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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做好人大司法监督工作

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做好人大司法监督工作

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做好人大司法监督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姜 杰
  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进一步转轨和政府职能的逐步转变,更多的经济关系、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依赖于司法机关的调整,不服司法机关裁决、处理的案件和反映司法机关司法不公的问题也越来越多。我们高度重视司法监督工作,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党的基本路线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不断加大司法监督力度,努力增强监督实效,有力地促进了司法机关进一步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保护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一、切实提高对人大司法监督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不断增强监督的自觉性
  近年来,地方司法机关及其广大干警认真执法,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经济建设服务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还比较突出,执法不公和司法腐败问题已经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有的执法人员徇私枉法,办关系案,办人情案;有的执法人员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滥用职权;有的执法人员贪赃枉法,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见利忘义,收受贿赂;也有的司法人员违法执行,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不公、司法腐败从根本上破坏和动摇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公正与正义的基础。“法令行则国治,法令驰则国乱”。认真开展司法监督,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不是可监督可不监督,而是必须监督,否则就是失职。人大加强司法监督是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大力推行依法治省进程的需要;是防止和消除司法腐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也是不断改进执法状况,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的客观要求。我们始终把司法监督作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纳入常委会的重要议事日程,除由常委会一名副主任分管此项工作外,常委会主任亲自抓。每年年初都召开一次常委会与司法机关的联席会议,专门研究部署人大司法监督工作,提出司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和要求。还从市司法机关选调业务素质强的得力干部充实到内司委工作,由原来的4人增加到6人,从而为人大司法监督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运用多种形式开展司法监督。不断增强监督的针对性
  (一)认真听取公安司法机关工作汇报,搞好审议监督
  听取和审议公安司法机关工作报告,是人大常委会开展工作监督的基本形式。几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和内务司法委员会每年都选择3至4项内容听取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报告。一是精选议题。突出为发展经济、维护稳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督促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先后听取和审议了依法治市、“三五”普法决议执行情况、反贪污贿赂、法院执行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项工作报告。二是审深议透。始终坚持执行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关于进一步提高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的若干规定。会前开展相关的“三查(察)”活动,并经内司委专题审议;会中充分发扬民主,围绕议题一题一议,增强了审议深度。三是充分行使决定权。听取审议报告后,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权是审议工作的深入和升华,是提高会议质量的必然结果,也是司法监督工作不断走向科学规范的具体标志。这几年我们结合超前研究和深入审议,先后作出了关于深入开展反贪污贿赂、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和认真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有关问题意见等决议决定 8个。去年还重新修订了监督司法工作的暂行规定。常委会会议不作决议决定时,就形成具有很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审议意见,交公安司法机关办理。如1998年我市社会治安出现波动,杀人抢劫和入室盗窃等严重刑事犯罪一度比较突出。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后,向“一府两院”发出了关于对我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的审议意见,并责成内司委跟踪督办。此后,内司委专门听取了公安司法机关的报告,逐条落实审议意见,有力地促进了社会治安明显好转。
  (二)改善执法检查方法,强化执法检查力度
  执法检查是人大法律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几年来,我们按照“到位而不越位,用权而不扩权,支持而不干预”的原则,先后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决定、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15个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一是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和法律实施中的突出问题确定检查内容,增强执法检查的针对性。我们把司法部门在审判、执行、执法、反贪等方面群众反映大的问题作为监督重点,开展执法检查。如1998年 3月,我们围绕法院执行难的问题,对法院执行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题检查。除听取汇报外,查阅案卷 100宗,走访案件当事人100余人次,召开座谈会8次,全面、深入地了解执行工作情况。鉴于执行难已成为审判机关执法工作的瓶颈,为不断加大人大司法监督力度,市人大常委会适时作出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同时向市法院交办26件执行积案,并在要求的期限内得到依法执行。二是跟踪检查督办,增强执法检查的实效。在执法检查中,我们着眼于抓执法中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2000年9 月下旬,市人大常委会抽调20余人,由领导带队,对市公安司法机关执行修改后的刑法、刑事诉讼法情况进行为期一个月的执法检查,审查案件243 件。