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六节 法制工作组的活动

  法制工作组由法学界的省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及司法行政部门的负责同志所组成。它的 主要任务是:宣传宪法和各种法律知识,开展法制教育;联系和团结法学界的委员和专家学 者,为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贡献力量;就宪法和法律实施中的问题进行讨论和 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有关方面交议的法律草案进行讨论,提出修改补充意见;反 映政协委员和法学界人士有关法制建设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法制工作组始建于1981年3月6日。1984年工作组成员13人,1985年增至19人。
    一、专题讨论会
    1981年4月18日,召开组会,由组长、省司法局局长王一青传达省司法工作会议精神,随 即进行座谈讨论。8月19日,召开组会,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草案》,提出了修 改意见。1982年6月24日,召开组会,讨论《中国人民防空法》。1982年12月21日,召开组会 ,听取省法律协会会长张景林介绍黑龙江省律师工作情况。
    1985年9月14日,召开法制组全体会议,并邀请省法学研究所、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省 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大学法律系、哈尔滨市人民法院等单位的部分专家参 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征求意见稿)及说明进行了讨论,提出26条修改意见 。9月18日,第七次省政协主席会议听取并原则同意工作组办公室主任王振英关于法制组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提出的修改意见的汇报。
    二、专题调查
    1981年5月,由法制组副组长李鸣和成员罗杞明、高树恩等组成调查组,深入部分监狱、 少管所和劳教农场,就青少年犯罪和劳教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经过调查形成《关于加强青 少年教育挽救失足和犯罪青少年的建议》的专题报告,送交省委、省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
    1983年5月,为了协助教育部门改进本省中学法律课的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和效果, 法制组组成以徐国柱为组长,于绍志、丁水京、罗杞明、何学、曲伯言等为成员的调查组, 在省政协副主席唐连第的率领下,对哈尔滨市、双城县部分中学法律课的设置、教材内容、 教师队伍、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等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中,先后听取了哈尔滨市教育局和 双城县教育部门负责同志的情况介绍,召开四次法律教师座谈会和一次学生座谈会,在双城 县五家子公社中学听了一堂法制课。经过调查,形成《关于我省中学法律课教学情况的调查 报告》,报送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委政法委等有关部门。
    调查组在报告中,肯定了黑龙江省自1980年在初中三年级开设法律课以来所取得的成绩 和工作经验,同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学校法律课教学工作的建议。
    建议修改初三法律课的现行教材。调查组认为,现行教材的内容应从初三学生的年龄、 特点和知识水平的实际情况出发,删去他们不易理解或与他们关系不大的内容,如公检法三 机关的关系等。可适当增加《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违法与犯罪》部分的内容。在教材的 编排上,不应像培训专业干部那样,按各个法的体系安排,列出很多法律条文,而应从权力 和义务的角度出发确定题目,从正面论述违法犯罪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使教材成为教育青年 知法守法的通俗课本。
    调查组建议中学应设专职法律课教师,并要长期稳定下来;同时,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加 强法律教师的培训提高工作;教育部门在修订法律课教材时,要同时编辑出版足够数量的教 学参考资料与教科书同时发行,保证任课教师人手一册。
    调查组认为,现在把内容庞杂的法学基本知识集中在初三学年进行讲授,让没有多少社 会经验的初三学生接受是有困难的,特别是要培养知法守法的一代新人,实现以法治国,仅 仅在初三学年开设法律课是远远不够的。按照胡耀邦在党的十二大报告中提出的“从小学起 各级学校都要设置有关法制教育的课程,努力使每个公民都知法守法”的要求,调查组建议 ,从小学到大学都应设置法律课;根据各级学校学生的年龄特点,把法学知识分开进行讲授 。小学进行日常生活中最常见最基本的行为规范教育;初中进行行为规范、社会治安管理规 范教育;高中进行宪法、刑法、民法、婚姻法等有关法律的教育;大学进行法的基本理论的 教育。从而使学校的法制教育从一般的政治课中独立出来,形成一个由浅入深的阶梯式的完 整的教育体系。
    1985年8月24日至9月4日,法制组组成以徐国柱为组长,何学、毛文明、罗杞明为成员的 调查组,赴佳木斯、双鸭山市和集贤县,就健全律师工作制度,发挥律师作用进行了专题调 查。调查后,形成《关于健全律师制度,发挥律师作用的调查报告》,送交省委政法委员会 、省委办公厅、省人大法制办、省政府办公厅、省委有关书记、常委及省直有关部门。
    《报告》在分析佳木斯、双鸭山等地律师工作形势的基础上,充分肯定了重视律师工作 和发挥律师作用的做法。针对律师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提出六点改进意见和建议:
    1.有关部门通过各种途径,大力宣传律师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及促 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中的作用;明确律师的地位,特别是各级党政和司法行政部门的 领导,要切实把律师工作摆到议事日程,不仅要在思想上重视,而且要在实际工作中给予大 力支持。
    2.提高律师的待遇,改善律师的工作条件;要对律师应享受的政治、生活等待遇作出明 确规定;统一解决律师出庭服装,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妥善解决办公用房和业务用车问题。
    3.端正业务指导思想,克服商品化倾向。中共中央政法委[1984]3号文件《关于印发 陈丕显同志在上海等地听取政法各部门汇报工作时的讲话要点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律师 吃大锅饭的问题要进行改革,律师可以赚钱吃饭的,不能靠国家来养”。这个精神下达后, 各市、县律师事务所都按照省司法厅的部署,对律师经费普遍实行自筹自支的改革,不仅为 国家节约了大量的行政经费,同时也调动了律师的积极性。但是,也出现了向钱看的倾向, 工作中重经济案件轻刑事、民事案件。为此,调查组建议:有关部门应统一经济案件收费标 准。同时,要加强律师队伍的自身建设,端正业务指导思想,克服单纯赚钱的商品化倾向, 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4.对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做必要的修改。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 取得律师资格,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考核批准,报司法部备案。”而现实 律师资格的取得,考核由基层司法局进行,审批权在司法厅,这样就出现了审批不及时的问 题。因此,建议有关部门,从改革的需要出发,将律师的审批权下放到市、县司法局,使律 师的考核与审批为一体。目前,有的市、县将律师顾问处改为律师事务所,名称不统一。因 此,有关部门应尽快统一律师工作机构的名称,以适应工作的需要。
    5.成立全国律协和基层律协。律师协会是我国人民律师制度的组成部分,对维护律师本 身的合法权益,交流工作经验,指导工作,增进律师工作者之间的联系,都有积极作用。目 前从全国到基层,只有省一级建立了律师协会,这给律师开展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因此, 应尽快成立全国律协和市、县律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