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常务委员会活动
第二篇 经常工作
1954年和1982年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都明确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
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常务委员会由地方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
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其人选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1982年的政协章程还明确规定:各级地方
委员会的主席主持常委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
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日常重要工作。省政协常委会议的主要职能是:召集并主持
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落实政协章程规定的任务和政协全国或地方委员会议所作出的决定;
在地方委员会闭幕期间,审议通过提交同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或政府的重要议案;决定政协
地方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及其领导成员的任免。
30年来,政协黑龙江省委员会的历届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按照章程的规定,
在全体委员会议闭会期间,举行了数十次常务委员会议(大体上每季1次),传达贯彻了中共
中央和全国政协的重要决定,对地方大政方针和经济建设、社会生活等重要事项进行了政治
协商和民主监督,同时,对本会和全省各级政协组织的工作,作出了许多重要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