行控告申诉检察,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任务之一,内容包括:受理群 众来信,接待来访;处理涉及刑事方面的控告、检举、申诉和自首问题;承办分管的控告、 申诉案件;通过处理来信来访和办案工作,宣传法律,提供法律咨询;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 治理;综合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反映信息,提供案件线索;打击犯罪,纠正冤假错案,维护 公民的民主权利,发挥法律监督作用。自1950年人民检察机关创建到“文化大革命”发生之 前,控告申诉检察被称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随着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从1981年 开始,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改称为控告申诉检察。
    1951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发布后, 黑龙江地区各级人民检察署配合“镇反”、“三反”、“五反”运动,做了一些信访工作, 主要是自行办理或参与有关部门办理了少量有关破坏经济建设、资本家偷税漏税、盗窃国家 财产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贪污等案件。
    1954年8月,黑龙江、松江两省合并后,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在办公室内设置了公民控 诉科,各分院和市、县(区)检察院配备了专职或兼职人员,专门负责接待人民来信来访工作。 当时主要是办理一部分资本家在公私合营、加工订货、代购代销中违法行为以及奸商破坏统 购统销、破坏税收的违法犯罪案件。1955年至1956年,全省各级检察院发挥了检察通讯员的 作用,检举不法资本家破坏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及财贸系统工作人员贪污、盗窃、与奸商勾结 徇私舞弊的违法犯罪问题。
    1957年下半年至1961年,由于“左”的思想干扰,人民来信来访工作受到削弱。
    1962年贯彻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以后,人民来信来访工作得到恢复和加强。省人民检 察院设立了自办案件处,多数分、市院设立了自办案件科,县、区人民检察院一般都配备了 专职人员,负责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这一时期,根据群众来信来访的内容,重点办理了 揭发、检举基层干部强迫命令、违法乱纪案件。
    1978年全省检察机关重新组建后,省人民检察院设立信访处,分、市院设立信访处(科), 多数县(区)人民检察院设立科(室)。截至1985年底,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建立控告申诉检察 部门74个,配备专职或兼职干部273人。1979年以后,全省检察机关的信访部门,遵照中共 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参与了对“文化大革命”中的冤假错案进行复查处理,平反纠正 了一批冤错案。
    1981年11月,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检察 院信访工作会议精神,省人民检察院召开全省检察机关信访工作会议。为了充分发挥检察机 关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会议决定将检察机关的信访部门改为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专门负责 受理涉及刑律的控告申诉案件。982年至1985年,在严厉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和严厉打击 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中,全省检察机关根据群众来信来访所反映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 供经济和刑事犯罪线索9 078件,与有关部门联合查处1 532件。从中发现犯罪,追 究漏罪;同时,调解人民内部矛盾中易于激化的问题,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 的安定团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