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党政机构改革情况综述
要事综述
全市党政机构改革情况综述
全市党政机构改革情况综述
根据中央机构改革的总体部署,按照全省市县乡机构改革工作会议的要求,市委、市政府先后召开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门研究机构改革工作,成立了以王国学同志为组长的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并于2001年11月19日召开全市机构改革动员大会,具体部署了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方法、步骤、时限要求,由于领导重视,组织落实,工作精细,截止2002年 3月末,全市县乡三级党政机构改革工作全面完成。初步建立起结构合理、职责清晰、管理科学、廉洁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
一、市直党政机构改革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大力精简了机构和人员编制。这次机构改革本着“先精简,后定编”,通过编制控制内设机构的数量,依据内设机构配置职能的原则,在编制核定上,先按照机构改革编制总的精简27% 的比例,对省核定的编制进行预分,直接与各单位进行沟通,面对面落实精简任务,然后征求各战线主管领导的意见,根据实际需要,对预分方案进行微调,最后经市编委会决定下达。在机构设置上,按照编制3人以下不设科室,业务科室比重不低于65%的原则,对各单位的内设机构进行核定,并尽量加大业务科室的比重,减少自身服务机构的数量。明确了市委、市政府设在各部门的机构和各部门的内设机构一律为科级,否决了一些单位内设机构升格的请示,有22个市定升格机构被降格。改革后,市直党政部门由55个减为49个,减少6个,精简11%;党政部门内设机构由604个减为478个,减少126个,精简21%。全市行政编制由3 760名减为2 745名,完成了27% 的精简任务。其中市委机关精简20% ,政府机关精简29% ,群团机关精简25%。公安司法机关编制由502名减为 452名,精简10%,并取消了临时编制和政法部门市定编制的审批,清理临时编制15名,核减政法部门市定编制47名。农业开发办等单位行政编制改定事业编制36名。与此同时,明确了核定领导职数的依据和原则。即部门领导职数和合署办公机构的领导职数分别核定,挂牌机构正职兼任,副职单独核定,设立直属党委的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兼任,高配干部职数不作为核定非领导职数的基数;部门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编制3人设1职,4—7人设2职,8人以上设3职,最多不超过4职。通过重新核定,部门领导职数由327名减为282名,减少45名,精简14%;部门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由1 547名减为829名,减少718名,精简46%。
为保持稳定,实现机构改革平稳过渡,积极组织富余人员分流。采取全市统一平衡、统筹调配的办法,对于分流任务偏重的单位,实行先分流、后竞聘上岗,避免造成人为的矛盾;对于分流任务较轻的单位严格把关,不准机关外的人员参加竞聘,使分流工作进展顺利,市直机关共分流人员1 502名。
二是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在职能转变工作中坚持政企分开与政事分开的原则,对党政工作部门职能进行分解归类。通过改革,共清理、取消、合并、下放阻碍经济发展的职能 152项,体制改革上收省里39项,强化和增加了为经济发展服务的职能55项。把工业、贸易、房屋、城市公用等专业经济管理部门的行政职能划入经贸、建设等综合管理部门,集中精力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把农业、农机、水产等农业农村工作管理部门的行政职能并人到农业委员会,强化对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的指导和服务,使单一职能的服务和指导,向综合管理、整体服务方向发展。对于上次机构改革行政性公司转为企业公司仍承担的部分行政职能,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将其划归政府有关部门。摘掉挂在黄金公司的黄金管理局牌子,相关职能划归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摘掉挂在盐业公司的盐务管理局牌子,将盐政执法职能移交给重新组建的盐务管理局;撤销设在热力公司的热力管理办公室,职能移交给建设局的集中供热管理办公室。对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进行了相应改革,实现了政事分开和事业单位转为中介组织。将具有行政职能的爱卫办、防汛指挥部分别并人卫生局和水务局;将公证处由国家公证机关改为按事业单位管理的中介组织;将律师事务所、涉外律师事务所划出编委口,走向市场,履行中介机构职能;撤销机场指挥部办公室、国债服务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评估事务所、专利事务所、司法函授站等7个事业单位,共收回财政拨款事业编制5名,自筹经费事业编制38名。对142 个议事机构和临时机构进行了全面清理整顿,撤销69个,改为独立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或挂牌机构的52个,合并1个,上划省1个,保留19个,精简幅度达87%。
三是较好地理顺了工作职能。按照党政管理体系科学化的要求,采取部门协调、编委界定、领导决策等措施,明确了权限和主从关系,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理顺了市区与郊区的土地与规划管理职能,将郊区的土地、规划机构划归市里,实行统一管理,加强了对土地使用和城市总体规划的统一领导;理顺了人事局与教育局职称评聘管理工作的主从关系、人事局与劳动局技工培训与晋级的办理程序;理顺了外事侨务办公室与外贸局赴俄出国团组的审批职能、农业委员会与畜牧局饲料市场的管理职能、建设局与水务局城市水资源开发利用与管理的职能。
