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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省政协机关机构

  1954年12月25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 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可 以按照需设工作机构,或者只设若干工作人员。”根据这一规定精神,1955年8月22日,中国 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黑龙江省第一届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 议黑龙江省委员会秘书处的编制和分工的决定》规定:省政协设秘书处为政协省委员会的常 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在秘书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会务工作。
    秘书处初建时,行政编制为8人;下设秘书组和宣传组。
    1956年5月,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协工作,省政协机关又增加了11名编制,到当年年底,省 政协机关实有专职干部11名。
    1957年1月,省政协机关的19名编制全部配齐。这时的政协机关,设有专职驻会副秘书长 1人,秘书处原来的两个组分别改为秘书科和组织联络科;同时建立了学习委员会办公室。
    1957年5月20日,黑龙江省编制委员会拨给省政协关司机和炊事员编制各1名;同年7月1 8日,省编委批复省政协,在现行编制基础上再增加3名编制。至此,省政协实有行政编制24 名。这时,省政协设有专职驻会主席1人,驻会副秘书长增加至2人。
    1964年12月19日,于天放到省政协担任驻会副主席,为适应工作需要,省编委再次为省 政协增加编制3名。
    从1955年政协黑龙江省委员会建立,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发生之前,省政协机关实 有人员编制27名,机构基本无变化。
    1976年5月24日,省编委批复省委统战部,同意恢复省政协秘书处、编制15人,列行政编 制。
    1978年4月21日,省编委批复省委统战部,同意省政协编制增加至26人,均为行政编制; 同意省政协设秘书处、学习室。
    1979年3月27日,为加强省政协科技、文化、教育、医药卫生、台籍华侨、工商、对台等 工作组的工作,省编委同意省政协增设工作组办公室,不另增加编制。工作组办公室为处级 单位。
    1981年7月10日,省编委通知省政协,经省委同意,省政协成立行政处、文史资料研究委 员会办公室。
    1982年2月17日,省编委通知省政协:经省委同意,省政协增设办公厅(厅级)、地方政 协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提案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处级);增加行政编制20人,省政协编制总 数为46人。
    1983年8月19日,省编委通知,省委原则同意省政协所报机构改革方案,内部机构设:办 公厅(厅级)、秘书处、行政处、综合处、工作组委员会办公室、文史研究委员会办公室、 学委会办公室、提案委员会办公室。
    办公厅领导秘书处、行政处、综合处。
    1983年11月24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编委《关于核定省级党政群机关人员编制方 案》的通知,明确省政协编制数为55人。
    1985年2月25日,省编委下达关于省政协增设机构和增加编制的通知:根据省委第二十一 次常委办公会议决定:政协黑龙江省委员会增加行政编制30名(增编后的编制总数为85名) ;建立祖国统一工作委员会、咨询服务委员会,两个委员会下设1个处级办公室。政协办公厅 增设政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