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工程质量监督办法
大庆市工程质量监督办法
大庆市工程质量监督办法
庆政发〔1987〕19号
(1987年3月12日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各种建筑制品、工程检测的质量监督工作,全面提高工程质量水平,适应各项建设需要,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要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为国家、为用户把好质量关。
第三条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和人员,要熟练掌握国家和省的有关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第四条各建设、施工、生产单位,要支持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人员履行职责,提供方便。
第五条市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简称市监督站),代表市政府对全市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构件配件生产和工程检测的质量进行全面监督检查,行政上隶属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领导,业务上受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市标准计量局指导。
第六条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日常施工、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检查评定工作,业务上受市监督站的指导,并按月、按要求向市监督站报告质量检查结果和质量事故发生情况。
第七条省检测中心总站和市监督站己经认定的全市各工程检测中心站及市经委认定批准的建材产品质量检验站,为市建筑工程、建材产品检测站,负责全市建筑工程和建筑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的质量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未经批准的检测单位不准检测和出具检验报告。
第八条市监督站的任务和权限是:
(一)监督检查全市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混凝土构件、钢铝合金门窗生产等单位的营业资格和营业范围。对无证设计、施工、生产以及越级营业的有权停止其营业,同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并通知建没银行停止拨付工程款。
(二)监督检查全市建筑施工、生产所用原材料、半成品和构配件的质量。对质量低劣的原材料有权制止使用;对质量低劣的构配件、钢铝合金门窗有权制止出厂,并令其返修或停产整顿,直至建议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监督检查全市各项工程的施工质量。对质量低劣和粗制滥造的工程,有权令其停工整顿,制止交付使用,并通知建设银行停止结算工程款,直至建议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负责全市受监竣工工程质量等级认证工作。凡未经市监督站进行质量等级认证的受监工程,不许交付使用,建设银行不得结算工程款。
(五)监督检查全市建设系统全面质量管理工作和计量定级工作,参与事故追查、处理,仲裁质量争端。对不顾质量肓目乱干、私招滥用建筑队伍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生产单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审定考核各检测中心站测试人员资格,监督测试成果;督促和帮助各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机构。
(七)参与新结构、新技术、新机具和新材料的试验、鉴定工作。
(八)负责市级和市级以上优质工程的审定,推荐上报工作。
第九条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的监督范围是:
(一)地方所属、受建没单位主管部门委托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二)小型工业交通建设项目;
(三)所有公用、民用、市政工程勘察计划、施工和所用构件;
(四)所有混凝土构件预制厂和钢铝合金门窗制作厂;
(五)所有工程检测中心站(室、所)。
第十条凡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在开工前,建设单位都要到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监督手续。施工中,监督站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对受监工程的基础、主体、屋面、装饰和竣工验收等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质量等级评定认证。
第十一条凡市监督站监督的工程,都要按以下标准向市监督站交纳质量监督费、管理费。
(一) 建筑工程(含市政工程),由建设单位按建安工作量的2‰交纳监督费,工程结算后一次交齐。此款在管理费用科目中核销。
(二) 混凝土构件厂和钢铝合金门窗生产厂,按当年销售总额的1‰交纳监督费,年终结算一次交齐。此款列入产品成本。
(三)各工程检测中心站(室、所)和各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站,按当年总收入的5%交纳管理费,年终结算一次交齐。
所有监督费、管理费都必须按期交纳;逾期不交者,按日加收滞缴额1‰的滞纳金。
市监督站所收的监督费、管理费,在建设银行立户,并由建没银行负责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监督站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