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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查处控告申诉案件

  黑龙江省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按照办理人民来信来访“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的原则,对公民控告违法犯罪的案件,向有关部门提供线索,转给有关部门处理;对公民不 服政法机关处罚的申诉案件,由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诉讼程序及有关规定进行查办;对各级领 导或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进行自查或联合办理。在“三反”、“五反”运 动中,黑龙江省人民检察署抽调专人,查处群众控告基层干部违法乱纪案件57件,其中向人 民法院起诉5件,受其他刑事处罚4件、6人;建议有关部门给予政纪、党纪处分的12件、12 人。松江省人民检察署查办群众控告坏人坏事案件94件,其中向人民法院起诉22件,占23%; 与有关部门联合查办的23件,占24%。阿城县北窑村民政兼生产委员张禄,勒索群众,强奸 妇女,逼死人命,谎报生产成绩,瞒上欺下,骗取区、县劳动模范称号。群众多次向县有关 部门揭发张禄的问题,一直得不到处理。之后,群众又向县人民检察署检举,经调查,张禄 违法乱纪问题属实,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在报纸上报道,进行公开处理。
    1955年至1957年6月,全省检察机关根据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与公安部门配合,对拘 留、预审、搜查活动中的违法问题进行检查,发现违法问题335件,均依法进行了纠正,并 提出改进措施。全省检察机关还对在押犯或其亲属不服法院判决的申诉案件,配合原判法院 重点复查527件,其中平反纠正冤错案件26件,占4.9%。同时,还建议法院改判了部分量刑 畸轻畸重的案件。1956年1月至7月,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受理不服法院判决的申诉案件10 件。经调阅卷宗和深入群众调查,发现其中原判事实有出入、量刑不当的4件,均建议法院 予以纠正或改判。齐齐哈尔市工商联干部魏玉严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称其在“肃反”运动 中,交待贪污10091元问题,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其妻子与其离婚,高龄母亲无人照 顾,生活无出路。检察院经调阅卷宗发现,原定犯罪事实有出入,又经深入群众查证核实, 原认定贪污数额中,有51.79元是债务关系,按贪污事实认定是错误的。法院接受检察院的 建议后,撤销原判,予以纠正。
    1957年至1961年,由于“左”的思想影响,政法机关办案质量下降。群众来信来访中不 服刑事判刑和劳动教养的申诉案件增多。省人民检察院先后与哈尔滨、齐齐哈尔、合江、牡 丹江分、市检察院共同查处不服拘留、劳教和判刑的申诉案件246件,其中平反纠正21件, 占8.5%。双城县人民法院以反革命罪判处赵玉武有期徒刑15年。赵玉武不服,多次向检察 院申诉。经复查,原判认定赵玉武有意破坏生产队机车及煽动工人退厂的事件,完全是个别 干部捏造的。因此,检察院建议法院撤销原判,并恢复其公职。
    1962年至1963年,群众来信来访揭发基层干部侵犯人权、打骂群众、逼死人命以及财贸 部门盗窃问题增多。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配合,查处干部违法乱纪和贪污案件900件,其中 依法逮捕52人,拘留18人,劳动教养89人。巴彦县松江公社复兴大队五小队社员孙富,因家 中无米吃,在向生产队借粮时,与生产队炊事员于文富发生口角,撕打在一起,被群众拉开。 孙富挨打后,心中不服,去找于文富说理,又被于家兄弟2人打了一顿。孙被打后,躺在于 家炕上要求治伤。于文富找生产队队长郑海芳、大队党支部副书记常德山谎说:“老孙头躺 在我家上不走,还往屋里撒尿”。郑、常2人到于家没问情况,便将孙富拖起来,并令于文 富等人将孙捆绑起来,用车拉到大队部绑在柱子上,两天两夜没给饭吃。第三天,郑海芳捏 造孙富当过土匪、经常不干活、吵闹食堂等罪状,将其送到巴彦港派出所。该所未作调查, 便对孙富严加训斥。孙富因受到非法体罚和污辱,回家后投井自杀。死者家属到检察院控诉, 检察院经调查核实,对造成孙富投井自杀的主要责任者郑海芳和于文富依法逮捕;对参与并 支持犯罪行为的常德山和包片干部张树恩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给孙富捏造事实、向派出所 作假报告的大队长姜殿荣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检讨;对不负责任的派出所长王××,因有其 他问题,作另案处理。检察院与有关部门到孙富家赔礼道歉,并对其家属生产、生活方面的 困难作了妥善安排,孙富家属及亲友表示满意。
    对群众来信来访揭发财贸部门中少数干部贪污公款和虚报冒领国家粮食的违法犯罪案件, 检察院会同发案单位共同调查处理。桦川县人民检察院根据群众来信检举,查处了1个贪污 集团案件。该县新兴公社腰营子生产大队大队长刘凤林和县财政科关玉贤等8人贪污人民币 1 600元,白面700公斤,大米76.5公斤,豆油27公斤,豆饼30块,救济布42.3米, 棉花15公斤,奖售分9 500分。更为严重的是贪污减免农业税款3 500元。经调查犯 罪事实清楚,依法逮捕5名罪犯,追回赃款5 195元。
