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队伍建设
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历来重视检察干部的选拔和培养,把队伍建设作为搞好自身建
设的首要任务来抓,从而保证了各项检察任务的完成,较好地发挥了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
能作用。
1950年,松江、黑龙江两省各级人民检察署建立后,在中共省委和各级党委的领导下,
按照中共中央和最高人民检察署的指示精神,根据“德才兼备”的原则配备检察干部。标准
是政治可靠、品质纯洁、具有相当政策水平。绝不因为干部缺乏,就来者不拒,滥竽充数。
1954年,最高人民检察署召开人事工作会议以后,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从党委和政府部门及
公安机关调入一批干部,他们政治上可靠,有一定文化程度和工作经验,经过短期训练即可
从事检察工作。同时,还接收了一些政法院校毕业生,他们通过工作的实践,逐步成为检察
机关的业务骨干力量。
“文化大革命”期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机关被“砸烂”,检察干部被送“学习班”接
受批判,之后大部分调离政法战线。
1978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重建后,根据中共中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按照“
慎选干部”的原则和关于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首先将“
文化大革命”前从事过检察工作的大部分干部归队,并从各级政府部门选调一些年富力强的
干部充实检察干部队伍。1982年以后,全省各级党委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工作的指
示》精神,在扩大检察干部队伍过程中,接收了一批军队转业干部和大专院校毕业生。1985
年,根据中共中央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加强地方法院、检察院干部配备的精神,进一步充
实加强全省检察干部队伍。为了建设一支政治上可靠、业务上过硬、作风上精良的检察干部
队伍,省人民检察院不断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定期进行作风纪律整顿,认真搞好业务培训,
积极开展争创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活动,使检察干部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明显提高,基
本上适应了各项检察工作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