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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做出《关于加强和改善市委领导工作的规定》

市委做出《关于加强和改善市委领导工作的规定》



  【市委做出《关于加强和改善市委领导工作的规定》】 1988年 5月14日,市委新闻发言人、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苏醒,向各新闻单位通报了市委根据党的十三大精神和中央、省委的有关文件,做出的《关于加强和改善市委领导工作的规定》,“规定”内容为:
  一、加强市委的集体领导。“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市委全会和常委会的职权,强调坚持集体领导这一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为此,要充分发挥市委全会的作用,每年最少召开 2次会议,讨论和决定全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市委常委会坚持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凡属重大问题都由集体决定,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定。常委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研究干部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委参加,几位主要负责同志不在不研究。对重大问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分别采取口头、举手和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讨论审批干部的任免或推荐提名,要逐一表决。市委常委代表市委发表的重要讲话,事先须经过常委会讨论通过。同时允许发表指导工作的个人意见。市委常委会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检查贯彻集体领导原则和民主集中制情况,总结工作,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市委常委要向市委全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市委全会的监督。
  二、理顺市委同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司法机关和群众团体等组织的关系,改进领导方式。
  市委对市人大工作的领导,主要通过人大党组来实现。
  市委对市政府工作的领导,要通过主持政府工作的市委副书记、常委和市委推荐的重要党员干部在工作中贯彻市委的意图,执行市委的决议。
  市委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保证市人大、市政府充分发挥职能。对不宜由市委发布的主张,市委作为决策建议交人大或政府讨论,由人大或政府发文,政府组织实施。
  市委对经济工作的领导,重点是分析研究经济形势;保证上级政府的指示在全市的实施;制订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提出全市经济建设和改革的重大决策。
  市人大党组和主持市政府工作的市委副书记、常委对市委负责,保证市委的重大决策在人大、政府工作中贯彻落实。
  市委对市政协工作的领导,主要通过市政协党组来实现。市委坚持定期同党外人士座谈制度。
  市委对市级司法机关的领导,主要通过市委政法协调小组来实现。市委支持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独立办案。
  市委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社联、科协、文联、台联、侨联等群众团体,按照各自的特点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在维护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各自所代表的群众的具体利益,并创造条件,使群众团体有机会参与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有关方针、政策的制订。
  市委在协调各种社会组织活动过程中,有责任对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市委每半年听取一次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和群众团体的工作汇报。
  从发挥我市经济的整体效能出发,市委在保证《企业法》的贯彻执行和上级政府指示实施的前提下,还有责任协调在大庆的中、省直企业同地方的有关事宜。
  三、提高市委领导活动的开放程度。市委常委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宜公开发表的应公开发表。要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开展社会协商对话。市委提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重要决策,通过对话征求有关组织的意见。市委决策对群众的政治、经济利益发生影响的,要同群众团体和人民群众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对话。在确定全市政治生活的大政方针、进行重要的改革和重要的人事安排之前,征求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的意见。同时还要建立市委常委联系基层单位的制度。
  在市委机关内部,建立政见听取会制度,听取机关工作人员对市委各方面工作的建议和要求;对市委及部门领导的意见和批评。对市委一些重要决策和重要的组织、人事变动,做必要的说明。
  四、健全市委常委会会议和文件审批制度。
  五、减少一般性活动,把主要精力放在调查研究和讨论重大问题上。
  减少会议,提高会议质量。确需召开的会议,要经过充分准备,有的放矢,真正起到指导作用。
  精简礼仪性活动,腾出更多的时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改革、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发现典型,总结经验。
  充分发挥市委各部门的职能作用,以使市委能够拿出更多的精力,对重大问题进行充分讨论研究。