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控告申诉检察
人民检察机关进行控告申诉检察,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任务之一,内容包括:受理群
众来信,接待来访;处理涉及刑事方面的控告、检举、申诉和自首问题;承办分管的控告、
申诉案件;通过处理来信来访和办案工作,宣传法律,提供法律咨询;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
治理;综合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反映信息,提供案件线索;打击犯罪,纠正冤假错案,维护
公民的民主权利,发挥法律监督作用。自1950年人民检察机关创建到“文化大革命”发生之
前,控告申诉检察被称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随着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从1981年
开始,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改称为控告申诉检察。
1951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发布后,
黑龙江地区各级人民检察署配合“镇反”、“三反”、“五反”运动,做了一些信访工作,
主要是自行办理或参与有关部门办理了少量有关破坏经济建设、资本家偷税漏税、盗窃国家
财产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贪污等案件。
1954年8月,黑龙江、松江两省合并后,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在办公室内设置了公民控
诉科,各分院和市、县(区)检察院配备了专职或兼职人员,专门负责接待人民来信来访工作。
当时主要是办理一部分资本家在公私合营、加工订货、代购代销中违法行为以及奸商破坏统
购统销、破坏税收的违法犯罪案件。1955年至1956年,全省各级检察院发挥了检察通讯员的
作用,检举不法资本家破坏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及财贸系统工作人员贪污、盗窃、与奸商勾结
徇私舞弊的违法犯罪问题。
1957年下半年至1961年,由于“左”的思想干扰,人民来信来访工作受到削弱。
1962年贯彻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以后,人民来信来访工作得到恢复和加强。省人民检
察院设立了自办案件处,多数分、市院设立了自办案件科,县、区人民检察院一般都配备了
专职人员,负责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这一时期,根据群众来信来访的内容,重点办理了
揭发、检举基层干部强迫命令、违法乱纪案件。
1978年全省检察机关重新组建后,省人民检察院设立信访处,分、市院设立信访处(科),
多数县(区)人民检察院设立科(室)。截至1985年底,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建立控告申诉检察
部门74个,配备专职或兼职干部273人。1979年以后,全省检察机关的信访部门,遵照中共
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参与了对“文化大革命”中的冤假错案进行复查处理,平反纠正
了一批冤错案。
1981年11月,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检察
院信访工作会议精神,省人民检察院召开全省检察机关信访工作会议。为了充分发挥检察机
关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会议决定将检察机关的信访部门改为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专门负责
受理涉及刑律的控告申诉案件。982年至1985年,在严厉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和严厉打击
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中,全省检察机关根据群众来信来访所反映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
供经济和刑事犯罪线索9 078件,与有关部门联合查处1 532件。从中发现犯罪,追
究漏罪;同时,调解人民内部矛盾中易于激化的问题,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
的安定团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