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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活动的报告

关于开展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活动的报告

关于开展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活动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经中央书记处同意,国务院批准,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于1987年6月3日成立。
  经省政府批准,黑龙江省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于 7月27日成立。国家和省的募委会成立后,分别发出了有关做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的文件,并确定了今年发行奖券试点单位。我市为全省首批试点的4个单位之一,募捐款额为50万元。
  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实际况情,对我市开展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成立大庆市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名誉委员会(简称市名誉募委会)和大庆市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简称市募委会)。市名誉募委会由刘邦林同志任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科技,教育,文学艺术界等知名人士和民主党派的负责人组成。市募委会由张殿印副市长任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中直、省直有关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同志组成。
  市募委会是群众性社会团体,在市政府领导下进行有奖募捐活动,接受上级募委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大庆市发行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试行办法》,连同市名誉募委会、募委会成员名单一起转发给各单位。
  三,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我市开展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活动的组织工作、宣传工作 (拟定宣传提纲)和发行工作。
  四,在国家和省没有明确地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办公机构之前,由民政局设2至3人兼管此项工作。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单位执行。
  附:《大庆市发行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试行办法》:
                                   大庆市民政局
                                   1987年9月10日
  附件
             大庆市发行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发行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试行办法》,经大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大庆市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及办事机构(办公室)。大庆市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募会)在全市范围内发行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简称奖券),筹集资金,兴办和资助社会福利事业。
  第二条 市募委会在市政府领导下进行有奖募捐活动,并接受上级募委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市募委会是动员社会力量,促进我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筹集社会福利资金的群众性的社会团体。其经费从募捐收入中解决。
  第四条市募委会在发行工作方面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全市发行计划和实施细则,具体组织发行、销售、开奖、兑奖工作;做好各项统计、财务会计工作的实施,筹集、管理、分配和使用社会福利资金;资助,兴办社会福利项目和残疾人、老年人,孤儿等其他福利事业。
  第五条奖券的发行工作,由市募委会按国家和省的要求,委托市农业银行负责。农业银行的任务是:接收、运输、保管、销售奖券,开奖、兑奖,各项统计、报表,并受市募委会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我市代销奖券的单位是社会福和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居民委、村民委,银行、邮政、商业服务系统及其他国营、集体企业、事业基层单位。
  代销奖券的单位和个人要经市募委会批准,填写代销登记表、发代销证,持证销售。在销售奖券中如有差错,造成损失,由代销单位和个人负责,如有舞弊等不正当行为,则取消代销资格,并令其赔偿经济损失。
  第七条奖券的发行对象是我市城乡人民和在我市境内的外籍人士。
  第八条购买奖券采取自愿原则,不强迫,不摊派,不准用公款购买。
  第九条我市发行有奖募捐面额为人民币 1元,奖金返还率为发行总额的35%,中奖面为11%左右。
  奖金等级和金额如下;
  头等奖1张,奖金2000元;
  二等奖5张,每张奖金1000元;
  三等奖16张,每张奖金500元;
  四等奖100张,每张奖金100元;
  五等奖5000张,每张奖金10元;
  末等奖5万张,每张奖金2元。
  第十条开奖前,将未销出的奖券进行清理。登记未销出奖券的张数,号码,做到款、券相符,在开奖前 3天上缴市募委会办公室,标记作废,加封存查,统计上报,同时,将未销出的奖券向社会公布。
  未销出的奖券保存1年,经上级募委会同意后,由市募委会监督销毁。
  第十一条开奖采取群众信任的方式公开进行,有执行、监督人员参加,并办理公证手续,进行法律监督。
  第十二条 兑  奖
  (一)小额奖金的中奖者直接到指定地点(另行通知)领取奖金。
  (二)头等,二等奖的中奖者,持身份证明到市募委会办公室(市民政局)验证、验券,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
  (三)开奖后, 3个月内不领取奖金者,即视为捐献,不再补发。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奖券作废。
  第十三条奖券不挂失,不贴现,不能用作抵押,也不得作为有价证券流通使用。
  第十四条有奖募捐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中奖者的奖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十五条市募委会在每期开奖后 1个月内,将各种统计数据汇总上报上级募委会,并按时上缴应缴资金。
  第十六条发行奖券资金总额的分配原则;
  (一)总额的35%为奖金,奖给中奖者。
  (二)总额的15%为发行成本费用。其中:印刷费4%,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发行费1%,省募委会发行费2%,银行手续费2.5%,市募委会发行费1.5%,代销费4%。
  (兰)除去应付的奖金和发行费用外的净收入作为社会福利基金,由国家募委会、省募委会,市募委会按三、一、六分成。
  第十七条市发行、销售奖券的办事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并接受民政局内审机构和市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市募委会定期向社会公布奖券发行和募集资金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奖券的发行工作受国家法律保护。在发行过程中如有舞弊伪造、涂改奖券者,依法惩处。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募委会补充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