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 1987年,市、区检察院依法履行了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和监管场所执行活动的监督,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三十一次会议作了“两个监督”的工作报告。
在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中,注重一个“严”字,突出一个“快”字,抓住一个“准”字。坚持在供证不一中防错,在审查共犯时防漏,在履行监督职责中纠正违法。1987年,在批捕环节,追捕漏犯 1人,防错15人,纠正违法37次,其中下达纠正违法通知书11份,口头纠正26次。对证据不足的自行补充取证292份。在起诉环节,追诉漏犯 9人,提起抗诉案5起,纠正侦查、审判活动中的违法43次。
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了监督。监所检察工作,根据省检察院监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配合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的斗争,依法对看守所和劳动改造机关执行政策法律和劳改、劳教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监管场所的犯罪案件和安全防范工作加强了检察监督。全年对监管场所检查 243次,其中主管检察长检查34次。受办申诉15件,办理案件4件。通过监督,建议撤销不合法劳动场所7个,纠正超期羁押案件5件、13人。协助监管单位预防逃跑8人,防自杀1人,防事故8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