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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预算外资金管理细则

大庆市预算外资金管理细则

大庆市预算外资金管理细则



                 庆政发〔1987〕12号
             1987年2月19日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和《黑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预算外资金是国家预算资金的补充财力,是各部门、各单位按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自行提取、收取、自行使用的不纳入国家预算的财政资金。这项资金主要包括。地方财政部门管理的各项附加收入和按国家规定集中的各项资金;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掌握使用的不纳入预算的资金;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各种专用基金、利润留成及主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地方及其主管部门所属单位未纳入预算的全民所有制企事业收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预算外事业单位和社会使用团体建立的对外有经营活动的全民所有制服务公司收入;乡(镇)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必须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各种预算外资金的收费项目,标准、提取比例、留成比例,都必须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增设预算外资金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改变收费比例。
  第四条预算外资金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要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计划执行,切实保证规定用途资金的需要。预算外资金应先收后用,量入为出,自求平衡,专款专用,不准挪用。
  第五条预算外单位人员的经费开支,必须按编委批准的编制和计划劳动部门批准的劳动工资计划以及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开支标准执行。
  第六条凡用预算外资金安排基本建设的(含购买商品房),必须严格执行“先审后存,先存后批,先批后用”的原则,由财政部门审查资金来源,提前半年将资金存入财政设在建行的专户,足额后转入建设银行专款户,经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由建设银行按规定监督拨款。
  第七条用预算外资金购置专控商品,要先向市财政局提出计划,然后再按规定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审批。
  第八条基本折旧基金要专款专用,用于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不得挪用搞基本建设。对于少数需要技术改造与基本建设项目结合进行的,要经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编制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计划,按规定程序申报,经计划、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生产发展基金的提取和使用,必须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核定比例,先提后用,专款专用。
  第十条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没有纳入预算的各种收入、收费,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结余、全民所有制预算外企业的税后利润和乡(镇)的预算外资金等,由财政部门实行专户储存、集中管理;收入按规定存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按财政审批的计划执行,由银行监督拨款。
  第十一条国营预算内企业掌握的各种专用基金,实行计划管理,由各单位编制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查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十二条企业丰管部门集中的各种资金,实行政策引导、计划管理。收入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支出用于企业的部分按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计划执行,用于主管部门本身的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实行专户储存、集中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一律按统收统支办法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各单位必须在开户银行设立收、支两个帐户。收入帐户专门储存各项收入,不准坐支或办理支出业务;支出帐户储存财政部门给各单位的经费拨款收入,列销本单位的经费支出。
  第十四条预算外资金原在银行计算利息的存款户转入财政部门的“89”专户储存后,可继续计算银行存款利息,定期付给存款单位;原在银行不计算利息的存款户转入财政部门的“83”专户储存,仍不得计算银行存款利息。
  第十五条预算外收入、收费向财政部门缴款时,必须统一使用省、市财政部门印制的《预算外资金缴款书》;财政部门给各单位拨款时,统一使用《预算外资金拨款通知书》。各单位的预算外收入,必须按月、分次、及时通过银行将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局,各专业银行要大力协助和监督缴款和拨款。
  第十六条集中管理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开支,由各单位编报年度计划,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按计划执行;正常经费分月拨款,购置、修缮、会议、业务等专项经费,实行专项审批。
  第十七条 由财政部门实行专户储存、集中管理的预算外资金,除保证各单位正常资金使用外,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充分发挥间歇资金的作用,扶持生产和事业的发展,促进微观经济搞活,建立宏观经济控制和调节的机制。
  第十八条参加集中存款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生产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向财政部门申请借用集中的资金。
  第十九条集中的间歇资金,实行有偿定期借款,并根据不同情况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手续费收取标准:借款时问半年以内的,收取手续费1%;1年以内,收取3%;2年以内灼,收取4%;3年以内的,收取 5%。借款单位要与财政部门签定协议书,按协议书规定按期还款;逾期不还者,每日加收还款额5%的罚款,并令其限期还款,不再借款。
  第二十条预算外资金要单独设帐核算,并按财政部颁发的预算外资金收支科目执行。全民所有制预算外企事业单位的各项核算及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暂按同类预算内企事业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预算外资金的预、决算制度,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各部门、各单位要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按规定时间报送季度和半年收支执行情况,由财政部门逐级审查汇总上报。
  第二十二惫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方向进行协调和指导,协助主管部门和单位把资金安排和使用好。各级审计机关要对预算外资金加强审计监督,对资金来源不正当、支出不合理、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转移资金的,要以违反财经纪律论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凡有预算外资金的部门和单位,都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财会人员,负责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核算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主管部门未经财政部门同意,不得单方下文向本系统基层单位平调、乱拉和乱摊资金。
  第二十五条凡新办的预算外企事业单位,都必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未经财政部门批准,编委不批编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发执照,银行不开设帐户。
  第二十六条集体企业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1987年5月1日起执行。过去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按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