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一篇 全体会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黑龙江省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协)全体会议,是全省各党派、 各人民团体、各族各界爱国人士对本省的大政方针和重要事务进行政治协商、实施民主监督 的最重要的形式。
    1954年12月25日全国政协二届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 下简称《政协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委员会、自治区委员会每届任期 四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召集,每 年至少举行一次。”《政协章程》还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下列职权 必须由全体会议行使:一、选举地方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二、听取和 审查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在1982年11月全国政协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新的《政协章程》中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 商会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关于政协各 级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权,新的《政协章程》又补充了两条:讨论并通过有关的决议; 参与对国家和地方事务的重要问题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自1955年至1985年的30年中,政协黑龙江省委员会历经5届,共召开了16次全体委员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