针对执法中存在的超期办案、超期羁押、非法拘禁、刑讯逼供、以罚代处等问题,常委会明确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开展一次自查和认真进行整改。12月份,常委会主管领导带队再次深入有关县(市),对执法检查中发现明显存在问题案件的处理情况及时对办案人的责任追究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敲钟问响,使20余件有问题的案件得以纠正。如某县检察院在查办卢某挪用公款143 万元案件时,案件已侦查终结,但长达三年之久没有移送起诉。我们提出了纠正意见后,不到三个月就移送起诉,卢某被法院判刑9 年。三是执法检查同抓正反两方面典型相结合。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我们注重对秉公办案、严格执法的先进典型进行大张旗鼓地宣传,弘扬正气;对违法行为予以追究、曝光。2000年 8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全市司法监督工作会议,对经调查和社会公认的22个执法先进单位和个人分别授予了“人民满意执法单位”和“人民卫士”荣誉称号。同时,通报了公检法机关7 起典型违法案件。抓正反两个方面典型,此举在全市公安司法机关引起强烈反响和震动。
  (三)开展代表评议,不断拓宽人大监督渠道
  评议是依靠代表和群众做好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一种好形式。我们组织61名市人大代表适时开展了对市公检法三机关的评议,历时半年。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和大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参加了评议。经过准备、调查、评议、整改四个阶段,使评议取得了明显效果。一是开展调查。市人大常委会要求被评议单位先行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参加评议的代表分若干组,深入到公检法机关的各个部门进行深入调查。通过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走访有关单位、接待群众来访等形式,了解和掌握被评议机关的执法情况和有关问题。同干警谈话499人次,召开100多个1050人次参加的座谈会,接待上访群众 222人次,走访有关人员57人次。二是案件审查。公检法机关的工作情况主要体现在办案上,为了深入了解执法情况,评议时专门成立了案件审查组,从市公检法三机关和市纪检委抽调25名同志,分成三个组,分别审查三机关办理的案件。通过阅卷审查,深入调查,分析研究,提出审查意见,为评议提供依据。共审查案件245 件,在实体和程序上存在问题的93件,占 38%。三是召开评议大会。在广泛深入调查的基础上,代表们对问题进行分类排队,分析研究,明确重点,认真准备评议发言材料。在三机关分别召开有全机关干警参加的评议大会。代表在评议时踊跃发言,既讲客观事实,又讲法律依据;既有表扬,又有批评。谈成绩客观公正,讲问题一针见血,提建议切实可行。评议案件以案论法,有理有据,使公安司法机关心悦诚服,对他们触动很大。四是认真督促整改。三机关都制定了整改方案,成立了整改领导小组,把搞好整改当作接受人大监督的实际行动。市人大常委会督促各机关认真进行整改。三机关通过整改,加强了班子建设,端正了执法的指导思想,提高了办案质量,交办的64件案件都做了纠正和解决。干警队伍也普遍进行了整顿,对各种违法违纪干警进行了严肃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16名,清除公安司法队伍的9 名,追究刑事责任的4名。通过评议,还发现一批秉公执法的先进典型, 由市人大常委会给25名同志分别授予优秀人民法官、优秀人民检察官、优秀人民警察荣誉称号。这次评议有力地推动了公检法机关的工作,提高了执法水平;加强了公安司法机关的队伍建设,提高了干警的素质;完善和强化了人大监督职能,拓宽了监督渠道。
  (四)把好两院法职人员的任免关,力求监督事与监督人相结合
  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我们通过加强对两院法职人员的任免工作, 把监督事与监督人紧密结合起来,增强了监督实效。 1998年,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事任免工作的意见》,对两院法职人员实行任前考察、任后监督制度。任前由市人大内司委与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办公室联合组成考察组,通过召开代表座谈会、个别谈话、广泛听取群众及拟任人员工作单位意见等形式,对拟任人员的思想政治觉悟、廉洁自律、专业知识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进行全面调查。同时对拟任法职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不及格的不予任命。几年来,共接受法检两院提请的法职人员78人,其中有 6名因法律知识考试不及格和经任前考察不符合任职条件而退回提请。为进一步提高公安司法干警的法律素质,1999年5月,我们对260多名市公安司法机关中层以上干部进行了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等法律知识进行考试。针对部分执法人员法律素质不高、法律知识面单一、运用和操作法律的能力不强等问题,向全市公安司法机关下发了通报,提出了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业务素质等 4项意见。这次考试在全市公安司法机关反响很大,增强了广大干警学法用法的紧迫感和严格执法的责任感,对于提高执法人员的公仆意识和法制观念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加强个案监督,不断增强监督的实效性
  司法机关工作的中心是办理案件,其是否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司法以及廉政建设情况都体现在办理具体案件之中。离开具体案件谈监督,既无的放矢,也容易流于形式。为此,我们注意从省人大常委会、市委交办的案件和代表视察、评议、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以及群众来信来访中的一些典型违法案件中实施个案监督。在个案监督中,严格遵循依法办事、不代行司法职责、集体行使职权和注重事后监督的原则。1997年以来,共确定个案监督案件66件,其中涉及公安机关17件,检察机关9件,审判机关38件,司法行政机关2件。对列入个案监督的案件,先通过调卷审查、听取汇报等方式全面了解案件事实,提出具体监督意见,必要时请法学和司法工作专家提出咨询意见,之后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内司委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正式启动个案监督程序的案件,由内司委对有关司法机关制发执法监督书,提出监督意见交司法机关办理,以此启动司法机关内部的制约机制,纠正违法案件。如张玉海非正常死亡案。1998年 8月,某区公安分局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以抢劫嫌疑对张玉海刑事拘留,后以抢劫罪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检察机关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予批准。后又提请市劳教委对张劳动教养,又未获批准,造成超期羁押。期间张玉海在看守所被同监号羁押人员殴打致伤,造成感染性休克死亡。家属到市人大常委会上访申诉,我们派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办案单位按照市人大监督意见,追究了违法办案人的责任,并对死者家属给予了一定的经济赔偿。为扩大个案监督实效,举一反三,我们坚持做到违法案件不纠正不放过,案件违法的原因查不清不放过,违法办案人员的责任不追究不放过。通过人大个案监督,市公安司法机关已纠正违法案件48件,占列入监督案件的 72.8%,追究违法办案责任人70人。通过强化司法监督,改善了发展环境,促进了司法公正,为推进我市法制建设和实现依法治省闯出了一条新路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