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补偿(助)费标准的暂行规定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补偿(助)费标准的暂行规定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补偿(助)费标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项建设征拨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支纣相应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土地管理费、恢复整修费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的补偿费。
  第三条用地单位支付的各项土地费用,均须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否则无效。
  第四条临时用地,按前8年平均产值的标准逐年补偿。使用期满,建设单位要恢复土地的生产条件,及时归还;无力恢复的单位或个人,应支付前3年平均产值1至3倍的恢复整修费。
  第五条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用耕地、园地,为全市耕地、园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二)征用集体耕地而用国有荒地调剂的,为全市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
  (三)征用草原、苇塘,为全市草原、苇塘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
  (四)征用鱼池,为全市鱼池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
  (五)征用林地,为全市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
  (六)征用宅基地,为全市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
  (七)拨用国有耕地、园地,为全市耕地、园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
  (八)拨用国有林地、草地,水域及其它有收益的土地,为上述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
  第六条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全市每亩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
  (二)征用园地、林地、水域的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园地、林地、水域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地每亩全市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
  (三)征用草地的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草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草地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亩草地全市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
  第七条青苗补偿标准
  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偿。补偿费最高不超过表1所列标准,
  第八条林地树木补偿标准
  (一)胸径3厘米(不含8厘米)以下阔叶树补偿费为60.04元/亩,胸径3厘米(不含3厘米)以下针叶树补偿费为113.79元/亩;
  (二)胸径3厘米(含3厘米)至15厘米的树木按株补偿,具体标准见表Ⅳ。
  (三)胸径16厘米(含16厘米)以上树木(不分树种)按材积计算。补偿费标准见表Ⅳ。
  有关城市园林植物的补偿事宜,由市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第九条拆除农村及农、林、牧场房屋补偿费标准经批准的建设用地,需要拆除房屋的,补偿费标准见表V。
  第十条拆除大棚,温室补偿费标准经批准的建设用地,需要拆除大棚和温室的,补偿费标准见表Ⅳ。
  第十一条其它项目补偿费标准机耕,开荒、施肥地等项目补偿费标准见表Ⅶ。
  第十二条土地管理费标准
  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用地单位和个人,需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管理费。
  (一)征、拨用城镇规划区域内的土地,土地管理费标准见表Ⅶ—1;
  (二)征、拨用城镇规划区域外的土地,土地管理费标准见表Ⅷ—2。
  第十三条新莱田开发基金标准
  经批准征,拨用菜田的建设单位,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需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缴纳新莱田开发建设基金,具体标准见表Ⅸ。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过去市内有关土地补偿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庆政办发(1985)8号文件,即《转发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大庆市建设用地各类补偿费标准的暂行规定〉》,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