    全省各级检察院还对部分不服法院判处的申诉案件进行复查,共平反纠正错案10件。佳 木斯市第二铁业生产合作社学徒工孙登华,1959年9月21日因现行反革命罪被逮捕,同年10月 26日市人民法院对其判处徒刑4年,刑满释放后留场就业。孙登华对判处不服,多次向市中级 法院申诉均被驳回;孙又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1964年,市人民检察院派人调查。经查阅卷 宗,走访群众,确认原罪名失实,属于冤案。经请示中共佳木斯市委同意,法院撤销原判。 有关部门向孙登华本人及其家属赔礼道歉,本人及其家属深受感动,孙表示回厂后努力工作, 以实际行动回答党和政府的关怀。
    1978年全省检察机关重新组建后,根据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决议精神,集中力量纠正“ 文化大革命”中造成的冤假错案。1979年至1980年,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法院复查 不服公安机关处罚和法院判决的申诉案件1 152件。这些申诉人,多数是受迫害的干部和 群众,也有起义投诚人员及其家属和亲友。大兴安岭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以反革命罪判处盛 贤5年有期徒刑。盛贤一直不服,多次向大兴安岭检察分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申诉。省院责成大 兴安岭分院承办。分院会同原判法院进行复查认定:盛贤由于对当时社会现象不理解,散布 不满言论,有污辱谩骂领袖之言词,但不是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破坏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 故原定反革命罪而判刑是错误的。遂建议法院撤销原判,无罪释放。大庆市采油四部于年东, 1969年被定奸污妇女罪,判刑12年。该人一直不服,先后写了150余封申诉信给各级领导机 关。经检察院与原判法院共同复查,证明此案实属冤案,遂予以平反纠正。但该人对善后处 理不服,找到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郭庆枫先后6次深入到其所在单位帮助解决,使于 年东及被株连亲友均得到落实政策。
    1981年至1985年,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复查、平反纠正错案210件,占办理申诉案件的2%; 纠正违法案件312件,占办理申诉案件的3%。1983年12月13日,鸡西市人民法院以奸淫幼女 罪判处刘振东有期徒刑10年,该人及家属不服,向省人民检察院申诉。省院立案并责成鸡西 市检察院复查。经复查发现,原认定罪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原判法院复查审理。法 院复查后,决定撤销原判,将刘振东无罪释放。
    全省检察机关在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和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中,通过处理来信,接待 来访,发现犯罪,追究漏罪,向有关部门提供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线索共9 087件。1984 年,哈尔滨、松花江、牡丹江、齐齐哈尔、黑河、嫩江等6个分、市院向有关部门提供经济、 刑事犯罪线索2 537件。根据这些线索,追诉了一批经济、刑事犯罪分子。1985件,牡丹 江市人民检察院向有关部门提供经济犯罪线索355件(其中大要案44件);提供刑事犯罪线索 375件。经有关部门调查,依法逮捕8人,判刑6人,免予起诉2人,追诉漏掉犯罪7人。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从1982年至1985年,与有关部门联合查处从来信来访中发现的经济和 刑事案件1 532件。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从来信来访中揭发的问题入手,查处经济案件7 件,刑事案件158件。阿城县人民检察院从1983年1月至8月的控告申诉案件中,发现26件刑 事犯罪线索,与公安部门共同调查,追究12名犯罪分子,9人被判刑,3人受治安处罚。县人 民检察院接到群众来信揭发县委托商店经理郭相林贪污及流氓犯罪问题,经与县公安局共同 调查,查实郭贪污人民币2 700余元,并利用职权以给女青年晋级提职的手段,猥亵妇女 9人,奸污女青年8人。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8年。1984年,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检察院受理赵 海英控告赵广忠持刀强奸案。全家经组织人力进行调查,查实赵广忠当着赵海英父母的面, 持刀以杀死赵海英相威胁,先将她刺伤,然后又将她拖入小屋奸宿。检察院依法起诉后,法 院对赵广忠依法判处死刑。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把处理“告急”案件,防止矛盾激化,做为综合治理的一项措施。针 对来信来访的不同要求和思想情绪,采取不同方式,疏通思想,稳定情绪,及时派人调查, 与有关部门配合,就地解决矛盾,防止矛盾转化和不良后果发生。特别是对矛盾尖锐的问题, 检察人员坚持进行耐心疏导和法制教育,指出解决矛盾的正确途径,消除上访人的犯罪心理, 把可能发生的恶性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