四是切实改革了行政审批制度。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自2000年12月起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过宣传动员部署、自我清理整顿、集中审核裁定三个阶段,共梳理出行政审批事项1 106项,减少 566项,占总数的51.2%,超额完成了省政府下达的减少审批事项40%以上的工作目标。第一批减少的审批事项于2001年3月13日在《佳木斯日报》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也紧密结合“三定”工作,按照对没有法律依据的坚决取消,可改为备案制的一律改为备案制,可由市场机制替代的一律通过市场机制去进行清理,超额完成了省下达的减少审批事项的硬性指标。
五是规范了行政执法体制。为健全和完善依法行政体制,规范执法范围和程序,在这次机构改革中,综合设置了精干、统一的行政执法队伍,实现了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制度,强化了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将市容监察、城建监察、规划监察、市政设施监察和园林监察等职能进行集中归并,组建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为全国相对集中行政执法的试点单位,先行一步,起到了示范引路作用。将原安全生产办公室的职能、劳动局的劳动安全监察和非煤矿山监察、地矿局煤炭行业监督管理职能、经贸委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能进行集中归并,组建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全市的安全生产实行统一的安全监督和指导。
二、县(市)区机构改革全面完成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全市各县(市)区的机构改革与市直同步进行。 5个区党政机构由119个减为111个,精简6.7%;行政编制由1 104名减为785名,精简 29%;党政领导职数由46名减为36名,精简21.7% ;司法机关专项编制由39名减为14名,精简10%。6个县(市)党政机构经过调整,数额与改革前大体相等。行政编制由 3 156名减为2 431名,精简23%;公安司法机关专项编制由577名减为 519名,精简 10%;党政领导职数由58名减为54名,精简 7%。县(市)区党政机关由于存在自定编制或超编,以及人员分流渠道狭窄、财政困难、精简任务重等情况,人员分流难度相对较大。但各县(市)区认真掌握政策,谨慎实施改革,人员分流工作得以稳步进行。
三、乡镇机构改革稳步推进
为配合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乡镇机构改革先行启动,2001年3月6日进行部署,到4月3日已全部结束。全市4县2市1区74个乡镇党政机关平均设置3个综合性办事机构,即党群办、政府办、财税办。县委、县政府驻地镇和国家、省市确定的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镇(驻地镇 7个,试点镇7个)增设 1个综合性办事机构,即街政办。事业站(所)按照综合治理的原则,平均设置 5个机构。其中统一设置的机构有 4个,即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农业经济管理中心、文化广播服务中心、计划生育指导中心,各乡镇因地制宜设置事业机构 1个。乡镇机关行政编制和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编制均按20%进行了精简。乡镇领导职数按5职配备,即党委书记、乡镇长、党委专职副书记各1职,副镇长2职,县委、县政府驻地镇和国家、省、市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镇增设副镇长1职。通过改革,乡镇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由663个减为280个,精简58%事业站(所)由980个归并为370个,精简62%;行政编制由3 279名减少为2 622名,精简 20%;事业站所的编制由3 465名减少为2 770名,精简20%;乡镇领导职数由1 121名减少为602名,精简46%。与此同时,通过采取挂职锻炼、充实基层事业站和离岗休养等办法,全市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分流富余人员1 329名,占应分流人员的98%。
四、及时进行了机构改革的检查验收
为进一步巩固机构改革成果,全面实现预定目标,市编委适时组织了机构改革的检查验收。
一是部署自检。2002年 3月向市直机关和县(市)区部署了机构改革自检工作,要求各单位把职能转变、理顺关系、机构设置、领导职数、内部机构、人员编制、分流人员、制度建设、简政放权等作为自检的重点,并要求各单位在自检的基础上逐级写出自检报告。各县(市)区的自检工作在4 月初基本完成。
二是普遍检查。市编委、市人事局组成联合检查组,采取召开会议、电话督促、听汇报和下基层实地检查等办法,从4月初开始用1个月的时间,对市直机关68个部委办局和11个县(市)区的机构改革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对个别单位存在的转变职能不到位、理顺关系不彻底、新的运行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进行了及时的协调和处理,使各项改革措施得到全面落实。
三是重点抽查。按照省编委《关于做好市、地、县、乡党政机构改革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精神,对一些部门和单位的“三定”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了抽查,对行业管理办公室存在的人、财、物还权于企业不彻底的现象进行了纠正,解决了虚放实不放的问题;对市辖各区分流人员派生出来的事业单位予以撤销,解决了明分暗不分的问题;对撤销、合并的部门,督促其及时摘掉行政局的牌子和更换印鉴,解决了名不符实的问题,做到了执行改革方案不走样、不变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