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石油部部长王涛关于要认真贯彻 《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文章

石油部部长王涛关于要认真贯彻 《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文章



  【石油部部长王涛关于要认真贯彻 《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文章】
  1988年3月14日《大庆日报》刊载石油工业部王涛部长的文章,提出:“认真贯彻执行‘暂行办法’是实施《矿产资源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全文转载如下:
  认真贯彻《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依法治矿促进石油工业的发展
               石油工业部部长 王 涛
  1987年12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了《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这使我国石油及天然气特定矿种的勘查开采管理,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这是我国石油工业走向依法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
  《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是依据1986年颁布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的,是《矿产资源法》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特定矿种的具体法规。认真贯彻“暂行办法”,是实施《矿产资源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加强石油及天然气勘探,促进和保证石油及天然气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进一步加强石油工业发展,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石油、天然气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物资基础,是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的重要能源。油气资源的丰度及其开发利用程度,反映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建国30多年来,经过大规模的油气勘探、开发工作,目前我国已年产原油1.34亿吨,天然气 137亿立方米,居世界前列,但我们还必须认识到,就总体而论,我国油气资源虽比较丰富,然而就人均油气资源拥有量而言,则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因此,对于油气资源要十分珍惜,切实加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使之发挥最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同时还要看到,多年来在我国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过程中,由于法制不健全,管理职责不明确,一些政策措施还不能适应当前改革和生产发展的要求,一些地方和部门也常发生矛盾和纠纷。这些问题在不同范围内影响了油气勘探和开发的速度和效益,不同程度地损害了国家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因此,认真贯彻实施《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规,是当前一项迫切的、急需的任务。
  实施“暂行办法”和有关法规,必须明确基本的指导思想和方针。这就是我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的: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这是国家确定的“放开、搞活、管好”的开发地下资源的总方针。要贯彻这些基本指导思想和方针,对石油工业来讲必须要坚持两个基本点:一是要坚持依法治矿,促进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保证石油工业持续稳定的发展;二是要依法保障油气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和保护。这两者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
  “暂行办法”是实施《矿产资源法》的具体法规。“暂行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相应的许可证、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登记工作实行一级管理,由国务院授权石油工业部负责办理登记手续。今后,凡未履行登记手续者,一律不得从事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活动,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国家对合法的探矿权、采矿权将予以保护。“暂行办法”还规定,凡已在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的单位或企业,应自“暂行办法”发布之日起一年内,依法补办登记手续。这些规定为促进石油工业的发展,以及合理开发、利用油气资源,提供了法律保障。
  《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正式发布,石油工业部所属各企事业单位要认真执法,我们希望国家各有关部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根据“暂行办法”积极协助做好这项工作。要采用各种方式,广为宣传。同时还要举办登记业务培训班,培训骨干,保证顺利贯彻实施“暂行办法”。全国各油、气田企业和勘查单位,要组织地质人员和广大职工,认真学习“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使大家都认识到:依法治矿,加速石油工业发展,促进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油气资源是关系到国民经济稳定发展,以及国家前途的大事。同时,要认真研究“暂行办法”的有关条款,做好登记实施的准备工作。总之,对“暂行办法”和有关法规,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使石油工作的管理工作逐步纳入法制轨道,让油气资源更好、更有效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