    1983年10月,山河农场第八生产队农工周金玉到省人民检察院上访,反映其兄周金贵因 不满当地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包庇打死其母的罪犯,而导致报复杀人,被法院判处杀人罪 死刑。他强烈要求上级机关查清包庇犯罪的问题后,再对其兄执行死刑。否则,他要制造更 大的流血事件,杀政法干警。省检察院经请示中共黑龙江省委同意,由副检察长石凤翔牵头, 与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纪律检察委员会、省农场总局派员组成联合调查组,前往 山河农场,对周金玉的申诉问题进行调查,终于弄清了此案的原委:1982年7月11日,周金 玉的母亲张培英发现垛在院外的柴禾丢失,便不指名地谩骂。邻居邓金花以为骂她家,遂引 起纠纷。邓金花到柴禾垛前抽出一根湿杨木棒子,投向周家院内,正打在张培英头部,张当 即死亡。案发后,农场公安机关对邓金花没有采取拘捕措施,拖延4个月后,才向检察机关 报送提请批捕邓金花的案卷。嫩江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和起诉的过程中,又拖延4个月, 才起诉到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法院又拖了3个多月,才判处邓金花伤害罪有期徒刑7年。在案 发后一年多的时间里,被害人的子女不断上访,曾写过申诉状17份,到有关部门上访50多次, 均未得到解决。周家子女强烈不满,扒坟掘墓,携带其母头颅到省、进京告状,又被退回到 基层处理。此时,周家长子周金贵得知邓家要迁回江西原籍的消息,感到为母报仇无望,便 产生报复杀人之念。1983年9月17日凌晨,周金贵手持两把菜刀闯入邓家,杀死邓金花的父母 和姐妹5人,砍伤1人。因此,周金贵被法院以杀人罪判处死刑。调查组本着严明党纪国法又 有利于消除矛盾、增强团结的原则,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并坚持做过细的思想工作。他们先 后调阅两起人命案卷宗16本,深入发案现场,走访现场证人、知情群众90余人,耐心倾听周、 邓两家家属的申诉。经反复研究,认为原定邓金花伤害罪的定性和量刑基本适当;周金贵报 复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应维持原判。对拖延办理邓金花伤害案负有 直接责任的政法干警,分别给予行政降职、记大过、记过处分。同时,对周、邓两家善后问 题作了妥善处理,两家上访期间所用的路费、宿费、误工补助费及丧葬费,由山河农场解决。 周金玉一家要求返籍江苏省、邓家要求反籍江西省,经与有关省和单位协商,均得到解决。 周、邓两家子女和亲友都表示满意。
    全省检察机关通过查处控告申诉案件,认真开展复查历史遗留案件的工作,取得良好成 果。1983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转发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党组〈 关于进一步复查平反政法系统经手办理的冤假错案的意见的报告〉的通知》下发后,黑龙江 省各级检察院,均分工1名副检察长主管复查平反工作。省人民检察院还抽调干部充实到控告 申诉检察处,加强复查历史遗留案件工作力量,并下发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文件的通知。 复查的重点是检察机关重新组建前由检察机关免于起诉的申诉案件;有关部门提供需要复查 的老案;对法院“文化大革命”前判决不服、经法院复查驳回仍有错误可能的再申诉案件; 检察机关发现有冤错可能的申诉案件。其中,对党外民主人士、高级知识分子、华侨、归侨 和台胞、台属的申诉案件,优先复查。同年5月,省检察院在哈尔滨召开部分地、市检察院( 分院)负责人会议,对复查历史老案工作作出具体部署。之后,复查纠正冤假错案工作在全 省检察系统全面展开。同年9月,省检察院又召开部分市、县检察长座谈会,交流前段工作 情况,对下步工作提出要求。哈尔滨市市、区两级检察院,复查历次运动中检察机关免予起 诉的案件369件,已结30件,其中平反8件。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平反历史案件4件。1956年, 宁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预谋杀人罪对东京城林业局尔站林场工会主席温锡禄免予起诉。温对所 定罪名不服,多年来一直向检察院申诉。1974年,东京城林业局与公安局组成复查小组,复 查后决定维持原结论,温锡禄仍不服,继续申诉。1979年,宁安县人民检察院3次派人去温 锡禄家乡(山东)复查,又驳回申诉。1980年,温锡禄到省人民检察院申诉。省院责成牡丹江 检察分院会同宁安县检察院和东京城林业公安局组成专案组再复查。专案组人员找到直接证 人,否定了温锡禄参与密谋杀人的事实。1984年9月,检察院撤销原对温锡禄以预谋杀人罪 免予起诉的决定,使28年的冤案得以昭雪。市人民检察院又同东京城林业局妥善处理善后工 作,恢复了温锡禄的中共党籍和公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