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干部“十不准”
党政干部“十不准”
【党政干部“十不准”】 1988年12月9日,中共大庆市四届一次全委会讨论制定了党政干部“十不准”。具体内容为:
一、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准在各类企业担任或兼任职务,不准插手重要原材料和紧俏商品的倒卖活动。
二、不准借职权和工作之便对所管单位和服务对象“卡脖子”,不准以回扣费、好处费和佣金等各种名义索要和接受钱物。
三、不准凭借职权和工作之便,接受单位用公款公物送的礼物,不准接受基层单位的奖金、补贴和“小红包”,下基层不准接受超标准招待。
四、不准借职务升迁、工作调动、婚丧嫁娶之机,大吃大喝,收受礼物。
五、不准用公款请客送礼,不准以参观学习为名或借外出开会、工作、疗养、看病之机,用公款旅游。
六、不准违反规定购置禁控商品,办公室和办公用具不得追求高档化,不得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宅和配置高档家具。
七、不准违反政策规定安排子女或亲属参军、升学、转干、提职、晋级,领导干部不得指使或暗示组织人事部门提拔任用自己的子女、配偶、亲属。
八、不准凭借工作条件和职权之便私分或变相私分国家财物,不准以试看、试穿、试用为名将公物占为已有。
九、不准违反有关外事规定借机谋取私利,不准在国外、境外淫秽下流场所寻欢作乐。
十、不准利用职权干扰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不准包庇、袒护违法违纪者,不准对揭发、举报违法乱纪行为的人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