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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聘任检察通讯员

  1951年8月,黑龙江省各级检察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检察署的指示,为了密切检察机关与 人民群众的联系,及时发现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教育干部和群众切实遵守国家法律,开展好 一般监督工作,采取“重点试建,逐步发展”的方针,重点地聘任了一批检察通讯员。到1956 年底,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共聘任检察通讯员6 431名。
    聘任检察通讯员的方法和程序是:(1)做好宣传工作,使各单位的领导从思想上重视,给 予支持;(2)请党委向应聘任单位说明聘任检察通讯员的意义和条件;(3)由各单位提名,检 察院考察,选择历史清白、政治可靠、大公无私、工作认真、有原则性、联系群众的人,作 为聘任对象;(4)征求本人和群众同意后,由检察长批准;(5)召开职工群众大会,由检察机 关向被聘者颁发聘任书。
    检察通讯员是检察机关的助手,不直接行使检察权。其具体任务是:负责搜集国家机关、 企事业部门和工作人员以及公民的各种违法情况,了解群众对政府政策、法令实施的意见, 并进行法制宣传。检察通讯员通过日常活动,深入群众中倾听群众意见,或通过意见箱搜集 群众的控告和申诉等,发现违法情况及时向检察机关报告。
    全省各地的检察通讯员,在积极向人民检察院反映各种违法情况,进行法制宣传,密切 检察机关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等方面,起到了桥梁作用。1953年,黑龙江省人民检察署在 省建筑工程局的两个基层单位聘任检察通讯员61名。这些通讯员协助检察机关共办了41件事, 其中揭发损失浪费问题8件、违反财经制度问题5件、工作人员的历史政治问题4件,建议6件。 省建筑工程局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检察通讯员,揭发该公司人事科科长有严重违法乱纪问题。 经查属实,建议该公司给予该科长撤职处分。
    1957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示,基本上停止了聘任检察通 讯员,只是进行对已有检察通讯员进行巩固和提高工作。1958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 示,检察通讯员全部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