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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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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情况】 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辖五区六县(市)11个基层法院、29个派出人民法庭,现有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 758人。2003年,市中院出色地完成了全年各项工作,被省委政法委授予全省政法战线为经济建设服务标兵,被省委、省政府授予省级文明单位标兵。市中院刑事、少年审判庭荣获全国青少年维权岗先进集体,富锦、桦南、汤原、前进法院荣获全省人民满意好法院,东风区法院荣获全省人民满意好法院标兵,并荣记集体二等功。同江法院、市中院民一庭分别荣获全省政法系统学创活动单位标兵、全省为经济建设服务先进集体,任贵帮等30余名干警受到省、市表彰和奖励。
  【审判工作】 认真实施五年发展规划,创新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共受理各类案件17 815件,审结15 049件,解决诉讼标的额32 247.3万元。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
  【维护社会稳定】 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全年受理一审刑事案件 1 431件,结案1 339件,结案率为93.6%。在审结发生法律效力的1 193件人犯中,判处“三大刑”127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352人,重刑面为29.7%,有力地打击了犯罪,保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惩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全年受理一审经济犯罪案件 692件,审结657件,判处人犯147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 357.7万元。严厉打击“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犯罪,审结“法轮功”犯罪案件11人。加大调处各类纠纷力度,审结各类一审民事案件8 282件,结案率为90.3%。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全年审结各类一审行政案件 101件,审结率为73.2%。实行院长集体接访制度,共接到来信 481件,接待上访人员936人次,处理告诉、申诉和诉讼来信409件,体现了司法便民的宗旨。
  【为经济建设服务】 加大为经济建设服务力度,支持企业经济发展,依法调节经济关系,共审结各类一审经济纠纷案件3 018件,比上年下降3.8%;解决诉讼标的额26 849.3536万元,比上年下降43.4%。加大执行力度,执结各类执行案件3 050件,执行标的额32 889.4万元。对经济确有困难的企业和当事人实行司法救助,共批准缓交诉讼费85.2万元,对62名公诉案件的被告人依法指定律师为其辩护,保证弱势群体能打得起官司,维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审理国家赔偿案件27件,确定行政机关赔偿请求31万元。
  【审判监督】 认真履行审判监督职能,共审结各类上诉案件 566件,其中发回重审85件,改判50件。审结再审案件 108件,其中改判43件,发回重审17件。审结抗诉案件84件,改判23件,发回重审4件。
  【审判改革】 在严格实施“大立案”格局、强化审判管理、推行审判长责任制之后,又推出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制度,共结案5 838件, 占一审结案的71%;审理刑事案件438件,占刑事一审结案的33.1%;审限内结案率达98.9%,平均审理时间缩短3.4天。
  【两庭建设】 加强两庭建设,有效地改善了法院、法庭的工作条件。29个法庭中有22个实现了自管房产,办公用房总面积达8 500平方米,有20个法庭面积达到200平方米。市中院对现有办公楼进行了改造,实现了审判区与行政办公区分离, 立案、信记1、法鉴相对独立,设立了大中小共 5个审判法庭。新购置了电脑、复印机、车辆、速印机,市中院和部分基层法院安装了程控电话,更换了办公桌椅,开设了宽带网。
                                     (潘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