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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全民所有制职工退休费社会统筹实施细则

大庆市全民所有制职工退休费社会统筹实施细则

大庆市全民所有制职工退休费社会统筹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给经济体制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增强企业的活力,合理均衡企业的负担,保障退休职工的生活,根据《黑龙江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社会统筹试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应市内除铁路、电力和农,林、牧、渔四场以外的所有中直、省直、市属,区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统筹单位)。
  统筹单位的下列人员均在统筹范围之内:
  (一)全民所有制固定职工;
  (二)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临时工,
  (三)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列入全民所有制职工计划的固定职工;
  (四)己经离退休、退职的职工。
  下列人员暂不列入统筹范围:
  (一)1967年(含)以后参加工作的临时工、季节工,轮换工,农民合同工和劳动合同制工人;
  (二)60年代精减下放的退职职工;
  (三)由民政部门管理并支付离退休费用的离退休职工。
  第三条退休费社会统筹项目暂定为;
  (一)离退休费和退职人员的生活费;
  (二)国家和省规定的生活补贴费及退休补贴;
  (三)国家、省、市规定的副食品价格补贴和粮煤补贴、冬季自行取暖补贴、物价补贴;
  (四)因工残废护理费;
  (五)不可预见费和统筹机构人员管理费。
  实行职工退休费社会统筹后,离退休、退职职工与原工作单位的关系不变。凡本细则未列入的其它保险福利待遇,仍由原单位按现行规定负责支付。
  第四条退休费社会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的提取比例,依据全市1987年 6月末的统一测算,本着以支定筹、略有节余的原则,决定在1990年底以前全市统一暂按统筹范围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 10.5%计提。如在此期间国家对离退休、退职人员待遇或对在职职工标准工资有较大调整时,其计提比例亦随之调整。
  第五条统筹基金的征集,由市劳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市公司)及其分公司,按照规定的提取比例,逐级核定各统筹单位缴纳金额,填写统筹基金扣缴通知单,委托专业银行代为扣缴,分别转入市公司或分公司在工商银行开设的统筹基金专户。逾期不缴的,按日加收 5‰的滞纳金,加收的滞纳金全部转入统筹基金项内。
  第六条对驻在外省、市,县的统筹单位,采取余额上缴、差额拨付的办法征集或解决统筹基金。凡应缴额大于本单位当月支付额的,余额部分一律上缴所属分公司,不设分公司的直接上缴市公司;凡应缴额小于本单位当月支付额的,差额部分由市或分公司予以拨付。
  第七条统筹基金的列支,企业单位一律在税前提取,列营业外支出,机关和事业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由支付工资的单位从规定的项目中列支;停薪留职人员由原主管部门从本人缴纳的劳动保险基金中列支;租赁企业由出租单位或主管部门从承租人缴纳的间接费中列支。
  第八条统筹基金的支付,凡离退休、退职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四条所列项目的费用,由所在单位劳资部门或分公司统一填报、汇总离退休、退职职工统筹基金发放表,填入统筹基金专用本,经市公司审核盖章后,凭专用本或分公司的现金支票到开户银行领取。凡未经市公司审核盖章的,开户银行不予支付。
  第九条 统筹基金实行先存后用。凡统筹单位,一律从1987年12月份起预交 1个月的统筹基金作为周转金,以后按期缴纳;从1988年 1月起,由社会劳动保险公司负责支付离退休、退职人员的退休费用。
  第十条统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准以任何借口挪用。统筹基金按个人存款计息,所得利息全额转入统筹基金专户。
  第十一条各统筹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职工离退休、退职手续。对于因病、伤确需提前退休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市社会统筹机构复查认可。凡不符合现行规定的离退休、退职人员的退休、退职费用,仍由原单位负责支付;待达到规定条件时,再纳入统筹基金支付。
  第十二条为了搞好统筹基金的收支管理,全市建立统一的会计科目,记帐规则和统计报表制度。各统筹单位要及时地、保质保量地向市公司报送有关报表。
  第十三条财政、税务、银行、审计部门和工会,要积极配合劳动部门做好职工退休费社会统筹工作,并有权对统筹基金的征集,支付等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各统筹单位要按月向分公司、分公司按月向市公司报送离退休、退职职工增减变动名册(一式两份),以便及时核定应付统筹基金金额。对于多报冒领职工退休费用的单位,要全部追回多报冒领的金额,并追究单位和直接责任者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经济处罚。全部罚款转入统筹基金专户。
  第十五条对于按照统一提取比例缴纳统筹基金确有困难的微利或亏损企业,在没有扭亏增盈之前,由主管部门负责调剂解决。主管部门确实无力解决的,负责报请市财政局给予必要的支持,以保证统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对统筹后出现关、停、并、转的企业,原离退休、退职职工的归宿及应上缴的统筹基金,由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并报市公司备案。
  第十七条统筹单位隶属关系变更时,要及时向市公司备案,由市公司根据变动情况,随时对有关单位核定应缴统筹基金基数。变更后的主管部门,要督促所属单位认真执行本细则。
  第十八条统筹机构
  成立大庆市社会劳动保险统筹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执行社会劳动保险统筹工作的有关规定,协调统筹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重大问题。委员会下设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由市劳动局管理,负责处理有关统筹的日常工作。
  各区和石油管理局、石化总厂成立社会劳动保险分公司,接受市公司业务指导,分别由区劳动科和局、厂劳资处管理,负责本公司所属各单位统筹基金的征集、支付管理工作。
  各中直、省直、市直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部门,要配备专职劳动保险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离退休、退职职工的退休费统筹工作,在职职工1000人以下的单位配1名,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单位配2名,5000人以上的单位配3名。
  上述业务人员的开支经费,从统筹基金中提取的管理费项下支付。管理费提取比例责成市劳动局同财政局商定,由市公司每年拨付到各使用单位。
  各单位的专职劳动保险工作人员,既要负责统筹基金的收支管理工作,还要承担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的收缴、帐务管理等工作。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各单位要保持此项业务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九条本细则从1987年12月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组织实施。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由市劳动局提出修改意见,经市劳动保险统筹管理委员会审议,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