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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对市县政协工作的指导

  1954年和1982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都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 国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对下一级地方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关系”。这种关系体现在省政 协的工作实践中,就是指导市、县政协为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和 政协全国委员会所做的全国性决议,以及省政协全会及常委会所做的全省性决议而做好工作 。
    从省政协成立至1983年4月五届一次会议之前,对基层政协的指导工作由省政协办公厅秘 书处负责;1983年4月以后,省政协机关设立了综合处,基层指导工作划归综合处负责。由于 没有建立专门机构负责此项工作,因而省政协对市县政协的工作指导方面,做的不十分得力 。这一点,在历次全会上所作的省政协常委会工作报告中,几乎都有所提及。
    然而,省政协机关在日常工作中,还是注意到密切同市县政协的联系,尽可能对基层政 协工作给予指导。主要表现在:邀请市县政协主席参加省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 ;通过对地方政协工作的调查研究,适时召开全省或地区性专业会议,交流经验,研究解决 市县政协工作中带有共性的问题;通过组织市县政协之间相互观摩学习、沟通信息,促进基 层工作的开展;通过下发文件、印发简报、学习资料,推动基层政协干部的学习和落实全国 政协及省政协委员会议的有关决议,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