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废弃物的规定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废弃物的规定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废弃物的规定
庆政发〔1987〕28号
为维护市容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改变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废弃物的不文明、不卫生的陋习,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凡本市城镇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商场(店)、饭店,体育馆(场)、影剧院(俱乐部)、车站、旅馆(招待所)、公司、街巷、广场等一切公共场所,一律禁止随地吐痰和乱扔乱倒废弃物。
第二条对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废弃物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批评教育,令其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对随地吐痰的,令其就地擦净痰迹,并罚款5角;
(二)对随地乱扔瓜果皮核、冰棍杆、废包装物、烟头、纸屑等废弃物的,令其就地清除,并罚款5角;
(三)对随地乱倒垃圾、污水和其他污物的,令其就地清扫干净,并罚款1元。
第三条本规定由各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同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监督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要普遍设立卫生监督员,负责管辖范围内(卫生责任区)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五条市市容环卫监察员和卫生监督员统一佩戴标志,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执行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按第二条处理。
第六条对禁止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废弃物不力的单位,比照《大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单位或主管领导进行罚款。
第七条对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废弃物拒不接受批评教育,拒不改正,拒不交纳罚款,甚至辱骂、围攻、殴打环卫监察员、卫生监督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第八条本规定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由市爱卫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