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接待来信来访
黑龙江地区人民检察机关创建以后,配合“镇反”、“三反”、“五反”运动,认真开
展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黑龙江、松江两省人民检察署分别设置人民检举信箱,在报刊
上发布通告,发动群众检举控告坏人坏事;检察干部深入工厂企业和田间地头,接收群众检
举、控告信件和访问,调查处理案件。据统计,1952年松江省各级人民检察署受理人民群众
来信来访704件(次),自行查办94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22件;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检察署
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657件(次),其中属于检察机关办理的228件,占34.7%。从信访的内
容看,控告违法乱纪的57件,检举反革命的7件,揭发不法的资本家“五毒”罪行的14件,
揭发贪污的23件,不服刑事判决的14件,民事纠纷的113件。省人民检察署组织专人重点查
处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乱纪案件,其中给予刑事处分4件、6人(县、区级干部各1人,村
干部4人)。
1954年《宪法》颁布后,人民来信来访的内容,多数是揭发检举财贸系统工作人员贪污、
盗窃以及勾结奸商破坏粮食统购统销的违法行为;少数是检举资本家“五毒”罪行;还有一
部分告发侵犯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案件。1954年至1957年7月,全省检察机关受理信访35 880件(次),其中自行办理15 880件(次),转有关部门处理20 000件(次)。
1957年,毛泽东主席《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发表后,来信来访数量大幅
度增加。当年,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共受理来信来访77 743件(次),是1954年、1955年两
年信访量的2倍。在这些群众来信来访中,除一部分属于检举揭发违法犯罪的以外,多数是属
于要求解决生产、生活及内部纠纷问题。
1958年至1961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35 528件(次),其中自行办理28 000件,转有关单位办理7 528件。由于3年自然灾害,来信来访中,群众要求解
决生产、生活及内部纠纷问题较多,占信访总数的50%;控告基层干部强迫命令、违法乱纪问
题的占37%;不服政法机关处罚的申诉案件占13%。
1962年至1965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来信来访43 063件(次)。检察机关自行处理19 604件,其中检举反革命和刑事犯罪的2 666件;不服拘留、逮捕、批判和劳教而
申诉的2 151件;控告申诉国家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违法乱纪的6 541件;要求解决
生产、生活问题和民事纠纷的8 246件。这些来信来访,绝大多数来自农民和城乡职工基
本群众,少数是在押犯和被解除劳教人员以及被管制的五类分子。检察机关通过处理来信来
访,对有现行破坏活动的犯罪分子,依法逮捕了138人,拘留了2人;建议由公安机关劳动教
养10人;平反纠正冤错案件197件;驳回无理申诉1 006人;批评教育或建议给予党、政
纪律处分10 685人。对那些要求解决生产、生活问题的来信来访,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了5 318件。
1979年至1981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来信来访59 705件(次)。这些来信来访中,
多数是反映“文化大革命”中的冤假错案问题,其中不服各种刑事处罚的申诉案件占信访总
数的60%以上。仅1979年上半年受理的8 162件信访中,不服法院判刑的就有2 656件,占33%;不服公安机关拘留、劳教、管制的2 152件,占26.4%。对这些要求平反纠
正的申诉案件,经检察机关复查,认为大多数是申诉有理。据统计,1979年至1981年,全省
检察机关经复查,共平反纠正冤错案件536件,571人。
1982年至1985年,在严厉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和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中,
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来信来访62 359件(次)。在这些来信来访中,属于检举、控告经济
领域及各种刑事犯罪问题的占多数,不服各种刑事处理的申诉减少。全省检察机关从来信来
访中发现问题,向有关部门提供犯罪线索,并与公安机关配合查处一批犯罪案件,发挥了控
告申诉检察的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